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规范。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公开信息”原则。
规范流程。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政府采购。
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根据社会力量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非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
合同约束。
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购买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保障按时完成任务。
全程监管。
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公开信息。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项目编审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四条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先由购买主体依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组织审定。
第六条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芜政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人行制定的《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项缴费群体不断扩大,“缴费难”问题愈显突出。
为此,建立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通过公用企事业缴费资源共享,统一网络、管理、服务、凭证和收费标准,方便及时缴费、快捷收费,缓解银行柜面缴费压力。
为保障公用事业缴费平台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缴费业务(一)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系指通过“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办理的代收代扣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代扣业务”)。
芜湖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接受各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与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以成员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含活期储蓄存折)为支付介质;成员银行对公用企事业费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办理公用企事业缴费业务,形式上可采取现金、转账等多种支付结算方式。
(二)代收代扣业务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管道液化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社会保险费等公共缴费项目。
二、组织机构(一)业务管理机构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工作管理办公室是市公用事业个人缴费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成,成员单位为市信息办、人行、财政局、物价局、城乡建委、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等。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财综[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2017年1月22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分类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芜政办秘〔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增强民生领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以畅通、便捷、智慧的城市基础设施支撑芜湖信息惠民工程高速发展、促进信息消费。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探索推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改革,建设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村委会(社居委)4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一站通”政府服务信息化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深化社保、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信息惠民应用,努力完成各项信息惠民建设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便捷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使我市信息化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城市水平。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2•【字号】芜政办[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进口货物采购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二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财调〔2006〕187号)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未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二、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监督。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验收的组织形式1.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验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1)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2)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较为复杂、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芜政办〔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已经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芜市发〔2018〕1号),建立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打造国内一流的企业服务中心为目标,构建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虚拟服务和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建立市县区企业服务一体化新格局,彻底解决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问题,持续优化芜湖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树立全市服务企业“一盘棋”意识,统筹规划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督办、协调、评价、考核等工作。
市企业服务中心分两期建设,一期重新定位改版“易企网”;二期建设全市企业服务中心实体大厅。
(二)部门协作,县区联动。
建立市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同步建设线上线下企业服务平台,形成市、各县(区)、各开发区上下联动服务企业的一体化新格局。
(三)集聚资源,统一规范。
集聚政府性的政策支持、项目审批、资金奖补等资源要素,通过建立“一张网(易企网)、一座综合服务大厅”,实现所有企业需求服务“一口受理、分类交办、责任到人、严格督办、限时办理”,切实把市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成为资源集聚、服务协同、快速响应、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综合性服务大平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58c4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3e.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模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采购人,下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报第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xx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
第六条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
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编制实施计划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实施计划需报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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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 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一项经济活
动。
第三条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服务职能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内容,新增事项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有事项应当逐步转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目录范围外属于政府服务职能的服务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八条市发改委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财政局要牵头制定服务
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编办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
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市民政局、工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
各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购买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根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购买重大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
项目申报表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资金预算、购买方式、实施期限、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原有服务事项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购买主体需提供原服务事项的服务提供方式、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等信息,严禁重复申报财政资
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及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目录及计划,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数量、预算金额、购买方式、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三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市场化成熟的服务领域中,具有明确服务标的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购买。
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购买:
(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自行分散购买;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贴等其他方式购买。
第十五条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服
务,适用政府采购程序。
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其他方式购买的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同。
合同中应当列明服务内容、对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绩效评价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
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
中,服务项目改变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其中重大服务项目调整需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调整预算。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经审核或批准的内容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
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在各自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
购买主体对预算金额达50 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实行绩效评价;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应当采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量化服务质量和效果等具体标准,将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项目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信用体系。
对承接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联合认定。
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