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雇佣制度的比较
日本企业人事制度三大支柱

日本企业人事制度三大支柱日本企业人事制度的三大支柱是:终身雇佣制度、大量使用非正式劳动力和高度集体性。
首先,终身雇佣制度是日本企业人事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在终身雇佣制度下,企业雇佣了一批年轻的毕业生,并且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同时希望员工能长期留在企业担任重要的职务。
员工也会以忠诚和承诺感回报企业,为企业带来稳定的劳动力和长期的竞争力。
这种制度让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员工愿意为企业付出更多,企业也会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形成一种共生共赢的关系。
其次,日本企业人事制度还大量使用非正式劳动力。
公司会雇佣一些临时工或派遣工,他们通常享受较低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同时也没有稳定的职位和长期的合同。
这些非正式劳动力通常被用于临时性工作、项目性工作或者节假日等高峰期的工作。
相比正式员工,非正式劳动力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灵活雇佣和解雇,这样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人力资源的使用,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劳动成本。
最后,日本企业人事制度具有高度集体性。
企业通常以组织为单位,而不是个人,与员工开展谈判和讨论,以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各种事务。
通常会建立工会、劳资协议或者企业内部委员会等机构,来处理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集体行动的力量会被充分发挥,他们可以通过团结起来谈判并争取自身的利益,确保在企业内部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综上所述,终身雇佣制度、大量使用非正式劳动力和高度集体性是日本企业人事制度的三大支柱。
这些制度带来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灵活的人力资源调配和员工的集体权益保护,为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了互信和合作的基础,推动了日本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中日美管理差异比较

日本、美国和中国管理差异比较一、企业经营战略公司的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但是,是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还是长期利润最大化,不同的公司存在着不同经营目标的时间标度。
美国公司非常注重其投资短期收益和股份升值,所以“投资回报”和“更高股价”是公司前两位的经营目标。
而日本公司更注重其长期发展和市场开拓,所以“改进产品、引人新品”和“市场份额”是公司前两位目标。
21世纪的中国企业面对日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为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争取在全球经济大舞台上占有重要位置,最有成效的战略之一就是实行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战略。
新产品研发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其原则是:1、从满足市场需要出发。
2、符合国家技术经济产业政策。
3、坚持技术上的适宜性。
4、坚持经济上的合理性。
5、提高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水平。
6、便于使用和制造。
二、决策方式日本企业的决策通常是循着由下而上(雇员—课长—部长—经理—董事长),然后再由上而下(董事长—经理—部长—课长—雇员)的顺序进行的,层层裁决,层层盖章,逐级向上反映汇报,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进行横向交流和协商以取得一致同意。
最后,由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日本人把这种一致同意的“旋转式”决策称为“禀议制度”。
日本企业决策方式的群体性和决策目标的长期性特点,使得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角逐中占据优势。
中国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为与这种体制相适应,保证企业的重大决策不出现或少出现失误,大多数企业采取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决断的方式。
有些专家针对这种决策方式在程序上的特点,将其称之为“环链式决策”。
首先由厂长在决策设想基础上提出课题、目标和原则,交给有关部门收集信息资料,草拟方案,然后将方案交给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或通过各种专业会的形式)进行可行性分析,完善方案内容,将确定的方案打印,分别征求党委、工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将决策方案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酝酿,请委员提出建议,这中间还要做一些必要的协调工作,最后由厂长主持召开管委会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
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同工同酬的视角

DOI: 10.14092/11-3956/c.2020.06.010●法学前沿日本的劳务派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同工同酬的视角黄 晋1,陈 颖2(1. 北海道大学 法学研究科,日本 札幌 0600807;2.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摘 要:劳务派遣一直是劳动法上比较热门的话题。
2012年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仅仅是围绕着劳务派遣部分进行,可以看出我国劳务派遣问题繁多,亟待解决。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点出发,探讨日本《劳务派遣法》基于“同工同酬”部分修改对我国现行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完善上所带来的启示。
