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实用主义真理观与_人权高于主权_论

实用主义真理观与‚人权高于主权‛论吴学琴(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100872)〔摘要〕实用主义真理观重视‚在后的效果‛和把真理看作是经验或观念之间的联结,必然导致唯心主义。
但这一理论却内化为美国人的价值观念,成为美国的精神支柱。
‚人权高于主权‛这一论断就是实用主义真理观的典型表现,他们把‚人权‛实用化、抽象化,并把它置于‚主权‛之上,完成‚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论证,从而使之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实用主义; 〔中图分类号〕D082 真理观; 人权;〔文献标识码〕A主权〔文章编号〕1008 2689 (2003) 02 0089 03么又决定我有什么经验。
这样层层相因,所以虽然有一个可感觉的实在之流存在,而它的真,从头到尾,主要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东西。
‛1 (130) 胡适说得更淋漓尽致‚:真理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人胎里带来的。
真理原来是人造的,是为了人造的,是人造出来供人用的,是因为他们大有用处,所以才给他们‘真理’的美名。
‛2 正因如此, 詹姆斯认为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客观真理, 观念变为真理是许多引导的过程,是一个证实它本身的过程,因而是主观和多元的。
基于上述思想,他认为真理不过是两部分经验之间的一种圆满的联络,或者说,是使这部分经验圆满地过渡到另一部分经验中去‚, 只要观念(它本身只是我们经验的一部分) 有助于使他们与我们经验的其他部分处于圆满的关系中, 有助于我们通过概念的捷径,而不用特殊现象的无限相继续, 去概括它、运用它,这样,观念就成为真实的了。
‛他还举例说‚:如果有一个概念我们能驾驭,如果一个概念能够顺利地从我们的一部分经验转移到另一部分经验,将事物完满地联系起来,很稳定地工作起来而且能够简化劳动,一19 世纪70 年代, 由皮尔斯发起的实用主义运动,经过詹姆士和杜威的精心锤炼,在20 世纪上半叶达到了它的鼎盛时期。
此后实用主义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以不同方式与各种思想相结合。
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及其启示

【内容提要】马克思通过对人权的产生、人的二重性、人权与公民权的分离、目的与手段的颠倒以及人权与人类解放的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人权是普遍形式与特殊内容的统一、国家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人类的彻底解放是实现普遍人权的根本途径等理论。
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人权/人权进步/人类解放【正文】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又称“中国人权白皮书”)的开篇写道:“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要求,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
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道德伦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对人权也就有着不同的理解。
今天,重温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人权、追求人权、发展人权、实现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人权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和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人权制度批判的基础之上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法律地位的确立,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人权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了十分详尽的考察,进而也对近代人权观念的产生、性质及其实然形态的出现作了精辟的论述。
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商品经济中,形式上存在着某种普遍利益。
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以及个人及其需要的自然差异使交换成为必要,比如说,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个人A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
在这儿: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而互相利用。
“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1](P197)利益的共同性决定了利益要求或主张的某种共同性。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这种共同要求就是交换者的资格平等、选择自由及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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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引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如今成为反对霸权主义斗争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冷战结束后,惟一超级大国的美国越发充当人权“卫道士”。
为了谋求世界霸权,美国政府蓄意将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使人权问题绝对化,主张废弃和限制主权,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所谓的“世界新秩序”。
其实,人权也指由个人组成的人民为其主体的集体人权,如自决权、发展权等,人权与主权不可分割。
“人权高于主权”论和“人道主义干预”论模糊了人权与主权的本质关系,是冷战结束后霸权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成为新干涉主义、单边主义的重要标志。
在理论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涉及到很多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
在现实上,各国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论述对于正确认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选择人权与主权的平衡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的研究,对完善我国人权与主权的平衡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人权法治全球化的思路是国际社会既要解决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迷思,又要寻求一条人权与主权关系均衡发展并且遏制强权及其霸权话语的战略出路。
人权的定义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现在社会它主导、规范着诸多权利义务与权力的产生与行使,所以,这里将它作为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加以阐述。
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以致国际条约至今未能达成共识。
有人认为人权即公民权,有人认为人权是道德上应然的权利,有人认为人权是实在法权利,还有人认为是由经济决定的权利等等。
我们认为,以上各种说法都是从人权的来源或人权的表现形式来论述人权,未及人权的要害。
人权是什么?说来也简单:人权是人的权利(human rights)。
说“人权是人的权利”并不是简单的循环论证,而是说,人权是“凡人皆有”的权利,是与人的个性特征无关的权利;它是以人的“存在”为根基的权利,它源自人本身,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
通常一个权力是需要论证的: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这是需要论证的,而人权是不需要论证的,你只要是人就行了。
论人权高于主权_

