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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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GPS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GPS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一、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对加强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是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能适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营运管理、信息、网络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包括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三、公司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和道路运输GPS车终端的管理者、维护者、使用者,都应当遵守本法。

四、 GPS车载终端管理和使用者应当加强对GPS功能的研究,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约束意识,遵章守纪,依法行车。

五、 GPS系统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控平台组成,一、二级监控管理平台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和管理,三级监控平台管理由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和管理。

根据这一框架,公司建立三级监控平台,监控平台设在公司安全科。

六、根据云交运[2008]839号《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交运发[2011]210号《关于全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所属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GPS车载终端,并无条件接入省交通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平台。

七、公司安全科负责GPS车载终端的安装、维护服务协调工作和有关数据采集工作。

八、公司安全科对客运车辆的GPS监控的情况实施监督、指导管理,并对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归纳汇总上报,确保GPS系统作用有效发挥。

九、在GPS车载终端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安装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是公司签订安装维护合同的厂家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标准的产品。

2、客运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前,须及时报知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协调安装维护厂家派专人上门安装,调试,以保证安装的质量。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范文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公司的顺利运营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车辆的GPS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和委托运营的车辆。

第三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购买合格的GPS设备,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安装在公司车辆上。

第四条运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GPS管理制度,明确GPS设备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运输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GPS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损坏或擅自拆卸。

第六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GPS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二章 GPS设备的安装管理第七条运输公司应当根据车辆数量和运输范围,确定GPS设备的采购数量,选择合适的设备型号,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合格的设备。

第八条运输公司应当设立专门负责GPS设备安装的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GPS设备的安装。

第九条 GPS设备应当安装在车辆的固定位置,位置应当便于安装和拆卸,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GPS设备的安装应当牢固可靠,不得改变车辆的结构和性能,不得损坏车辆的外观。

第十一条安装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车辆的电器线路和车身漆面,避免造成二次损坏。

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制定GPS设备安装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安装人员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对GPS设备进行编号,建立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位置、安装时间、安装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 GPS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对GPS设备的使用目的和范围进行明确,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可以通过GPS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轨迹和行驶速度等信息,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减少运输时间。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可以通过GPS设备管理车辆的起止点、途径点和停留点等信息,提高车辆调度的效率和运营成本的控制。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

依法制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活动,包括GPS设备安装、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等。

第二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和检测。

GPS设备应具备合法、正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营运车辆的GPS数据采集和管理应由运输企业负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相关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

监控中心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运行和管理,监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和篡改。

对于违规操作和数据泄露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运输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运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前言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质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

三、GPS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1. 营运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GPS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方便监控和管理。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第三条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

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设专职监控员3名。

第五条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

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监控标准和执行第八条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专职监控员职责: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⒉车辆监控率为100%;具体为每车监控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每班次每天);⒊监控中发现有违规车辆,应立即向驾驶人发出相应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严禁循私情,查而不报;⒋发现车辆有脱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解决的,填写故障报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⒍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⒎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信息中心。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运输车辆和保障货物安全,运输公司制定了GPS管理制度,以规范并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运输公司的员工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GPS设备的安装和使用1. 所有运输公司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在车辆出发前,司机必须检查GPS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

2. 司机必须正确使用GPS设备,及时更新地图和数据,确保准确导航和信息传递。

3. GPS设备不得擅自关闭或拆卸,如有必要可向上级主管申请,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安装。

4. 司机不得私自更改或关闭GPS设备设置,如需更改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批准。

5. 在车辆运输过程中,GPS设备必须一直开启,并保持信号畅通。

二、实时监控和报告1. 运输公司管理人员可以通过GPS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情况和位置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度安排。

2. 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途径。

3. 司机需要按照要求定时上报位置信息和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可靠。

4. 司机在遇到交通事故、道路封闭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需要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5. 运输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实时监控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三、违规处理和处罚1. 如果司机违反GPS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擅自关闭GPS设备、私自更改路线、途径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严重者将被调离岗位或辞退,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运输公司将取消其相关奖励和福利。

3. 司机被发现有恶意破坏GPS设备或故意给GPS设备制造故障的行为,运输公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维护和管理1. 运输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GPS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司机需要定期进行GPS设备操作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GPS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监管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我公司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涉及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的车辆与司机,并规定了GPS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章 GPS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第一节 GPS监控设备安装1.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必需完成GPS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2.安装位置应确保设备稳固可靠,不影响驾驶员的驾驶正常操作;3.GPS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后应由经授权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二节 GPS监控系统的使用1.道路不安全货物运输车辆出车前必需开启GPS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2.驾驶员必需确保GPS监控设备的定位准确性,如发现定位异常情况,应立刻向公司报告;3.驾驶员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屏蔽GPS监控设备;4.驾驶员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违规绕行、私自停留或转变线路;5.驾驶员应正确操作GPS监控系统上的紧急报警按钮,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并供应准确的位置信息;6.GPS监控系统上的数据、记录、图表等信息,仅由授权人员使用和查阅,不得随便向外部公开。

第三节 GPS监控系统的维护与管理1.公司将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GPS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2.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保养和维护GPS监控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3.如发现GPS监控设备显现故障或异常情况,驾驶员应立刻向公司报告,并搭配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4.公司将定期对GPS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稳定运行。

