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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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科技管理水平,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 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 1 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云南省道路运输GP S系统(以下简称GPS系统)的单位和相关从事销售、安装、维护车载终端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GPS系统的安装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标准、企业自主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GPS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货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系统。省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下设GPS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道路运输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装使用GPS系统的监管主体责任。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保证GPS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所属车辆

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五条GPS系统由GPS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客货运输经营者监控管理平台、GPS车载终端组成,实现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六条使用GPS系统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使用和发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GPS系统建设

第七条本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互与其规才相适应的GPS监控管理平台。

第八条本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系统。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

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二)GPS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入网终端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客货运输经营者进行公示。

(三)入网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向GPS管理中心提供入网终端样本、技术说明书以及固件等,入网终端应采用我省统一的通信协议并承诺不设置技术壁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GPS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及安装车载终端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其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正常使用,完善和落实GPS 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二)GPS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标准对入网终端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客货运输经营者进行公示。

(三)入网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向GPS管理中心提供入网终端样本、技术说明书以及固件等,入网终端应采用我省统一的通信协议并

承诺不设置技术壁垒。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GPS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及安装车载终端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其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正常使用,完善和落实GPS 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GPS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入网终端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办理入网终端注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三)建立和维护在网单位及入网终端数据库

(四)为各平台提供入网终端动态定位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

(五)负责平台软件的维护和升级

(六)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中心平台正常运行

(七)对客货运输企业监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客货运输经营企业职责

(一)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GPS监控管理平台,制定GPS系统管理制度,自主应用GPS系统,对所属车辆进行监控管理。

(二)为所属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和维护相关数据库。

(三)严格GPS系统监控值班制度。

(四)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

(五)警示和记录所属车辆的违法、违规信息。

(六)对GPS系统记录到的所属车辆驾驶人在营运行车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

第十三条入网终端销售、安装和维护企业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GPS车载终端的销售、安装和维护,并保证所安装的GPS车载终端与向GPS管理中心提供的入网终端样本一致。

(二)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设置技术壁垒。

(三)根据相关要求和服务承诺,为客货运输经营者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保证GPS车载终端在线率达到规定指标。

(五)负责对车辆驾驶人进行GPS车载终端使用管理的培训。

第四章GPS系统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加大稽查力度,纠正和查处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GPS车载终端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GPS系统的使用、监控、值班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管理,监督车辆驾驶人按规定使用GPS车载终端,自主运用GPS系统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正确使用

和维护GPS车载终端,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破坏、关闭或屏蔽GPS车载终端。为保证行车安全,应当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操作GPS车载终端。在车辆进入加油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时,严禁操作GPS车载终端。

第十七条GPS管理中心应当研究、开发、拓展适合客货运输经营者和管理部门需要的功能,及时帮助客货运输经营者解决GPS 系统应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努力提高GPS系统运用水平。

第十八条各入网终端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企业要严格按照协议和服务承诺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认真进行入网终端的安装和维护,保证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保障入网终端的在线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与入网终端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和服务承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设备质量和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GPS管理中心应当统计、监督入网终端的服务质量情况和在线率。对于未能按期排除设备故障、达不到规定在线率指标的企业,要停止其销售、安装工作并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附则

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道路运输GPS系统”,是指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道路运输营运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

(二)“GPS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车辆上通过接收GPS号,经

处理后获得车辆位置、速度等信息,并由无线络传输至GPS管理中心的设备。

(三)“平台”,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相应的软件,通过因GPS管理中心获取GPS车载终端的动态定位数据及其数据,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云交运[2008] 839号)同时废止。

司机 车辆的奖罚制度

车辆司机的管理奖罚制度 给了更好的完善公司车队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利益与公司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定制如下制度。 一,货物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的工作表现。从司机的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 客户意见等全方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与奖励,对表 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 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当月 考核,行政分一分,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由司机 本人承担。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停车场。 不准启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行政分10分。并追究责任,重犯 要从严处罚。 4,车辆进出港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每小时5公里。若在厂区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房有关纪律

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50元, 并写检讨书,重犯要从严处罚。 5,司机每天按时上班,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 则上报公司从严处理。 6,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私开封志、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上报公 司处理或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7,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上报公司领导或车队管理人员。8,司机报销路桥费,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如发现经核实。扣行政分10分,部门可以考 虑给责任人转岗,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并辞退永不录用。 9,司机对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对方货柜在公司停车场而不及时卸货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扣行政分3分。重犯从严。 11,对装货卸货回来不到理货部报道,不核对清单,不服从操作员指挥。却直接私自卸货的司机,扣当月考核行政分3 分,重犯从严。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25 【实施日期】1998.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乡村公路和各种专用公路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等活动。 出租车客运的管理部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以上简称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出入国(边)境客、货运输和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涉及其他管理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总量调控的原则,重视环境保护并兼顾道路运载能力,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歇、停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申请经营范围、种类和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有关技术经济条件,向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

