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9)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财预〔2020〕13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合交客管〔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方案的通知合交客管〔2020〕4号市公交集团、各支线公交企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通知》(皖财建〔2019〕1495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实际运营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拨付合肥市本级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关于拨付合肥市本级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通知》(皖财建〔2019〕14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2018年度年运营里程达到补贴标准的合肥市本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为9966.4万元。
2018年度合肥市本级达到补贴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为1327台,其中:纯电动公交车1207台,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20台。
满足补贴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营运月数为15709月,其中:纯电动公交车14269月,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1440月。
二、绩效考核合肥市本级2018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绩效情况见附表1。
三、补贴金额合肥市本级各公交企业具体分配金额见附表2。
四、补贴方式采取一次性直补方式,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辆的财政补贴资金直接转入各公交企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管理暂⾏办法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管理暂⾏办法第⼀条为进⼀步推进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作,规范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管理,放⼤专项资⾦使⽤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实施⽅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实施⽅案》,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在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合肥市政府由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进⾏配套专项⽤于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补助的财政性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能源建筑应⽤⼯程项⽬”(以下简称⼯程项⽬),是指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程项⽬中的可再⽣能源建筑应⽤项⽬;本办法所称“可再⽣能源建筑应⽤配套能⼒建设项⽬”(以下简称配套能⼒项⽬),是指在合肥市实施的可再⽣能源建筑应⽤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产线配套建设等项⽬。
第四条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领导⼩组下设城市⽰范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的项⽬申报、评审、验收等⼯作。
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项⽬监管及资⾦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接受社会各⽅监督。
第⼆章专项资⾦使⽤范围第六条专项资⾦做到专款专⽤,专项补助以下⽅⾯:(⼀)2010-2011两年内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程项⽬中进⾏施⼯的可再⽣能源建筑应⽤项⽬,包括可再⽣能源建筑应⽤⼀体化设计、⽅案论证、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
可再⽣能源建筑应⽤类型是指:(1)太阳能光热建筑⼀体化应⽤;(2)太阳能空调建筑应⽤;(3)地源热泵(包括⼟壤源、地表⽔源、污⽔源热泵技术)建筑应⽤;(4)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5)可再⽣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合政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和《合肥市单位GDP 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已获省级以上节能奖励的,不重复参加市级节能奖励评选。
参评单位和个人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奖项可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第四条市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励:1.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2.节能目标完成奖;3.节能先进企业奖;4.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六条奖励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第八条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节能目标完成奖。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与评估——以某办公建筑为例

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与评估——以某办公建筑为例肖方初1,何正亚2,陈思2(1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合肥2300002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合肥230031)作者简介:肖方初(1982-),男,安徽潜山人,毕业于合肥程专业,本科,工程师。
专业方向:程。
摘要:针对合肥市某机关办公楼进行能源审计,制定合理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结合节能改造技术对机关办公楼整体进行节能改造,结合能源审计报告对办公大楼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增设能耗监测与节能控制系统管理服务平台,减少系统运行过程管理费用。
改造后通过能源消费账单测算项目综合节能率达到19.9%。
关键词:节能改造;办公建筑;能源审计;节能率中图分类号:TU20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359(2021)05-0066-02 DOI:10.16330/j.c n ki.1007-7359.2021.05.0340前言2018年我国建筑建造和运行用能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7%,建筑建造占全社会能耗的比例为14%,建筑运行占中国全社会能耗的比例为23%7],建筑节能势在必行。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合肥市被列入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我市将于2018〜2020年实施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57万卅,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
2020年11月,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关于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皖管[2020]12号)[,文件指出我省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形式。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办公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集中示范工作的通知》(皖管办[2021]2号)2,文件中明确要求:021年底,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能源全部设区市市级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实施能源托管,50%的县级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实施能源托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合发改贸服〔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合发改贸服〔2019〕98号各县(市)发改委、区发改局、开发区经贸局:因2019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扩大,为落实《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皖政〔2018〕85号),促进服务业集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发改明电〔2019〕10号),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抓紧组织申报一批重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支持领域2019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以下3类项目:1、物流枢纽及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支持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公共信息平台;物流园区转运设施、现代化立体仓库;冷链物流设施等。
2、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主要支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
主要支持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生产性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示范园区内项目优先。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3、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社〔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合建〔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65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示范效应,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2019年2月2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12)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过程中,合肥市政府本级专项用于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城市建设补助的奖补资金。
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政府奖补资金为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于2018~2020年7月底期间竣工;项目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宾馆、医院、商场、办公、学校、学生宿舍等);项目对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项目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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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为进一步发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示范效应,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12)
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过程中,合肥市政府本级专项用于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城市建设补助的奖补资金。
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政府奖补资金为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于20182020年7月底期间竣工;
项目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宾馆、医院、商场、办公、学校、学生宿舍等);
项目对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项目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
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不再列入本办法奖补补助范围。
奖补资金优先补助以下项目:
(一)技术性能先进、单体或总量应用面积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养老院等。
第七条奖补资金补助标准
(一)项目奖补按照技术服务单位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面积进行补助,节能率高于15%的: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按照(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18元/㎡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金额另加2元/㎡,为20元/㎡。
节能率介于10%-15%的节能改造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
单个节能改造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二)纳入奖补范畴的项目,节能率高于20%,且改造效果明显,示范意义大的,将由市城乡建委授予“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单位”称号,并根据补助资金整体情况,酌情额外再发放不高于5元/㎡的奖励资金。
(三)节能改造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请书承诺的建设周期内竣工但在2020年7月底前竣工的,扣减25%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拨付方式:节能改造项目经市城乡建委验收合格并公示后,依据第七条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到申报单位。
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奖补资金的补助奖补、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市城乡建委对奖补资金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检查、监管及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承诺开工日期后3个月内未实施改造的;
(四)未按改造方案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七)经技术服务单位核定其实际单位面积能耗下降低于10%的;(八)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且到2020年7月底仍未竣工的;
(九)不符合国家和合肥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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