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其实都是很讲究证据的,如果证据被认定不具有效力的话,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定案的关键。
当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虽然都对证据三性有要求,但实际的要求却又有些不一样。
其中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
法律规定证据链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
证据链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证据链规则的概念、构成要素、适用原则以及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证据链规则的概念证据链规则,是指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一个完整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
证据链规则的核心在于,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补充,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证据链规则的构成要素1. 证据主体:证据主体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是证据链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证据内容:证据内容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事实等。
3.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是指证据的表现方式,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 证据来源:证据来源是指证据的来源渠道,包括当事人自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5. 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四、证据链规则的适用原则1. 客观性原则:证据链规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
2. 全面性原则:证据链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全面、系统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遗漏关键证据。
3. 逻辑性原则:证据链规则要求证据之间必须具有逻辑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4. 证明力原则:证据链规则要求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五、证据链规则的具体规定1. 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3. 证据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实务指南】 【行诉法解释】 【解释要点】 【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
这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目录分析
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五章证据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实务指南】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实务指南】 【行诉法解释】 【解释要点】 【适用指南】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实务指南】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实务指南】 【行诉法解释】 【解释要点】 【适用指南】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条文主旨】 【立法背景】 【条文解读】 【实务指南】 【行诉法解释】 【解释要点】 【适用指南】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 适用(上册)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诉法
规定
法官
要点
司法解 释
行政诉讼 法
权威
关系
疑难解答
理解
法律
【司考】考点之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4.视听资料: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的音响图像材料和数据材料,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5.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当事人陈述: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8.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9.勘验笔录: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10.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11.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12.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13.质证: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
14.认证(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活动。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许多朋友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
那就是⾏政诉讼证据三性是如何认定的?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下⾯的⽂章,相信你就能够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政相对⼈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以证明具体⾏政⾏为滥⽤职权或者⾏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项规定是指取得⽅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规定》第五⼗七条第(⼀)项⾄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是⼀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不仅指被告。
⾄于严重程度和⼀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由裁量范围。
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段获取侵害他⼈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证据关联性规则

证据关联性规则在法律和司法领域中,证据关联性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或问题直接相关,才能被允许在法庭上使用。
这一规则可以确保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靠性,同时也可以避免不相关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本文将对证据关联性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实际应用等方面。
首先,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定义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或问题直接相关。
这意味着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被允许在法庭上使用,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则应该被排除在外。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靠性,避免不相关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法庭审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次,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案件,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被允许在法庭上使用。
这意味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关联性规则,确保只有相关的证据被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在实际应用中,证据关联性规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正确理解案件的事实和问题,避免不相关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在法庭上,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关联性规则,确保所提出的证据与案件直接相关,以便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法官也必须严格审查所提出的证据,确保只有相关的证据被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这样一来,可以保障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最后,证据关联性规则在实际案件中有着丰富的适用案例。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提出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试图转移公众对自己的注意力。
但是法庭根据证据关联性规则,排除了这些不相关的证据,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提出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试图扩大自己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庭根据证据关联性规则,排除了这些不相关的证据,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理论及适用在诉讼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可否被采纳的标准。
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也是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时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
本文仅就有关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主要理论问题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关联性规则的涵义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用以证明诉辩双方所争议的案件事实。
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被称之为关联性规则。
也就是说,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可采纳的证据之外。
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排除规则意义上的关联性规则,但该规则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的基本要求,则在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被普遍承认和采纳。
关联性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证据的范围,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过分拖延、浪费时间,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及时排除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材料。
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给相关证据所下的定义为: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定的正义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
(注:参见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1月版,第215页。
