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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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事实推理案例题(3篇)

法律逻辑事实推理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B公司与C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将位于A区的一块土地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在该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

然而,在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时,双方因租金支付、土地使用范围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B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应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土地返还给B公司。

但C公司却表示,在租赁期满后,土地的使用权将归C公司所有,B公司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 B公司提出,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C公司则认为,B公司在租赁期间已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且转租收益归C公司所有。

3. 双方就土地使用范围产生争议。

B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商业用途,而C公司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住宅楼。

三、法律逻辑事实推理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租赁期满后的土地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土地的使用权应归C公司所有。

因此,C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在租赁期满后返还土地。

3. 租金支付及土地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本案中,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法律实质推理的案例(3篇)

法律实质推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在乙家门前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存放物品。

乙认为甲搭建的简易棚侵占了其公共通道,要求甲拆除。

甲不同意拆除,认为简易棚并未侵占公共通道,且已有多年使用习惯。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简易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搭建的简易棚是否侵占了乙的公共通道,是否应当拆除。

三、法律实质推理1.法律实质推理的概念法律实质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进行理解和解释,以实现法律正义和公平的一种推理方法。

2.法律实质推理在本案中的应用(1)公共通道的法律含义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公共通道是指供相邻各方通行的道路、过道等设施。

在本案中,乙家门前道路是供双方通行的公共通道。

(2)简易棚的搭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用途,不得擅自搭建、扩建、拆除房屋。

”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属于擅自搭建房屋的行为。

(3)甲的辩解是否成立甲辩称简易棚并未侵占公共通道,且已有多年使用习惯。

然而,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擅自改变相邻关系,影响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已经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且多年使用习惯并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的理由。

3.法律实质推理的结论综合以上分析,甲在乙家门前搭建简易棚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公共通道权益,违反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简易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拆除简易棚。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甲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甲的搭建行为侵犯了乙的公共通道权益,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通过法律实质推理,正确理解和解释了法律概念和原则,保障了乙的合法权益。

法律实质推理案例(3篇)

法律实质推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认为李四违约,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约?三、法律实质推理过程1. 分析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其有权将房屋出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同意;(2)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2. 分析法律事实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四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法律实质推理(1)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张三的知情权。

(2)李四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李四在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抵押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房屋存在抵押,且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乙在租赁期间应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011年8月,甲发现乙擅自将房屋内部分隔,改变了房屋的用途,并导致房屋结构受损。

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但乙拒绝赔偿损失。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是否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证据分析1. 原告甲的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甲与乙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现场照片若干张,证明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3)维修保养记录一份,证明甲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保养。

2. 被告乙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乙并未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租赁房屋的照片,证明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未发生变化。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乙是否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原告甲提供了现场照片和维修保养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损害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

被告乙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租赁房屋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未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因此,法院认定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 关于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乙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导致房屋结构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恢复房屋原状。

2. 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通过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和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乙擅自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证据法学案例——演员高虎拍摄现场驾车撞死剧组人员——推定

证据法学案例——演员高虎拍摄现场驾车撞死剧组人员——推定

一、案情2002年3月21日晚9点多钟,在山东省青岛市中山路的一座商厦前,电视连续剧《情错》剧组正在忙碌着。

下面要拍摄的镜头是一辆面包车迎面开过来,停在摄影机前的3米处。

一切准备就绪,导演一声令下,拍摄开始了。

意想不到的情况就在此时发生,面包车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停下来,而是直接撞向正前方的摄影机和旁边的摄影师、导演和灯光师。

现场顿时乱作一团。

面包车撞翻了摄影机,又撞向一根铁的灯柱,摄影师、导演急忙躲闪,而灯光师冯子永躲闪不及被挤在铁柱上。

大家赶紧把车推开,把冯子永送往医院。

经过4个多小时的抢救,终因失血过多,内脏严重受损,年仅36岁的灯光师冯子永失去了生命。

当地警方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警方首先找到了肇事车的驾驶人高虎。

高虎是青岛籍演员,在《情错》这部电视连续剧中,高虎担任2号男主角。

警方了解到,因为剧组刚刚成立半个月,高虎和受害人冯子永并不认识,也谈不上有私人恩怨。

据此警方排除了故意肇事的可能性。

那么是不是高虎的驾驶有问题呢?高虎说他有正式的驾照,并且有五年的驾龄,他的驾驶技术没有问题。

在这次驾车的过程中,他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地点踩刹车了,可是踩了3脚后车都却没有刹住,直到撞上了灯光师,所以一定是车有问题。

