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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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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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

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

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侵权行为。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司考民法学讲义:身份权司考民法学讲义:遗产司考民法学讲义:遗赠扶养协议一、共同加害行为1、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

2、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法律敎育网△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二、共同危险行为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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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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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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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二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二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二章第十一讲侵权责任法一、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第 8 条)教唆、帮助侵权(第 9 条)共同危险行为(第 10 条)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第 11 条)共同因果关系(第 12 条)……(一)共同加害行为(★★★)关于共同加害行为,首应注意:《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3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③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舍弃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 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不包括(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这一变化的结果是:部分过去题目的答案需要修改(见下述 2010 年试卷三第 20 题)。

【真题】甲晚 10 点 30 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 80 公里,该路段限速60 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 10 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 年·卷三·20 题)1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故意侵权。

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2.共同过失侵权。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以下三个例子是公认的共同过失侵权。

【例 3】(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侵权钟秀勇

侵权钟秀勇
【例3】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侵权(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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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分别侵权1.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

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让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让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③甲、乙的行为构成“并发的侵权”,应各自独立就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lk.【例】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

此例中: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②在民法上,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仅就对生命权的侵害而言,暂不考虑对尸体进行射击是否侵权)。

③因此,对甲、乙的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例】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

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②甲、乙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A【例】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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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
【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
【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

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六】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

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

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

则“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七】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答案】ACD
(三)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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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八】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

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

此例中: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

(四)分别侵权
1.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九】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

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让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让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③甲、乙的行为构成“并发的侵权”,应各自独立就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lk.
【例十】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

此例中: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②在民法上,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仅就对生命权的侵害而言,暂不考虑对尸体进行射击是否侵权)。

③因此,对甲、乙的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例十一】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

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

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②甲、乙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例十二】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
【例十三】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毒20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此例中:①如果采用相当关系学说,则甲可以抗辩,如果没有自己的投毒行为,丙也会因为乙的投毒行为而死亡,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样乙也可以提出同样的抗辩。

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民法采用累积因果关系说,即甲、乙在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如果甲、乙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优点有二:(a)防止甲、乙逃避责任;(b)既然甲、乙就总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就不会获得“双重赔偿”。

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制定的法理基础。

2. 应承担按份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例十四】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毒5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因此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

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④其责任的份额的确定,主要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参考各自的过错程度。

【例十五】甲村假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3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

6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

此例中:①甲、乙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丙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

②如果笔者是法官,会认定甲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更大,应承担80%的份额;乙对损害的原因力较小,应承担
20%的份额(当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是侵权法的局限所在,亦为其魅力所在)。

【例十六】消费者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的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时,与热水器相连的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也因为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此遭电击身亡。

此例中:①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乙、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法律规定变化了,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乙、丙产品的缺陷单独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乙、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按份责任。

【例十七】某小河上游的甲工厂与中游的乙工厂排放的废水单独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双方排放的废水汇集后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后果。

关于甲、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均无需承担责任
B.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D. 由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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