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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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和智能交通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手井)等部分。

(三)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

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二、责任分工

(四)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交通发展状况,提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衔接建设项目布局,审核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交通设施建设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交通设施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导则,并定期修订;统筹考虑智慧城市、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等建设需求,编制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后续建设。

市审计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此项审计工作。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各级建设单位:负责推动

建立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优质品牌库;提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招标需求,开展交通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和专业监理的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的统一;负责牵头开展验收、移交工作;负责移交前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划分,与维护部门签订移交维护协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的招标监管工作,同时对交通监管部门提出的中标单位不履约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资金拨付单位:负责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来源,核拨、监管资金,保障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有效投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配合市城乡建委编制我市智能交通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配合市规划局编制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导则;开展交通设施设计图纸审核;负责交通设施验收;加强交通设施综合应用;监管移交后质保期内的交通设施维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立交桥、快速路上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建设模式,负责项目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工作,同时负责质保期外本辖区内除立交桥、快速路外的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维护和维护资金保障工作。

三、工作流程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足本职,按照以下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工程设计阶段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核心。新建、改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小街巷建设)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设计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专业设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业的交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充分吸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交通设施设计工作。

(六)工程设计审核阶段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图纸专业审核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或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对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在接到审图工作函后,专业审图机构或具备专业资质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和意见批复,并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确认。

(七)工程招标阶段

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和提供完整的招标要求、技术,并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确认后,招投标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设施招标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参加招投标单位组织的项目清单评审会,并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建设单位、招投标单位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保期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义务,并在具体的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八)工程施工阶段

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施工信息化专项监理的原则,采取费率招标的形式,确定专业交通工程信息化监理公司,承担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监理应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各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督促项目承建、监理单位履约。

(九)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各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设施自检工作,编制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台系统确认、资料审查、现场查验、

意见批复等工作。各级建设单位在接到意见批复后,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二次提交验收申请。对于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各级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追究项目承建单位违约责任。项目验收后,各级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决算工作,并报审计部门审计。

(十)移交使用阶段

对于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各级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订移交使用协议。

(十一)维护管养阶段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的原则。其中,质保期内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督促项目承建单位落实;质保期外带电类和立交桥、快速路上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其他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由各区、开发区负责。各级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交通设施质保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关移交材料,对交通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及时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订维护管养协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划分,分别建立交通设施维护机制,并招标确定专业公司承担交通设施日常管养和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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