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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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案例

案例一:商标侵权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公司,甲公司的产品非常受欢迎,拥有自己的商标注册,商标为“甲乐”。

后来,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乙乐”的饮料,并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包装和标志。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于是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商品销售中用以区别自己商品与他人商品的特殊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案情,乙公司的商标“乙乐”与甲公司的商标“甲乐”存在相似之处,并且被使用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建议:甲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和维权费用。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申请法院判令乙公司销毁侵权商品和包装,并公告消除影响。

案例二:专利侵权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空调的企业,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节能空调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后来,乙公司也推出了一款类似的节能空调,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律师解读: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他人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享有专利权。

根据案情,乙公司的节能空调技术与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并且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就进行了生产和销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

建议:甲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和维权费用。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申请法院判令乙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事实经过:甲公司是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小说《甲乐园》,该作品获得了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

后来,乙公司推出了一本名为《乙乐园》的小说,并与《甲乐园》的情节和人物极为相似。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乐园》的著作权,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原告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手持扫描仪”的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该发明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

原告在市场上推广该产品,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便携式扫描仪”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外观、功能及结构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便携式扫描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2. 如若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生产的“便携式扫描仪”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发明专利涉及“智能手持扫描仪”的发明,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种手持式扫描仪,包括扫描模块、处理器、存储器和显示模块,其中扫描模块用于扫描物体,处理器用于处理扫描数据,存储器用于存储扫描数据,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扫描结果。

被告生产的“便携式扫描仪”在外观、功能及结构上与原告的发明专利高度相似,具体表现为:(1)外观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外观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手持式设计、扫描模块、处理器、存储器和显示模块等。

(2)功能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功能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均能实现手持式扫描、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结果显示等功能。

(3)结构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扫描模块、处理器、存储器和显示模块等。

综上所述,被告生产的“便携式扫描仪”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2. 如若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

结合本案,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便携式扫描仪”;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近年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3篇)

近年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权案1. 案件背景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拥有大量专利技术。

2016年,华为公司发现三星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机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技术,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三星公司是否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星公司生产的智能手机确实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4. 案件评析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

通过判决,既保护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二、案例二:腾讯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腾讯公司是我国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拥有大量原创内容。

2018年,腾讯公司发现今日头条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原创内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今日头条是否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使用腾讯公司的原创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今日头条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4. 案件评析本案再次强调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诉京东侵犯商标权案1. 案件背景阿里巴巴集团是我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淘宝”、“天猫”等多个知名商标。

2019年,阿里巴巴公司发现京东在其平台上使用了与“淘宝”商标相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京东是否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在其平台上使用与“淘宝”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 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1题. [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二、案件背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研发与生产。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科技公司于2015年成功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生活助手”的发明专利。

该发明能够通过无线网络实现家庭智能设备的互联互通,极大地提高了家庭生活的便捷性和智能化水平。

2016年,品牌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了与“智能生活助手”功能相似的“家庭智能中枢”技术。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品牌的行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品牌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科技公司的“智能生活助手”发明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2. 品牌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的“家庭智能中枢”技术与科技公司的“智能生活助手”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

3. 品牌在宣传资料中使用“家庭智能中枢”技术时,未注明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也未进行专利许可。

综上,法院认为品牌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品牌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家庭智能中枢”技术。

2. 品牌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 品牌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品牌使用的“家庭智能中枢”技术与科技公司的“智能生活助手”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二是品牌在宣传资料中使用该技术时,未注明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也未进行专利许可。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品牌的行为构成侵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品牌在宣传资料中使用的技术与科技公司的专利存在相似性;二是品牌未履行专利许可义务。

法律案例知识产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2018年,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款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

经鉴定,被告乙公司的软件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公司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甲公司软件产品的源代码;(3)甲公司软件产品的用户手册;(4)甲公司软件产品的宣传材料;(5)被告乙公司侵权软件产品的宣传材料;(6)被告乙公司侵权软件产品的用户手册;(7)证人证言。

2. 证据质证被告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1)甲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其软件产品具有著作权;(2)甲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用户手册、宣传材料等证据与侵权软件产品存在差异;(3)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侵权。

3.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并对其进行了登记。

被告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软件产品与甲公司软件产品在功能、界面、操作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被告乙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侵权软件产品;(2)被告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

本案中,甲公司对其软件产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布甲公司软件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案涉及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指控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开发的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情简介1. 原告简介: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开发的某款企业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于2010年正式上市,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特点,市场口碑良好。

2. 被告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从事企业信息化服务的企业。

该公司在2012年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企业管理软件中使用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

3. 纠纷起因:2013年,科技公司发现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软件的部分功能,遂向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某公司未予理睬,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原告主张:科技公司认为,涉案软件属于其独立开发的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

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被告答辩: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涉案软件功能与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功能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侵权。

此外,某公司还表示,其已与科技公司达成过合作协议,但该协议未涉及涉案软件的著作权问题。

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文档、用户手册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

某公司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软件功能与涉案软件存在差异。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

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和侵权行为的判定。

法律案例知识产权(3篇)

