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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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一、是什么,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是什么?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

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追求的是公共利益。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

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发生冲突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采集手段与报道内容上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

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

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

(2)监听、监视。

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

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

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

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

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

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

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实际报道中,媒体往往因为新闻价值、公共利益等原因,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层面加以保障。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侵犯的权利,是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中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不得随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同时,被报道对象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媒体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案例1.王菲与隐私权侵犯案2015年,歌手王菲被媒体曝光在医院产子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菲诉诸法律,要求相关媒体删除有关的报道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部分媒体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需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此期间,媒体对王宝强与马蓉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偷拍、披露隐私等行为。

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应该权衡新闻价值与隐私权保护,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摘要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做深入报道时往往会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无疑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价值冲突加以分析,明晰隐私权的常见形态,分析现有隐私权立法,为解决这一冲突的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保护一、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价值冲突(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价值分析1、新闻自由的内涵及其价值。

我们平时所称的新闻报道自由(以下简称新闻自由),最早是由言论自由而来。

言论自由大概由如下几种自由权利构成:(1)、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2)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3)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

新闻自由以言论自由为依据,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

2、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价值。

隐私权,又作“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中对隐私权就有相关规定,虽其中未明确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却基本涵盖其中。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隐私权从产生开始便体现着人格尊严和价值。

综合上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

就目前中国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皆不充分。

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是国人对人格权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像隐私权这样的纯粹的“舶来品”,许多人更是对其认识不足。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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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1、前言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

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

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

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

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

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

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

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

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

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

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

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

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擅自利用职务活动中获悉的原告隐私,撰写成纪实文学作品,刊登于《湖北日报》和《襄樊日报》,引发了原告的诉讼。

再如《杨沫的初恋》纠纷案、迟志强诉李宣东及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等等。

3、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3.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

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3.1.1 非职务作品侵害隐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

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

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

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

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3.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

早在19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

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

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3.1.3 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

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

主动提供的。

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共同主体。

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3.2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

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

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4、影响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4.1 价值、利益层面。

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

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

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

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

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

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

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

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

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

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

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

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4.2 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

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要在法律、政策条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

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

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

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

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

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就需要对新闻的规范在新的报道方式出现时。

在新的问题愈发凸显时,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动态平衡。

5 、新闻报道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策略原则5.1 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记者应该恪守新闻伦理,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新闻中的人物、事件的经过等要真实报道,不能添加主观因素。

就像央视著名记者柴静所说,记者要表达事实而非情绪。

所以,对于报道一些负面的稿件,记者一定要采访事件的双方,坚持客观的报道,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带着自己主观的情绪做新闻,这样往往会惹上官司。

时刻谨记,记者只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至于其中的是是非非、孰对孰错的问题交给读者。

从一些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笔者发现,许多案例都是媒体在无意间造成的。

我们要避免这种“无意”伤害到报道对象,也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2 推崇新闻人性化,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在如今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传统媒体面临着这样一个矛盾,对一些公众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事件,但是公民又不愿自己的相关信息被披露怎么办?此时,媒体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要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的要求,对有些信息进行一些模糊处理,以免报道影响公民的工作、生活。

5.3 增加新闻的法律性,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在新闻报道中,记者一定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该报哪些不该报。

有些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经常用张某、李某等,而且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住址也说得比较详细,这是严重违法的。

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如果记者在类似的稿件中用张某、李某等,虽然看似隐去了名字,但是从姓氏以及具体的地址读者就可能推断出稿件中提到的犯案的未成年人是谁。

因为不了解法律常识或是把关不严,许多媒体曾在这方面的报道中吃过官司。

笔者通过统计,发现许多记者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大多都存在这个问题。

所以,媒体工作者从进门的第一天起,就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名誉权保护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等,在报道中做到有的放矢,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5.4 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更正或道歉我国当前对新闻的立法比较滞后,对采访和报道的尺度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也就导致了一些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的新闻在司法判断上出现的分歧。

有些报道只是记者行使自己的采访权,通过正常的渠道传播新闻而已,但是有些当事人认为这样报道不合适,要打官司或是找媒体讨说法。

而且,媒体每天刊发的稿件数以万计,其中难免有些报道遭到质疑。

这种情况下,媒体要正面面对,如果真是自己错了,就要及时更正,进行道歉或是采取一些补救的办法。

如果不是媒体的责任,也要对相关的当事人解释清楚。

6 、结束语在处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时,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以新闻传播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其是否侵害隐私权的标准。

参考文献:[1] [奥]曼佛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绚评注(上册)[M].上海:三联书店,2003:287。

[2]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9,268-280。

[3] 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12,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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