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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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 策变化
工程变更
特征清单 不符 清单漏项 缺项
误工补偿
价款调整
提前竣工 不可抗力 暂估价 物价变化
工程量计 算偏差
计日工
6B.1 合同价款调整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操作解读: 9.1. 6.计日工;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 9.1 1新 7.现场签证; 增 8.物价变化; 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 9.暂估价; 一 10.不可抗力; 般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规 12.误期赔偿; 定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共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 条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 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 操作要领: 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 9.1. 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 1. 14天内; 2 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 后的 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 新增 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2. 权利。 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 条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9. 2. 9.2 1 保 法 留 律 法 规 变 化 共 2 条 9. 2. 2 新 增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 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 止日前28天,非招标 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 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 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 家的法律、法规、规 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 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 的,发承包双方应当 签订前28天) 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 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 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 同价款。 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 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 间之后,合同价款调 增的不予调整,合同 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计价风险研究
计价风险研究
计价风险研究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 (二).法律法规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方 法 • 1).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 • 2).根据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分阶段 进行; • 3).如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括在物价波 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考虑本因素。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二、工程变更【9.3】 •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 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 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 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 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 操作要领: 9.1. 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 3新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 增事项后的14天内; 增 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 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 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弃调减权利。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 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 操作要领: 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 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 9.1 9.1. 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 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 4 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 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 一 新增 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 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 般 (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 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规 定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 (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共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 6 条 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 9.1. 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 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 5 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 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 新增 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法。 操作要领: 9.1.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 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 6 (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进度款同期支付; 新增 支付。(月月清)
条目
•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9.2】
6B.1 合同价款调整
• (一).基准日期的确定 • 【条文】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 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条文】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 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 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
6B.1 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 同价款会由于一些因素或一些事件的发生 而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合 同价款的调整。
6B.1 合同价款调整
价款调整因素 对工程实施阶段可能发生的14种价款调整,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暂列金额 施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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