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保密安全原则;(三)便于利用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殡仪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馆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四)组织档案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殡仪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六条档案收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全面地收集殡仪馆产生的各类档案;(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因素,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涂改、删减、伪造档案。
第八条档案归档(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二)归档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进行排列,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存放;(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被盗。
第十条档案鉴定(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鉴定结果,对已达到销毁条件的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丧葬服务行业档案管理制度演示

档案利用方式与权限设置
利用方式
档案利用可采用借阅、复制、摘录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 际需求确定。
权限设置
根据档案的密级和重要性,设置不同的利用权限。一般来说 ,普通档案可对内部人员开放,重要档案需经领导批准后方 可利用。同时,建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的利用情 况。
档案保密与安全防护措施
Part
05
电子化档案管理实践与应用
电子化档案管理优势与挑战
优势
提高效率:通过电子化方式管理档案,可以快速 检索、调阅和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节省空间:数字化存储可以节省大量物理存储空 间,降低存储成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子化档案管理优势与挑战
• 增强安全性:通过加密、备份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信息 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档案收集范围及要求
01
档案收集要求
02
03
04
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
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方便后 续查找和利用。
建立档案收集登记制度,对收 集的档案进行登记和造册。
档案整理方法与步骤
档案整理方法
采用分类整理法,按照丧事服务、逝者信息、家属信息、服务人员信息等类别进行 分类。
对每类档案进行细分,如丧事服务可分为服务合同、服务流程记录、服务费用清单 等子类别。
保密措施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建立档案保密制度,明确保 密责任和要求,确保档案不泄密。
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档案室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同时,定期对档案室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于电子档案,应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
答案: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与服务中应遵守《殡葬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殡葬服务质量和规范。
包括但不
限于:遗体管理、火化服务、骨灰处理、陵园管理等方面。
进一步讨论:
在殡葬管理中,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确保逝者遗体得到妥善管理和
处理,保障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
他们还应积极引导和规范殡葬市场,防范和打击非法殡葬活动,保护殡葬权益。
同时,民政部工作人员应
当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为遗属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在执行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时,民政部工作人员应重视文化传统和
尊重逝者意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标准,确保殡葬活动
有序进行。
他们还应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推动绿色殡葬和生态葬,促进殡葬业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与服务规范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他们的工作不仅关乎逝者的尊严和家属的权益,也关系社会和
谐稳定以及文明进步。
因此,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殡仪服务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殡仪服务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殡仪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殡仪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殡仪服务单位应明确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殡仪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四、档案收集1. 殡仪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按规定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遗体火化登记表、遗体安葬登记表、骨灰安放登记表、服务合同、收费凭证、服务照片等。
3. 档案收集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五、档案整理1. 殡仪服务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2. 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用途等进行分类。
(2)档案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方便查找和管理。
(3)档案装订:按照档案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装订。
六、档案保管1. 殡仪服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
3. 殡仪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七、档案利用1. 殡仪服务单位应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
2. 查阅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查阅:查阅者需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
(2)保密原则:查阅档案时,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诚信原则:查阅者应诚信查阅,不得恶意损坏档案。
八、档案销毁1. 殡仪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殡仪馆档案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仪馆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殡仪馆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殡仪馆内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安全保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利用服务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作用,为殡仪馆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殡仪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殡仪馆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殡仪服务合同、火化记录、骨灰存放登记、遗体接运记录、悼念活动记录等。
(三)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收支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四)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等记录。
(五)人员档案:包括职工档案、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档案类别、年度、机构等进行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二)档案归档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归档应当办理归档手续,填写《档案归档登记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盗等条件。
(二)档案柜(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专用柜(架),确保档案存放有序。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四)档案借阅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范围、期限和用途。
第七条殡仪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殡葬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殡葬服务单位内部所有与殡葬服务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殡葬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开展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定期检查、评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殡葬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等殡葬服务业务档案;(二)与殡葬服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收费凭证等;(三)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齐全,不得遗漏;(三)及时性: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根据档案内容、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二)编目: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归档:按照档案分类和编目要求,将档案资料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殡葬工作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泄密;(二)完整: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档案;(三)有序:保持档案的有序排列,便于查阅和利用。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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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遗体安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二)骨灰安放(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三)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
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
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一)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四)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式样见附件1)。
(五)为每一卷殡葬档案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卷内文件目录式样见附件2);填写卷内备考表,置于卷末(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件3)。
(六)每卷档案及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应当以无酸纸封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七)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式样、档案盒盒脊式样分别见附件4、5)。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殡葬档案目录(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式样、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分别见附件6、7、8)。
(九)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见附件9)。
第十一条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
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十二条殡葬档案应当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
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第十四条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为出具相关证明复印殡葬档案的,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严禁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
第十五条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遗体火化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
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
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殡葬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1 归档章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卷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5.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卷内文件目录填写说明:1.序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文件题名:填写文件的标题。
3.日期: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4.页号: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5.备注:填写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卷内备考表填写说明: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时间: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附件4 档案盒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殡葬档案类别:填写本盒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附件5 档案盒盒脊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类别: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具体类别名称。
3.年度:填写本盒档案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起止卷号(室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室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5.起止卷号(馆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馆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6.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遗体火化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被火化的死者的姓名。
4.火化证号:填写火化证明上记载的顺序号。
5.火化时间:填写火化的日期。
6.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7.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遗体安葬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被葬者的姓名。
4.安葬证号:填写遗体安葬证明材料的序号。
5.安葬位置:填写遗体安葬的墓穴号。
6.安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葬合同的日期。
7.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8.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8 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式样骨灰安放(葬)档案目录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每个类别一个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编制。
3.死者姓名:填写骨灰被安放(葬)者的姓名。
4.安放(葬)证号:填写骨灰安放(葬)证明材料的序号。
5.安放(葬)位置:填写骨灰安放(葬)的墓穴(格位)号。
6.安放(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日期。
7.丧事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死者丧事的人的姓名。
8.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9 殡葬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填写说明: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
2.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3.目录号:填写该目录的排列顺序号。
4.类别:填写该目录下殡葬档案的具体类别名称。
5.年度:填写该目录的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6.编制单位: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名称。
7.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