日本现行《劳务派遣法》中对于“同酬”的含义的诠释、劳务派遣单位的待遇说明义务以及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各自就其主张举证的方式等等,这些内容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公正、透明的劳务派遣制度的构建,对于如何界定“同酬”的范围,构建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举证责任;日本《劳务派遣法》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03(2020)06-0080-09一、问题提出劳务派遣过程中,关于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问题,一直是劳动法上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相关的实证研究表明,同工同酬的法律定义不明确,将同工同酬作为原则性规定,并无清晰的法律定义。
同工同酬证明责任体系不健全,法官倾向于劳动者承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
该举证方式不具有持续性和推广性[1]。
有关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在审理同工同酬案件的过程中,劳动者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
从分析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劳动者同工同酬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约7成是因为无法举证和缺乏事实依据[2]。
在对2014—2018年的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案例的分析中可知,在派遣劳动者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401件案件中,有265件是收稿日期:2020−09−28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劳务派遣制度的中日比较研究”(201308440257)。
中日HRM差异分析(1)

6、注重精神激励的薪酬制度:
总结:
从以上日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 几个主要特征,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种 “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它真正
的做到了以员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
依靠人,发展人。正式这种模式为战后日 本经济恢复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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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
一
HRM
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陈旧,人事管理成分大
HRM
以内部调节为主,人才市场为辅
HRM
制度化和人性化管理同步
HRM
物质保障和精神激励共举
1、劳动用工制度上的不同。
• 日本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一般采用终身雇佣制度。职工一旦被 企业雇用,就不会轻易被解雇。与日本的情况类似,中国在企业中实行一 种“铁饭碗”的制度,职工除非出现重大事故,一般是不会被辞退或开除的。
日本的HRM特征:
终身雇佣制
员工参与管理
年功序列制工 资质
重通才、轻专 家 注重精神激励的 薪酬制度
企业内工会
日本的HRM特征:
终身雇佣制:
终身雇佣制是指求职者一经企业正式录用,在达 到预定的退休年之前,不用担心失业,企业也绝对不 会解雇任何一个员工。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确保优秀 的员工,员工也可以得到固定的保障。 终身雇佣制有利于增强从业人员对所隶属单 位的归属意识,特别是有利于调动职工全力以赴确保 企业利益。它有效地解决了工人流动性大的难题,维 持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为二战以后的日本经济腾飞 作出了巨大贡献。
是觉得花钱为员工做培训是为别人做嫁衣,并且有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渴望
在最短的时间里将成本收回来。虽然近年来中国企业重视员工培训,但是在结 果上来看并没有对员工起到有效的提升。
日本企业文化

日本企业管理模式分析报告---主要以三大神器为例姓名: X霜专业班级: 09商日2班学号: ********** 课程名称:日本企业文化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戦後、多くの理由から、日本の急速な経済的切り立ちました。
第一は、たくさんインフラを損傷ものの、戦後の日本で科学者や技術スタッフの多数は、将来の開発のために強固なハードウェア基盤を築いた。
第二は、日本企業のビジネスモデルは、その企業文化は、社会開発のソフトウェアの機能の役割を果たしている。
景気回復のプロセスでは、独自の企業文化は形成してきた。
企業文化は、企業で長期的な生産と経営の過程中形成した、ビジネス側の生存させたことができます。
このレポートは、主に日本の企業で管理のモデルを解析した。
三大神器と呼ばれった終身雇用制と年功序列制と組合を議論してきた。
これに例として、私は日本企業の管理モデルを説明した.中国の企業は、経済の発展であるために、日本企業高度な管理手法を学ぶべきた. しかし,両国は、異なる社会制度、歴史的、文化的背景を持っているので、歴史的な舞台とさまざまな企業の特定の状況ている、日本文化の経験は選択的で学ぶ必要があると思う.ビジネス日本語学科の三年生一つによって、私は職業見通しにとても関心します。
だから、私はまた私達の就職現状に対した簡単な分析をした. 就職が厳しいにもかかわらず、全然チャンスがないではない.2011-2012-1目录一、日本企业管理模式 (1)日本管理模式是什么样的 (1)二、三大神器与相互持股 (1)三大神器与相互持股优缺点与作用 (1)三、日本企业文化特点 (2)四、中日企业管理模式 (3)中日企业管理模式的比较 (4)中日企业管理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五、结语........... (5)一、以人为本的日企管理模式以人为本(以下简称“人本”)是一种以人为本或者说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思想,它要求将组织内的人放在要素首位,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激发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充分尊重和关注人的生命,个性,自由,尊严,解放,价值与幸福。
日本雇佣制度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启示

个 方面 的员工 使他 到达 业界 的优 秀状态 时十 分不 容 易的 ,
刘佳 ( 1 9 9 0 . 1 卜) , 女, 汉族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人 , 学历
如果 员工 在这 个时候 跳槽 对于 企业 的损 失无疑 是 巨大 的, 因 研 究生在读。
为企 业想 要培 养像这 样 的一个 员工 需要花 费大量 的时 间和精 力 。所 以我们 要注 意在 实施这 种激 励方 法之 余要在 另 一方面 ( 作 者 单 位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 内蒙 古 呼 和对我 国人力资源管理改革 的启示