第三章 GPS监控系统数据管理与使用第一节数据手记与存储1.GPS监控系统将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手记,并自动存储在服务器上;2.数据手记包含但不限于车辆的行驶速度、位置、行驶轨迹等信息。

第二节数据查阅与分析1.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通过授权方式查阅GPS监控系统的数据;2.数据的查阅和分析应基于合法合规的目的,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和滥用;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可以用于事故分析、追责、行车轨迹确认等合理用途,并在合规的情况下供应给相关部门或单位。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页脚内容1(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管理制度道路运输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提高运输过程中车辆安全性、行驶效率,保证物资可靠、准时、安全送达,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车辆的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管理。

三、管理内容1. 设备安装1.1 每辆车应配备GPS行驶记录仪,并在车辆启用前安装。

1.2 GPS行驶记录仪应安装在驾驶室内,保证可靠性和隐蔽性以及设备的不易损坏。

1.3 GPS行驶记录仪安装的精度应不低于2米,安装应满足技术要求,确保正常使用,防止设备丢失或被损坏。

2. 数据管理2.1 公司应建立并维护GPS行驶记录仪数据平台,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2.2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标准化存储格式,以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3 为了保护车辆驾驶员的个人隐私,公司应当在数据管理方面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3. 数据使用3.1 GPS行驶记录仪数据应用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2 公司领导、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和部门管理人员亦可根据业务需求使用GPS行驶记录仪数据,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管理规定。

3.3 未经公司领导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员不得利用GPS行驶记录仪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或对外泄漏。

4. 数据分析4.1 公司应对GPS行驶记录仪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了解车辆使用情况、驾驶员作业行为规范情况及道路交通状况,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 分析过程中得到的结论和结果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4.3 数据分析应遵循科学、务实、公正的原则,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为目的。

四、制度实施本制度于制定后即时生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疑问,可以向设备安装或维护人员、数据管理、IT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咨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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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科技管理水平,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 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 1 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云南省道路运输GP S系统(以下简称GPS系统)的单位和相关从事销售、安装、维护车载终端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GPS系统的安装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标准、企业自主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GPS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货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系统。

省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下设GPS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道路运输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装使用GPS系统的监管主体责任。

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保证GPS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所属车辆
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五条GPS系统由GPS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客货运输经营者监控管理平台、GPS车载终端组成,实现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六条使用GPS系统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使用和发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GPS系统建设
第七条本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互与其规才相适应的GPS监控管理平台。

第八条本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系统。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
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二)GPS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入网终端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客货运输经营者进行公示。

(三)入网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向GPS管理中心提供入网终端样本、技术说明书以及固件等,入网终端应采用我省统一的通信协议并承诺不设置技术壁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GPS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及安装车载终端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其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正常使用,完善和落实GPS 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二)GPS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入网终端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客货运输经营者进行公示。

(三)入网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向GPS管理中心提供入网终端样本、技术说明书以及固件等,入网终端应采用我省统一的通信协议并
承诺不设置技术壁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GPS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及安装车载终端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其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正常使用,完善和落实GPS 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GPS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入网终端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办理入网终端注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三)建立和维护在网单位及入网终端数据库
(四)为各平台提供入网终端动态定位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五)负责平台软件的维护和升级
(六)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中心平台正常运行
(七)对客货运输企业监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客货运输经营企业职责
(一)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制定GPS系统管理制度,自主应用GPS系统,对所属车辆进行监控管理。

(二)为所属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和维护相关数据库。

(三)严格GPS系统监控值班制度。

(四)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

(五)警示和记录所属车辆的违法、违规信息。

(六)对GPS系统记录到的所属车辆驾驶人在营运行车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

第十三条入网终端销售、安装和维护企业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GPS车载终端的销售、安装和维护,并保证所安装的GPS车载终端与向GPS管理中心提供的入网终端样本一致。

(二)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设置技术壁垒。

(三)根据相关要求和服务承诺,为客货运输经营者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保证GPS车载终端在线率达到规定指标。

(五)负责对车辆驾驶人进行GPS车载终端使用管理的培训。

第四章GPS系统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加大稽查力度,纠正和查处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GPS车载终端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GPS系统的使用、监控、值班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管理,监督车辆驾驶人按规定使用GPS车载终端,自主运用GPS系统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正确使用
和维护GPS车载终端,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破坏、关闭或屏蔽GPS车载终端。

为保证行车安全,应当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操作GPS车载终端。

在车辆进入加油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时,严禁操作GPS车载终端。

第十七条GPS管理中心应当研究、开发、拓展适合客货运输经营者和管理部门需要的功能,及时帮助客货运输经营者解决GPS 系统应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努力提高GPS系统运用水平。

第十八条各入网终端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企业要严格按照协议和服务承诺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认真进行入网终端的安装和维护,保证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保障入网终端的在线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与入网终端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和服务承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设备质量和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GPS管理中心应当统计、监督入网终端的服务质量情况和在线率。

对于未能按期排除设备故障、达不到规定在线率指标的企业,要停止其销售、安装工作并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附则
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道路运输GPS系统”,是指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道路运输营运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

(二)“GPS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车辆上通过接收GPS号,经
处理后获得车辆位置、速度等信息,并由无线络传输至GPS管理中心的设备。

(三)“平台”,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相应的软件,通过因GPS管理中心获取GPS车载终端的动态定位数据及其数据,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云交运[2008] 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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