第4卷第3期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4年9月Vol.4 No.3J OURNAL OF CHON GQIN G J IAO TON 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4・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论“人权高于主权”Ξ张 静(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是人权的基本保障。
“人权高于主权”曲解、混淆和颠倒了人权与主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对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实行双重标准,其实质是西方国家在新形势下以“人权”之名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
关键词:人权; 主权; 霸权主义中图分类号:D 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94(2004)03-0001-03 “人权高于主权”论,又叫“人权的无国界”论,它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提出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该理论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无国界的,《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制定的不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
第二,传统的主权观念妨碍人权的保护,是个人享有人权的主要威胁;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要受到个人人权的限制。
第三,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
国家主权本身不是目的,人权才是国家制度的目的,因而为人权而干涉是合法的。
对于任何否认或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国际社会有理由对其进行制裁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产生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助经济全球化加大推行人权外交和新干涉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
要辨析这一理论的实质,首先得弄清“人权”和“主权”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一、人权和主权的内涵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
从人权的形成和发展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7、18世纪人权,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思想为核心的早期人权观。
对人权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_张国华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8年第12期对人权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张国华 周可真【内容提要】“人权高于主权论”是一种落后于时代的“腐儒”之论,这种从抽象的“人”出发的人道主义人权理论,在现实性上是西方国家用以达到其政治目的和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工具。
在国际上,人权价值观是通过各国间政治博弈所达成的具体之物,中国不应以西方的人权价值标准为标准。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 主权 价值观作者张国华(1966-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周可真(1958-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苏州 215123)。
“人权”是由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其思想渊源于文艺复兴运动中所提出的关于人类天生一律平等的人文主义主张。
至17世纪英国《人身保护法》(1676)和《权利法案》(1689)的颁布,乃标志着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形成。
由华盛顿、杰弗逊等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1776)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语)。
大革命胜利后的法国更明确制定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其中有“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等诸多人权规定。
其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不断发展,其成果被概括和具体化于《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在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国内与国际事务中,我国党和政府历来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来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交往的发展,我国的政治家和学者们逐步接触并日益深刻认识到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
这种接触和认识的过程是我国的对外交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受了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既合作又斗争的实践考验,这种斗争就包括了人权领域的斗争。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
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
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
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
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
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
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
《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
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
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试论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新干涉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这一理论的主要错误在于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夸大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就美国来说,搞人权外交由来已久。
“人权高于主权”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干涉别国内政制造理论依据,逃避干涉别国内政的责任,服务于它们既定的国际战略目标。
也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推行单边主义的一个手段,在此,首先有必要说明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主权。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冷战结束以来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再高谈“人权高于主权”,从而给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
我完全否认“人权高于主权”这个命题 , 这一命题的错误之处首先在于它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无论是国际关系史还是国际法都充分表明:主权是人权的基础 ,人权是主权的体现。