王 芳 刘玉玫
在 市场竞 争 日益惨 烈 的今 天 ,经营环 境复 杂 多变 ,企 业 共 同构成 了一个 严密 的整体 。 寿命 如 同产 品生命 周期 一样 越缩 越短 ,但很 多 日本企 业历 经 1 . 终身雇佣 制
2 . 年功 序列制度
、
终 身雇 佣制度
所谓 “ 年 功序 列制度 ” ,即根 据职 工 的学历和 工龄 长
终身雇 佣制 度主 要 由终身雇 佣制 、年功序 列 制及企 业 内 短确 定其 工 资水平 的做 法 ,工龄越 长 ,工资 也越 高,职 务晋 部 工会三个 部分构成 ,被称作 日 本 企业经营 的 “ 三件神 器 ”,
一
公司 或企业 内连 续 工作 的年数 ,而在 不 同公司 工作 的工龄
种 激励 方法 的使 用 隔时 间也 需要 一定 的技巧 , 时问太短 , 员 工会 产生 倦怠 甚至 反感 的心 理思 想 ,时间 间隔太 长 ,员工 的这种 与企 业 荣辱 共 的思想 会逐渐 淡下 去 ,产生 不 了我 们
业 企业普 遍 “ 长 寿 ”,民营 资本集 中行业 企业 相对 “ 短 命 ”。 密 的结合起 来 ,让 员工真 正融 入到 企业 中 ,提 高 企业效 率 ,
日本雇佣管理制度
日本雇佣管理制度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雇佣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改进。
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有着独特的特点和优势,为日本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
本文将对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
一、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概述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规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等方面。
在这些制度的规范下,日本的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了稳定而和谐的雇佣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 劳动合同制度日本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分完善,包括雇佣合同、非正式合同和派遣工作等多种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雇员与雇主之间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各项细则,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2. 劳动法规制度日本的劳动法规十分严格,保护了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劳动法规规定了工作时间、加班制度、休假制度、福利待遇等各项内容,确保了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3. 工资福利制度日本的工资福利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多种形式。
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供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日本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十分完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员工和雇主可以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特点1. 稳定和长期性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以稳定和长期性为特点,员工和雇主之间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
员工在企业就业的时间长,企业也能够保持员工的稳定性,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效益。
2. 礼仪和尊重日本的雇佣管理制度注重礼仪和尊重,员工对待雇主、雇主对待员工都十分有礼貌。
企业内部的工作氛围和人际关系和谐融洽,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 福利待遇丰厚日本的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丰厚,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健康保险、退休金等多种形式。
中日雇佣制度的比较
终身雇佣制是指这样一种雇佣方式:当被雇用者受雇于某一企业后,经过几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即确定了终身雇佣的身份以后,只要不长期无故缺勤或发生严重有损于企业利益、声誉的行为或犯罪,就能保持长期雇佣;雇员一般不中途跳槽,雇主也很少单方面解雇员工。即便是在经济出现萧条,企业出现员工过剩时,一般也不采取解雇员工等不符合员工意愿的做法,而往往是通过调整工种,减少工作和加班时间,停工或轮换培训等方式将其留在企业内部,直至景气回升,过剩人员被吸收。
中日雇佣制度的比较
———————————————————————————————— 作者:
————————————————————————隐性契约理论的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重创,整个国民经济几乎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1946年国民生产总值只有战前的62%。然而经过短短的几十年时间,日本经济就实现了腾飞。1955-1974年间,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9.8%,增长了4.2倍,1966-1970年这5年期间平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1.6%,这一速度相当于美国的2.7倍,英国的4倍,西德的2.3倍,法国的1.9倍。到1973年,日本的人均GNP从20世纪50年代不及美国的1/10,增长到相当于美国的60%。[1]这样的增长速度在日本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少有的。虽然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与这一时期美国对日本的援助是分不开的,但是国外许多学者都认为日本大企业里的长期或终身雇佣制度是近年来日本经济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2年发表的《对日劳动报告》指出,日本的高速增长靠的是终身雇佣和资历工资这种日本固有的雇佣制度。
第四,能够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可程度。在终身雇佣制下,员工要在一家企业里连续工作很多年,那么员工就会从长远利益出发,不仅把企业看作是工作的场所,更把它当作是自己生活的地方。雇员在职业上的安定感及企业表现出的对员工个人意愿或情感的尊重,使员工产生对“企业大家庭”的依附和忠诚心理,这样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就会增强,也就会把自己的利益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ﻫ