对此,剧组却有不同的说法。

剧组人员说,这辆车是一个多月前从当地租来的,剧组一直在使用,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

面对这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公安决定对肇事车辆刹车系统进行检测。

很快,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肇事车辆的行车制动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如果驾驶操作正确,车辆能够刹住。

尽管如此,高虎仍然坚持自己驾驶没有失误。

他说那天他的精神状态很好,注意力也很集中,也很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他不可能拿别人的性命跟自己的前程开玩笑。

高虎进一步解释说,国产车偶尔会刹车失灵,这次恰巧被他赶上了,真是倒霉。

那么,肇事车辆会不会象高虎说的那样刹车偶尔失灵呢?慎重起见,青岛市警方又委托山东交通学院专门针对这一情况进行检测,而得出的结论是该车辆不可能出现刹车突然失灵的情况。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指研究证据的产生、鉴定、采信、推定等规则和方法的法学分支。

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资源,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因此,研究和认识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对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推定事实的依据和正确性,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一起诈骗案件为例,分析证据法学的具体运用方法。

案例描述:张某、李某在一起白手起家,开办了一家公司。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他们虚构了很多有利公司发展的信息,同时也从投资人那里骗取了财物。

经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已经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等。

对于这些证据,律师和审判长如何运用证据法学的规则和方法来分析、认定和推论呢?1. 证人证言的认定和分析证人证言是证据法学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是指当庭作证的人因了解案件的事实而作出的陈述。

在本案中,可能会有一些投资人到庭作证,描述公司如何欺骗他们、骗取他们的财物。

律师和审判长在处理证人证言时,应该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具体要求如下:1)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可以考虑证人的接触、了解当事人的时间长短,证人声音、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流畅,是否与其陈述相符;2)证人证言的可靠度。

客观上,涉案的赌注和报复等因素的影响,身体和健康等也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律师和审判长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和判断。

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籍、文书、印刷品、电子数据等材料。

在本案中,可以从公司的账目、合同等文件中提取很多有利证据。

律师和审判长在鉴定、分析书证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证明书证的真实来源。

比较书证的实体和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记录,根据时间、地点、单位等各种因素,比较书证的来源,确定书证的真正来源。

2)证明书证的真实性。

鉴定颜色、字迹、印章等多种因素,或者从材料的生产过程入手,确定书证的真实性。

3)证明书证和案件的发生有关联。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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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
一、案情及诉讼
李忠庭给何炳华打工,年终结算时何炳华给李忠庭出具了“欠9991元”的欠条一张。

两个星期后,两人在一家铸造厂同厂长娄水成达成协议:将此债权债务转由铸造厂以物顶债的方式偿还(铸造厂是何炳华的债务人)。

三方还到生产车间实地查看了铸造件的规格、质量等。

协议书经娄水成写好后交李忠庭持有,但李忠庭前往铸造厂提货时,该厂已无货可供并很快进入破产状态。

李忠庭转而持何炳华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何炳华则辩称,债务已经转移,自己不应该再承担清偿义务。

审理中,法院传唤了证人娄水成,娄水成证实是李忠庭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货造成的债务不能实现。

李忠庭则解释说,是有过协议书,几天前还在,但现已丢失了;若再以铸造厂为对象主张权利已不现实,况且协议书上约定的提货时间本身就是一个骗局。

请求法院判令何炳华偿付9991元。

判决:一二审结果迥异
一审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清偿的义务。

所提债务已转移而不应再行清偿的主张因无书面协议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991元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上诉后二审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被告之间本来存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
此项权利已经转由铸造厂作为义务主体继受取得而归于消灭。

这一事实虽然由被告举出,但得到原告自认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充分认识,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予采信的做法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李忠庭作为持有惟一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拒不提供协议书,是由于该协议书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能性大于协议书果真丢失了的可能性。