在现实国际社会 ,没有国家主权 ,人权必然失去基础和保障。
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基本标志 ,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 ,是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限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
没有主权,哪来人权之说,因为有了主权有了国家,人权才有意义才会变成现实,说人权高于主权,那么主权不完整主权得不到保障,甚至连领土都无法由本国控制,又如何来保障本国人权?而反过来,说主权高于人权呢,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又从何谈起?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主要论点是 ,人的尊严、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归国家所有 ,个人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行为主体。
就美国来说 ,推行人权外交 ,由来已久。
但90年代以来 , “人权高于主权”论则为美国扩展民主和推行新干涉主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正是在美国“参与和扩展战略”提出后 ,近年来 ,在西方社会出现了一股挑战和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并危及现存国家体系的政治思潮 ,如“主权演变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人权高于主权”论 ,等等。
【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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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
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
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当代世界人权与主权发展有一个以人权制约并逐渐超越主权的趋势,二战的纳粹德国以主权为借口不要有关国际公约发动战争,大肆侵犯国内外人权。
战后各国反醒,主权应受到限制,在一定突发情况下应让道于人权。
《联合宪章》宣称:“欲免后者再遭令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重与价值……”并将“不分咱族……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作
为联合国组织的一项宗旨,由此开创人权国际保护新纪元,实质上是认可人权对主权之制约和超越。
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为得到和平共处之权利,理应承担维护世界和平,保护世界人权之义务,为世界和平与人权应限制国家主权。
当代世界还有一个现象即某些大国借口人权高于主权而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人权高于主权并不意味任何一国皆有权利利用这个原则去干涉他国。
美国在人权问题奉行双重标准,其对外干涉行为或许真的是为实现其心目中高尚的世界人权的理想,但更多地被认为这是一种霸权行为,政治行为。
同时美国的人“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切实保护人权,而是造成了一系列人道主义灾难。
以美为首的北约因科索沃民族纠纷引起的侵犯人权问题片面地对南联盟进行长达78天的空中打击,其中的贫铀弹更是遗害无穷,以“人道主义干涉”制造了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马克思主义认为,全世界人类都是平等的,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就是解放全人类。
国家与政府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全人类必定走向大同。
所以超越国界解救全世界受苦受难的劳动人民其实是一个国际共产主义者的分内事情。
这与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是基本一致的。
历史上的国产国际就是这样一个机构,列宁就提出了帮助世界上弱小民族的主张。
人权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主义主张实现真正的、彻底的人权,这种人权不再是阶级的特权,而是一切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权利,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研究是与人的全面解放紧密联系的,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中认为:无产阶级“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权”“而只能求助于人权”。
无产
阶级唯一能够实现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当作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而人权的实现过程也是人的全发展过程,因为就其实质而言,真正的民主或民权与人权是一回事,人权也就是全人类的权利和自由。
列宁在1918年领导制定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宣言。
可以说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权,换而言之,人权充分实现的的时刻即是共产主义到来的时刻。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为了人权的充分实现,人权是其出发点和归宿,是人类革命追求的终极价值。
人权相对于主权来说,是人本性的要求,是主权存在的意义所在,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为保障人权的主权政府不是民主政府。
人权高于主权,主权应为人权服务,这是从根本意义上说的,只有主权在民,或者实现人民主权,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使国家重归社会,加速国家的消亡,必须将人权法律化,使主权国家对人权有切实的保障,国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有双重价值,那么国家只存在阶段统治作用,公共管理职能从本质上说已经消失,一个只有阶级统治职能的国家不可能保护最广大公众的人权,最多只能保护统治阶级人权,那么这个国家是不稳定的,其存在价值必然会被否认,我们不能以主权代替人权,以强调维护主权而忽略了人权,因为强调主权的目的是为了重视人权,为了保障人权实现,另一方面,人权的遵守和实现,国际程序虽然起着重要影响,但最终是由国内法具体操作的,
因为只有发生了重大损害人权的事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才能起明显作用,否认人权的目的价值,即否认了人的价值,否认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强调主权为的是保障人权,在共同人权观的前提下,才有资格谈主权,而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下,才有可能实现人权,也只有切实保障了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主权。
二者相互依存促进,主权作为手段应积极促进人权,实现主权之所以为主权的价值。
目前国际上仍然强调主权的重要性,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
首先,主权学说发展早于人权学说,主权原则的适用也早于人权原则,这样主权原则比人权原则更早地深入人心。
第二,这是各国现实需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非重要的主体。
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强调主权对国家有利,减少了因人权问题而被外国干涉的麻烦。
各主权国不愿倡导人权至上,因为各国政府认为人权仍国内事物,相反,国际组织和个人更关心人权。
但由于其影响远小于各主权国家,故人权至上论难以逾越主权至上论。
二战后也只有一些少数人权状况较好的国家因政治需要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何况受到发展中国家猛烈抨击,因此,很难迅速改变国际现状。
人权至上代替主权至上是一个漫长过程,从根本上说人权是高于主权的,它们之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是合理可行的,相信真理在最后一定会放射出正义的光芒,尽管它现在还被一层布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