90年代中国的经济状况
90年代中国的经济状况关键词日本经济中国经济企业治理社会保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日本经历了一次堪称现代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泡沫经济过程。
但是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经济从此一蹶不振。
一般认为,日本经济之所以经历了从繁荣到停滞的巨大转变,关键是日本经济的制度性缺陷本身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文并不试图解释日本经济这一由盛而衰的过程,而是力图通过揭示日本经济逆转的因果机制,比较中日两国经济体制的相似点,这种比较涉及到微观的企业治理层面,也涉及到宏观的政府的财政政策及社会保障乃至国际经济环境。
一、企业治理结构中国的企业治理与日本的企业治理相似,也向来有重协调轻监督的传统,尽管两国在形成这一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方面有很大差异。
首先,我们知道,计划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在国家层面对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对监督机制的构建并不热心。
尽管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督机制,但是这种现象依然比较严重。
另外,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因此国企经理往往倾向于过度投资,因为第一,规模越大的国有企业就意味着越高的行政等级以及社会地位;第二,他们可以从工程承包商那里收取回扣;第三,过度投资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保证企业的运转比掩盖其损失。
这三种因素重叠的结果,也就使得国有企业一直有盲目扩大自身规模的冲动,而这往往使得资本的边际效率很低。
另一方面,在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至少占90%以上(其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这种企业往往也表现出对监督机制的轻视而更重于协调的倾向。
比如,企业的绩效制度难以完善建立,所出现的问题使得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低水平重复。
虽然机制不同,但与日本性质相同的重协调轻监控的中国企业治理,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可能不会出现大规模的问题,但是一旦实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则很容易出现问题。
而且由轻视监控的企业的肆无忌惮的投资模式很容易在股票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制造大规模的危机。
中日家族企业的异同
中日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比较与启示比较1.企业管理模式中国家族企业的领导者在企业中“领导”和“家长”的角色混淆,在企业管理中有意或无意地以家族伦理替代企业伦理。
家族企业内形成类似家庭伦理中的长幼与辈分秩序,并建立以血缘关系为主线的特殊主义信任以维系这种内部管理体系。
依据血缘关系和能力,按照血亲(自家人和自己人)-宗亲(亲戚朋友)-乡亲(同乡和熟人)-生人的顺序,形成一个由亲到疏、由近及远的信任关系网;与此对应,把各种人安排到企业的高层(核心层)-中层(第二层)-低层(最外层)-底层(连缘地带)等不同层级上,信任等级越高,在企业中的权力和地位也越高。
这种差序式管理(人治)人事不是根据客观的工作标准,而是根据老板与下属的关系,即使他们不是亲戚也是如此。
显然,虽然每个成员在企业系统内都以正式的组织中的身份和角色存在,表面上看企业内的人际交往、工作分派、资源分配和权责归属等活动,都遵循正式身份和组织规则运行,但实际上,企业领导人内心对成员所定位的关系和身份,才是家族企业用人和利益分配决策的真实主导因素。
当家族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时,为减轻压力,往往是从人际关系网的最外围开始,由外向内地逐步牺牲各层级员工的利益,如裁员、减薪等就常常由疏到亲、由远及近。
在家族企业,各层级成员面对的风险不同。
但每一层级的成员都可感觉到未来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趋利避害的本能使企业内部容易形成各种非正式群体,出现垂直的向上依附与水平的拉帮结派现象。
一旦发现外界有更好的机会,企业中的员工极易出现跳槽行为,且都是一帮一派地离开原来的企业。
日本家族的成员既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人,又包括经营共同体内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家族对待两者没有明显的不同。
因此,在作为经营共同体的日本家族企业内,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的待遇也基本无异,企业普遍采用的是模拟血缘家族的管理方式,其“终生雇佣”、“年功序列”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所谓“终身雇佣”是日本家族企业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一种不成文的隐性契约,是资方对劳方终身承担的义务,雇主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绝不轻易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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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雇佣制度的比较——隐性契约理论的视角一、问题的提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重创,整个国民经济几乎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1946年国民生产总值只有战前的62%。
然而经过短短的几十年时间,日本经济就实现了腾飞。
1955-1974年间,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9.8%,增长了4.2倍,1966-1970年这5年期间平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1.6%,这一速度相当于美国的2.7倍,英国的4倍,西德的2.3倍,法国的1.9倍。
到1973年,日本的人均GNP从20世纪50年代不及美国的1/10,增长到相当于美国的60%。
[1]这样的增长速度在日本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少有的。