因为两份同等重要的证据,欠条没有丢失而协议书却丢失了;况且一审中证据持有人还当庭表示过协议书还在。

显然,协议书丢失的说法不具有正当理由,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有关司法解释,推定上诉人主张成立。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
很明显,在一、二审法院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中,二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都是正确的。

除了它鲜明地采用了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了协议书丢失问题以外,还顺理成章地进行事实推定——由协议书持有人拒不提供协议书而推定出该协议书内容与其不利,进而推定出原有债务已归于消灭,上诉人不再承担还债义务的结论,这是形成一、二审判决差距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一审不能正确适用应当适用的事实推定是造成错判的原因。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一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又必须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借助已知事实或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确定其存否或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则。

在有悠久历史的西方司法制度中,事实推定一直是作为“同调整财产责任条件的实体法规范的内容有极为密
切联系”的重要制度相袭下来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给事实推定下的定义是“推定就是根据另一事实的证明力或若干事实的总和,假设某事实的存在”,“推定只改变原始举证责任,目的是为了便于解决争议”。

事实上,审理民事案件几乎离不开事实推定。

例如,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中,在继承案件中,甚至在简单的借贷合同纠纷(也就是通常原告诉被告借款,被告自认但却推说还了)案件中,都需要运用事实推定加以解决。

在我国,有关事实推定的规定也越来越具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允许“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进行推定,到《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二审法院正是根据这一规定推定事实并作出改判的,改判后的社会效果良好。

事实推定是达到法律真实境界的有效途径
解构这个案件的一、二审判决,一个超出其本身内容的意义在于:法院的判决到底是应当对法律真实负责还是应当对事实真实负责?这是一个由小案引发出的大问题,也是一个值得从理论上探讨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法律真实,就是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该按照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并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长期以来,由于受大陆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的影响,我国在司法观念上有过分强调事实真实的倾向,但是这种不区分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社会意义,不计时
间、成本和技术手段以及当事人投入,而一味追求所有案件的事实都必须真实的主观愿望却是难以实现的。

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审判时所得到的所谓事实,已经不是纠纷形成时的事实,而是对业已成为既往的原发事实进行回复的片断,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空规律。

而且,“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与公正同等重要的效率有时也不允许审判人员把每个案件的真实事实都搞得一清二楚。

像本案,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协议书也可能确已丢失,而这关系到原债务转移所附时间成就与否的认定准确性问题。

如果确实像原告所述,约定的提货时间是一个骗局,是被告与他人串通一气,明知到了那个时间已不可能有货可供而原告在当时无法知晓,那么,协议债权债务转移的民事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原告起诉被告仍应承担债务清偿之责就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而本案的二审判决实际上是免除了被告的清偿债务之责,且还让原告负担两次诉讼的费用,这岂不是不仅使合法的借贷关系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还带来雪上加霜的不良后果吗?应该说,这种可能性不是决然不存在的,但是要认定债务转移所附时间的不成就性,就必须彻底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被告是否与他人串通,以及怎样串通,约定的提货时间根本无法实现以及原告对此无知等),而这些问题的全盘解决不仅足以使本案成为一件难以审结的无头案,还可能使案件陷入程序上的困境。

譬如,法院可能要依职权追加铸造厂为本案第三人,而该厂已不复存在等等。

实际上这些都是刻意追求事实真实本身所具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的,若以法律真实的观点取而代之,这些或然性因素即使存在,由于原告
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提供证据”义务而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从而导致直接推定协议书没有丢失,协议转移债务的过程也不存在欺诈的结论。

由是观之,由于事实推定是以满足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的要件为前提,所以据此推出的事实真实性永远大于事实本身所能够回复的程度。

即使失去的可能是案件事实认定上或然的偶发性偏差,但得到的却是保障案件在法律真实、效率、公正的轨道上运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形象也得到良好的展现。

如若不然,纵使法官千方百计把本案的全部事实都搞得一清二楚,并据实据真地判决被告败诉,仍不免有帮助一方之嫌。

可见法官的智慧并不在于他比从事别的职业的人能够洞察一切,而在于他知道,对于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权择其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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