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2017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四、受理机构: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周显平等同志职级任免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周显平等同志职级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琼财党组人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周显平等同志职级任免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支付局各处站、其他厅属事业单位、厅监管企业:厅党组决定:周显平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综合处一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综合处二级调研员职级;刘惠平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工资处一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工资处二级调研员职级;朱奕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核算管理处一级调研员;李松佳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经建二站一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经建二站二级调研员职级;李花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综合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综合处三级调研员职级;李罗青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资金支付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资金支付处副处长职务、三级调研员职级;范兰芳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工资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工资处副处长职务、三级调研员职级;朱宏霞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支出审核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支出审核处副处长职务、三级调研员职级;吴敦平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支出审核处二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支出审核处三级调研员职级;符玉君同志任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农业站二级调研员,免去其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农业站三级调研员职级。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予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税资格申请报告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模板材料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目录1材料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材料三:申请报告(包括10项报告或说明,便于格式统一,每项说明单独用一张a4纸填写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各项说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模板格式可做参考)(1)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文件相关规定,本单位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望给予批准!(单位公章)年月日(2)基本情况说明(单位全称)成立于年月日,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组织类型,成立的法律依据是,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部门3所,本单位成立的宗旨是,主要从事业务。
(单位公章)年月日(3)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本单位按照组织章程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申请认定年度)年从事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主要公益活动如下:1、活动的时间、地点、依据及内容; 2、;3、;……(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如果从事组织活动超出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须单独予以注明。
4 (4)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本单位(申请认定年度)年支出总额为元,支出明细情况如下:1、向(收款方单位全称)支付款项元,用于(支出目的及内容);2、向(收款方单位全称)支付款项元,用于(支出目的及内容);……(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对用于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支出须单独予以注明。
非营利组织有关财务、税务问题解答

非营利组织有关财务、税务问题解答一、哪些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非营利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是否需要设置账簿和聘请会计人员?执行什么会计制度?答:根据《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执行财政部制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三、非营利组织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多证合一后是否还需办理税务登记?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及时到区政务中心二楼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四、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非营利组织如何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答: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2号文件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