虽然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与这一时期美国对日本的援助是分不开的,但是国外许多学者都认为日本大企业里的长期或终身雇佣制度是近年来日本经济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2年发表的《对日劳动报告》指出,日本的高速增长靠的是终身雇佣和资历工资这种日本固有的雇佣制度。
20世纪,中国在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以后至80年代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时间里实行的都是固定工制度,直到9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雇佣制度才逐渐被“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所取代。
固定工制度与终身雇佣制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中国国营企业的效率却十分低下,与日本企业相差甚远。
这两种雇佣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又有哪些相同的地方?本文试图从两种雇佣制度的契约性质及其激励监督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为这两种雇佣制度所导致的不同经济效果提供一种解释。
二、终身雇佣制与固定工制度终身雇佣制是指这样一种雇佣方式:当被雇用者受雇于某一企业后,经过几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即确定了终身雇佣的身份以后,只要不长期无故缺勤或发生严重有损于企业利益、声誉的行为或犯罪,就能保持长期雇佣;雇员一般不中途跳槽,雇主也很少单方面解雇员工。
即便是在经济出现萧条,企业出现员工过剩时,一般也不采取解雇员工等不符合员工意愿的做法,而往往是通过调整工种,减少工作和加班时间,停工或轮换培训等方式将其留在企业内部,直至景气回升,过剩人员被吸收。
有统计资料表明,在1978年,日本的工人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的平均年限为12.3年,而联邦德国为10年,法国为9.5年,意大利为9.4年,英国为8.5年(1984年统计),加拿大为7.8年(1985年统计),美国为7.6年(1985年统计),澳大利亚为6.6年(1985年统计)。
[3]在美国,一般工人在同一企业平均工作8年,有25%的工人在同一企业工作超过20年;在英国,工人在同一企业工作20年以上的情况比美国更普遍。
[4]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很长一段时间,但平均来说,日本企业的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明显长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与终身雇佣制相配套的是年功序列工资制。
年功序列工资制是指学生从学校毕业进入企业工作后,企业并不根据公开的劳动力市场来决定其工资水平,而是根据被录取职工的学历、年龄、经历等资历条件来确定其基本的工资水平。
在以后的时间内,其工资水平也不是主要按照其能力及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来增加,而是按照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的年限等资历条件来逐渐上升。
虽然员工每年工资增加的幅度会因人而异,企业在增加工资时,也会考虑到每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职务等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并不占主导地位,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论资排辈。
而且这种做法差不多在日本的所有行业的企业中都比较盛行。
一般认为,日本的终身雇用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第一,有利于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人力资本投资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终身雇佣制恰好就成为抑止人力资本投资外部性的一道屏障。
因为在终身雇佣制下,员工一般在一家企业工作很长的时间,甚至一辈子都在一家企业工作,所以企业对员工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就会使企业终身受用,企业也就可以放心地对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第二,有利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一般来说,随着企业引进新的技术,企业的自动化水平会提高,从而资本的有机构成会提高,因此会导致劳动力需求的相对甚至绝对的下降。
在终身雇佣制下,企业并不会轻易地解雇过剩员工,因此员工就不用担心机器和自己抢“饭碗”,而是对技术革新采取积极支持和合作的态度。
比如在生产自动化方面,日本员工乐意使用机器人去从事一些危险、肮脏的工作,甚至把它视为公司大家庭的一员。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劳动力仅有美国的一半,使用的机器人却比美国多3倍。
第三,有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雇佣和培训的成本。
如果企业要解雇和招聘员工,就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变化,这样就会发生调整成本,包括解雇成本、招聘成本、培训新工人的成本等,效率也具有不确定性。
终身雇佣制在一定程度上截断了横向的劳动力市场,企业就不必每年都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新的员工,这样就为企业省去了一笔招聘雇佣的费用,同时也就节省了每年为新员工进行培训的成本。
第四,能够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可程度。
在终身雇佣制下,员工要在一家企业里连续工作很多年,那么员工就会从长远利益出发,不仅把企业看作是工作的场所,更把它当作是自己生活的地方。
雇员在职业上的安定感及企业表现出的对员工个人意愿或情感的尊重,使员工产生对“企业大家庭”的依附和忠诚心理,这样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就会增强,也就会把自己的利益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不过终身雇佣制也有它的缺点,如不利于劳动力的社会性流动,不利于企业雇佣的调整,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向的调整,不利于雇员能力充分及时的发挥等。
中国的固定工制度是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使用的一种用工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劳动者一旦经国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收录用到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便终身为国家职工,只要不因过失而开除,不再失业。