)美国学者华尔兹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正义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注:(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英国学者斯蒂芬认为:“所应用的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相互关联着,即按照事物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他事实相,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
”(注:转引自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杜20XX年5月出版,第440页-441页。
)美国的有关法律和英美学者从不同角度为关联性下了定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中,所谓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
我国诉讼法没有就证据关联性的属性和关联性规则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证据的属性和关联性规则问题,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与英美法系的观点基本一致。
对证据关联性实质内涵的界定,涉及到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的关系问题,它是对证据关联性在证据效力上的定位与价值评估。
因此,界定关联性的内容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关联性涉及证据的内容或者实体问题。
关联性涉及证据的内容或者实体,而不是该证据提出的形式或者方法。
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是关联性的条件或者标准,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对本案事实可能具有的证明价值。
至于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等是否合法,与证据的关联性均无任何关系。
第二,关联性与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问题。
英美法采取当事人处分主义,并为适应陪审团裁判,对于某种事实的证明,在审前阶段通过证据开示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是针对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即欠缺证据能力,自毋庸调查。
但是,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一般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
凡法院认为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均应加以调查。
至于是否与待证事实确有关联性,其证明力如何,属于证据评价的问题。
(注: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2月出版,第431-432页。
)两者相比较,前者采用的标准较严格,后者采用的标准较为宽泛;前者重在从证据能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而后者侧重在从证明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采取职权主义的当事人主义,认为当事人应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法院的职权调查为其补充,即以当事人提出证据为第一位,法官补充调查取证为次位。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这一点上则与大陆法系的观念应当基本一致。
为此,《行政证据规定》第49条第1款规定:“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并说明理由。
”但须注意,不能因该条规定了质证过程中可以排除无关联的证据,就由此否定认证阶段法庭还可以继续排除无关联的证据,法庭在认证阶段仍可以排除无关联的证据。
因此,质证过程中排除无关联的证据只是一种初步的排除,主要排除那些明显无关联的证据;认证过程中法庭审查的严格程度要比质证过程中排除无关联的证据严格得多,通过认证的严格审查进一步排除无关联的证据。
其目的一是保证诉讼程序的效率;二是防止轻率将有关联的证据排除在有证明力的证据之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是证据关联性的本质属性。
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也就是说,与证明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具有某种,对其有证明可能性的证据,即具有关联性。
由于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因此,一些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仍习惯于仅仅将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为行政案件的事实,并以此作为确定证据关联性的条件,由此造成将一些本应作为定案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仅仅审查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
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不同,它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机构及内部机构);第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第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及处理结果;第五,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
此外,附带行政赔偿或者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的案件事实,还应当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等事实。
只要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有可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就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反之,则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这种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或是与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后果有。
它包括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包括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
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材料,应确定为不可采信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就成为判断证据可否采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审查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将该证据与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每一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可以用来证明哪一部分事实。
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某一部分事实具有内在,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如果与任何部分的事实都没有内在的,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
例如,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甲医院给病人服用的X抗癌西药为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该医院不服起诉到法院。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X抗癌西药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医院提交了该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根据上述规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X抗癌西药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可用来证明其认定甲医院销售的X抗癌西药为假药的事实。
据此,可以认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这些证据具有关联性。
因具有疗效的西药未经批准也属假药,所以“有疗效”与不是假药没有某种,所以,甲医院提交的证明X抗癌西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其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有,可以认定这些证明杆料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但是,不能仅仅以此就推定这些证据与该案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如果仅给予甲医院没收X抗癌西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这两项行政处罚属于羁束性处罚,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可以推定甲医院提交的证明X抗癌西药具有一定的疗效的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关联性。
如果被诉处罚决定还给予二倍以上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具有疗效的证明材料若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可能起到证明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的作用,因此,此种情况下应当确定这些证明材料具有关联性。
三、关于判断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间接证据,是指只能证明案件片段情节,而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综合若干间接证据才能推断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结论。
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比较简单,只要证据本身审查属实,主要事实就可以认定,但全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则比较复杂。
在我国的审判活动中,正因为绝大多数的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较为容易作出判断,但确定某一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难度较大,因此,不少法官常常只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许多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特别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间接证据不予认定。
例如,原告举出被告对同类、同种性质及情节相同的其他案件,作出与该案件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
尽管这些处理决定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但可以间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不应当把这些证据排除在具有关联性证据之外。
在起草《行政证据规定》时,不少同志提出,应对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立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以利于各地法院正确认定证据材料的关联性。
但是,由于证据材料的情况非常复杂,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时间还不长,目前难以确立确认证据关联性标准。
因此,《行政证据规定》未对证据关联性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逻辑推理及一般证据规则进行酌定。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在很多情况下,判断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不能孤立地作出认定,需要将其与其他证据放在一起进行考察后,才能作出认定。
在实践中,有人提出,法官在对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