第1篇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一项新型手机壳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名为“一种可调节角度的手机壳”,旨在解决现有手机壳固定角度单一的问题,提供一种可调节手机壳,方便用户在不同场景下调整手机观看角度。

该专利自申请以来,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于2019年获得授权。

被告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是一家综合性的网络购物平台,其平台上销售了大量手机配件产品,其中包括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手机壳。

经科技公司调查发现,电商平台销售的这些手机壳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在结构、功能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科技公司认为,电商平台未经其许可,在其平台上销售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手机壳,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答辩阶段:电商平台辩称,其销售的手机壳系独立研发,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不构成侵权。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就专利产品、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4.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事实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5. 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所持有的专利权有效,电商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与科技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或等同,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电商平台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科技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手机壳。

2. 被告电商平台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厂商(以下简称“手机厂商”)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技术研究的公司,拥有多项手机相关专利。

其中,一项名为“一种手机屏幕触控技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XxxxxXX)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之一。

该专利技术具有触控灵敏、响应速度快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2018年,手机厂商推出了一款新型手机,该手机在屏幕触控技术上与科技公司专利技术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手机厂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手机厂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理由(1)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手机厂商在未获得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涉案手机,明显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手机厂商在明知其行为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手机厂商在未获得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涉案手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手机厂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制造、销售涉案手机;2. 被告手机厂商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手机厂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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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
案例一:
中国纺织品公司某省纺织分公司在其经销的丝绸衬衣绣有一朵荷花,并用“荷花”作为其商标名称,1996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公告。

1996年4月28日,中国丝绸公司某省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公告的纺织分公司的“荷花”商标与其在丝绸内衣上使用的莲花牌注册商标极为相似,图形均为一朵花,看起来—模一样。

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驳回了纺织分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不服,打算请求复审。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商标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纺织分公司与某省丝绸公司在同一天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请问商标局应如何受理?
2.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
(1)假设同年纺织分公司改用其省的名称作为商标,商标局应核准注册。

(3)丝绸公司拟将注册商标莲花的名称改为牡丹,向商标局提出了变更申请,商标局应核准注册。

(4)纺织分公司认为其荷花牌商标在商标法未公布前就已为公众所熟悉,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如果未注册,也应视为已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 何为近似商标?你认为争议双方的商标是近似商标吗?
案例二:
某省某市卷烟厂生产的“飞鸟”牌香烟远销全国许多省市,成为市场上的名牌香烟,十分抢手。

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该厂于1996年6月与某县卷烟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县卷烟厂使用“飞鸟”牌注册商标。

同时,合同规定县卷烟厂应保证所产卷烟的质量,由市卷烟厂派遣技术人员以帮助其达到质量要求。

还规定若县卷烟厂在经过帮助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则市卷烟厂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县卷烟厂表示同意。

合同签订后,市卷烟厂迟迟不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

而且县卷烟厂经营管理不善,经多次努力产品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市卷烟厂于是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了履
行,并告之对方,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县卷烟厂私下仍将其劣质卷烟冠以“飞鸟”牌商标出售,市卷烟厂不得已,准备向法院起诉。

市卷烟厂所在地工商局发现该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多次责令其将合同副本交工商局存查,由工商局报商标局备案,并要求县卷烟厂附送国家烟草
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但两家卷烟厂对此置若罔闻,一直未按要求执行。

市工商局遂报请商标局撤销市卷烟厂的注册商标。

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于1998 年5月做出决定,撤销市卷烟厂的“飞鸟”牌注册商标,同时收缴两家烟厂的商标标识。

市卷烟厂对此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以县卷烟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市卷烟厂的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其“飞鸟”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

市卷烟厂随后将“飞鸟”改名为“大鸟”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案一样,只是改动了一个字,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予以驳回,不予核准。

在市卷烟厂诉县卷烟厂一案中,市卷烟厂诉称被告在许可合同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县卷烟厂辨称:原告的“飞鸟”牌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所以其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犯行为。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商标局对其申请注册的“大鸟”牌商标为什么予以驳回?
2、选择
(1)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 )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c.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a. 5年;
b. 10年 c.20年 d.10年6个月
案例三:
甲企业2005年1月研制开发了一款新型“高温作业机器人”,2005年4月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同时已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乙研究所曾参加2005年4月的展览会,受甲企业机器人展品的启发,在2005年10月也研究开发出同样原理、同样功能的高温机器人并立即就该机器人原理及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

2005年12月甲将自己机器人原理和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

2007年4月和2007年2月专利局分别就乙研究所和甲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告。

在之后的专利审查中,甲接到专利局审查员的通知,认为由于乙的专利申请在先拟驳回甲的申请,甲认为,该机器人方案是自行研发的,尽管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加过展出,但是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也享有专利申请的宽展期,故不丧失新颖性,请求专利局认定乙是对甲的机器人技术的剽窃,要求驳回乙的申请。

请问:
(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
(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
(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四
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

A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

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

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1日获得专利权。

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
(1)什么是职务发明?
(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3)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
案例五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案例六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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