[5]解放以后,我国在国营企业中延续使用了战时生产组织中的劳动用工制度,同时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职工和国民党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了全部“包下来”的政策。
以后,这种政策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到全社会。
与此同时,国家还规定企业不许辞退职工。
1952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处理失业工人办法》中规定所有公私企业对“多出来的劳动力,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实行轮流调训,发给原工资”。
[6]90-92由此,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以后,固定工制度也就成了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的核心。
与固定工制度相伴而行的工资制度形成于1956年。
在195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过渡性的工资制度。
1956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原来的工分制和物价补贴制度,建立了货币工资制度;统一和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生产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这次改革形成的工资制度,一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前后历时20多年,尽管曾出现过一些调整,但并没有大的变动。
在后来的经济生活中,工资的晋升主要取决于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全国统一调整工资的次数。
国家分别在1959年、1961年、1963年和1971年进行了四次工资调整,升级面累计为90%,每个职工平均升级不到一级。
[6]142-166由此可见,这两种制度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一是员工一旦进入某企业后,一般都会长期在该企业工作,甚至直至退休。
企业一般都不会主动解雇员工,只要员工不犯重大的错误。
二是与各自的就业制度相配套的工资及晋升制度极具相似性。
工资确定的标准基本上都是职工的年龄和工龄,与员工的工作能力没有太大的关系,而且晋升也主要是根据资历而来,都存在着熬年头的现象。
三是两国的企业都为自己的长期雇佣工提供比较全面的福利待遇,包括各种奖金、津贴、住房、医疗、教育设施等,使员工在企业里能够感受到家的温暖。
三、企业的契约性质及隐性契约理论自从1937年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发表以来,有关企业的契约性质的研究就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科斯认为,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并不是免费的,而“企业”组织正是因为能够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
在企业内部,市场交易被取消,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的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就被节约了,因此企业是以一个市场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市场契约。
[7]张五常认为,企业无非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合约代替了产品市场的合约。
要素市场的合约,即企业合约与产品市场的合约并没有什么不同。
[8]周其仁认为,企业合约之所以具有这个特性,是因为企业合约包括了人力资本(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的参与,而人力资本具有两个独特的特征:一是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个人;二是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
工人的劳动努力,像任何其他人力资本的利用一样,可“激励”而不可“压榨”。
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使直接利用这些经济资源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合约模式。
针对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永远等于劳动边际产量,劳动力市场永远处于均衡状态的传统理论与现实不符的事实,贝利(Baily,1974)、戈登(Gordon,1974)和阿扎利艾迪(Azariadis,1975)提出了隐性合约理论,以解释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刚性和非自愿失业现象。
[9-11]他们认为,之所以存在隐性合约是因为雇主与雇员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雇员比雇主更厌恶风险。
因为雇员以人力资本形式存在的资产在既定的时间内只能受雇于一家雇主,而雇主以物质资本形式存在的资产却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将风险分散。
雇员之所以向雇主寻求保险而不向专业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因为雇主最了解雇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因此风险中性的企业家就与厌恶风险的工人达成一种隐性的长期保险合约,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并不等于工人劳动的边际收益,而是表现出一种相对的稳定性,这就是隐性合约。
为什么企业与雇主之间的这种隐性合约能够得到执行?贝利认为,一方面工人重新找工作存在着工作转换成本,另一方面企业解雇与重新招聘雇员也存在着重置成本。
当这两种成本足够高时,尽管合约工资与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不太相符,合约仍然可以得到执行。
只是当这种工资差别太大,足以弥补其中的一种转换成本而还绰绰有余时,这种隐性合约就容易遭到破坏。
[9]霍姆斯特龙提出了长期合约模型。
他假定企业不存在违约问题,但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毁约。
如果合约可以延续两期,则为了确保第二期的高工资,即使第一期的工资低一些工人也能够接受,未来的高工资消除了员工在第一期离企业而去的动机。
[12]霍姆斯特龙和克雷普斯还分别提出了声誉效应模型。
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如果交易只进行一次,则很容易发生低效率行为,但是如果交易是重复进行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导致“声誉”的损坏,从而影响以后的交易,因此“声誉”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市场投机行为而带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