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

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 服务商备案制度(试行)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4—5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做好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备案工作,特制定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备案制度。 一、平台服务商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覆盖范围为全国或贵州省;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二)在贵州省申请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应在贵州注册公司且拥有监控平台产权;如分支机构在贵州省本地提供服务的,应提供与总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平台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二、平台服务商备案流程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平台服务商,向省人民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完整提交相关备案及证明材料。 (二)政务中心受理窗口对平台服务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贵州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现场查证的,不予受理。 (三)政务中心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予以备案的,在省道路运输局公众信息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期结束后,省道路运输局统一安排平台服务商监控平台、车载终端与相关政府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联调。 (五)对接联调通过后,在政务中心和省道路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正式公告备案通过的平台服务商情况。 三、平台服务商备案资料 平台服务商须带备案完整资料到政务中心核查,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按照类别、顺序进行整理;纸质版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根据要求加盖公章,电子版文本资料采用PDF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该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河南道路运输发展概况 河南省地处中原,自古以来素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之称,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交通运输网,决定了河南在全国综合运输框架中起着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陆路交通核心枢纽作用。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也为河南发展现代运输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 一、河南道路运输近三十年发展情况 1978年之前,河南的道路运输发展较慢。以1978年为例,全省仅有汽车6.03万辆,其中客车1.04万辆,货车4.99万辆。实施改革开放后,河南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较早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全社会办交通,道路运输业得到快速发展,运输车辆迅速增长。到20xx年底,河南民用汽车达84.7万辆,轮胎式拖拉

机172万辆。其中营运汽车24.4万辆(营运客车5.6万辆,货车18.8万辆),营运拖拉机169万辆。营运车辆年完成客、货运输量分别达7.99亿人次和5.15亿吨,年均以4.7%和5.6%的速度增长;客、货运周转量分别达353.7亿人公里和363.9亿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6.4%和9.7%。 20xx年以来,河南道路运输行业不断壮大,稳步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到“xx”末,全省营运车辆达到135.1万辆(其中客车5.1万辆,货车130万辆),比“十五”末增长98.7%;出租车发展到6万辆,城市公交车1.9万辆。机动车维修企业2.7万家,驾培机构635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67.5万个,客货运场站2253个。道路运输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以20xx年为例,全省道路运输完成客运量18.4亿人次,客运周转量1211.2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6.1%和17.5%;完成货运量22亿吨,货运周转量594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20.1%和22.4%。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春运、“黄金周”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运输保障中,道路运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异地完成了各项保障任务。 二、河南道路运输行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城乡客运一体化稳步发展。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中原城市群的部署,坚持“高规格配置、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低票价运营”的基本方针和“方便人民出行、服务经济发展”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

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二)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组织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共管共用;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 (七)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三)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 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 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 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 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 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线路配载专营;(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 经营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货运司机的奖罚和管理

货运司机的奖罚和管理 货运司机的奖罚和管理;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一、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4)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5)司机每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30分),特殊情 货运司机的奖罚和管理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一百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 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司机每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30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当天零时后收车者),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 (8)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对放柜在公司停车场而不及时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到理货部报到却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将拖架或拖板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对发现拖板或拖架爆胎等需维修的却故意不及时维修的第一次罚款1 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4)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司机对调好拖架或拖板而司机故意不及时对调好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5)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晚上私自提前休息的每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7)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的运单。 第三条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系统。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和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按本规定查验充装车辆电子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充装单位使用、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运输、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系统使用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x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货物运输承诺书

货物运输承诺书 货物运输承诺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仅是一方的声明及义务性的认可,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不同的。那么一般承诺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货物运输承诺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货物运输承诺书篇1 为了提高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驾驶员及财产的安全,特做如下承诺: 一、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公司制定了经营管理、财务、统计、安全、劳动和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公司所属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行,不擅自暂停、终止经营,不非法转让货运经营权。

六、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1、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 2、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不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3、实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位。 七、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八、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逐级反映,不出现停驶、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九、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管理,按时缴纳规费。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货物运输承诺书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单位(本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后,为守法、诚信和安全经营,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输及

驾驶员奖惩制度

驾驶员管理及奖惩办法 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是非分明赏罚分明,充分调动起驾驶员安全驾驶积极性,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各位驾驶员应认真阅读,严格遵守。一驾驶员守则 1、服从领导,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树立良好的主人翁精神,要有厂兴我兴、厂衰我耻、敬职敬业的工作态度。 2、爱护车辆、勤于保养,主动配合汽修工检修保养汽车,同时努力学习,提高汽车驾驶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及时报告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车辆各种设备的完好。 3、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看清送料单,及时调换送料标识牌,不得误送。 4、服从队长和生产调度的指挥,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好运输任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禁止在车内下棋打牌,禁止搭载非公司人员。 5、按时参加每个月一次的安全学习,遵守道路行驶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跨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空车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的规定。 6、注重车容车貌,随时保持车内车外的清洁卫生,配合公司对车容车貌进行检查评比。

二奖惩办法 我公司实行安全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必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检查,举行安全教育培训例会。 年底举行公司安全大会,对全年工作突出的驾驶员进行物质奖励。 三惩罚细则 A 奖励细则 1、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免公物损失的奖励50元。 2、维护公司安全卫生有特殊贡献者,奖励50元。 3、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具成效的奖励50元. 4、举发、设法防止违规作弊或危机公司利益之事情,使公司免受损失者,奖励100元。 5、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的奖励30元。 6、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的,奖励50元。 7、对小组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100元。 8、对每月节约用油的驾驶员进行奖励,驾驶员每月车辆用油在规定标准范围(见各车油耗标准表)内按节油总额的40%进行奖励。9、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全年运输工作按时、按质、高效完成的,年底给予口头嘉奖和200元奖金。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黔高法[2011]12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高法[2011]124号)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布、区、特区)人民法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案件,充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诉讼地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机动车方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列明: (一)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当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机动车方的,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似赔偿的除外。 前款各项所称“机动车方”,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 二、【案由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三、【多人异地起诉时的案件管辖】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交通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害者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为宜。 四、【本车人员的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 1 - 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 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当地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联动与协作,抄告报送有关信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处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二)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按照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时时交换与发布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抽检,并按照考核情况奖惩。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正)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正)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8;822;82201; 【批准日期】2012.01.05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05 【实施日期】2012.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车辆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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