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

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
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

应当与必须法律语言中的

上法律逻辑课时,曹老师讲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是有很大差别的,而立法者却在用这种文人惯用的咬文嚼字伎俩来模糊不懂法者的视线。

“必须”与“应当”虽同为法律逻辑中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规范词,但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程度强如不同。“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带有规范词“必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而“应当”则着重表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情况存在。虽然也是义务性规范,但却是有条件的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我们都知道在英语中“必须”是"have to"或"must"而“应当”是"ought to"或"should"。它们提供给人们的行为指向是不同的。“必须”型法律规范是对现实必然性的认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是法理事理情理的必要,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应当”型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是对社会的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必须”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任务条件履行,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和借口,必须按要求的规范去实行,一旦违反,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结果直接关联。而“应当”型法律规范,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有待于参考其他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显然“应当”比“必须”弱得多。我国法律条文中大多数用“应当”而不用“必须”,不免让人猜测立法者是为自己的权利留有更多可裁量的空间。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对醉酒且犯罪的人原则上要予以处罚,但也存在例外。我国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未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等。这就为很多人提供了大做文章的余地,如许多酒后犯罪的人会在医院拿到这样的鉴定书“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本身喝酒过量就已不对,又因这样一份弄不清真假的鉴定书而逃脱法律的惩罚,不禁要问受害者的权益是否就不许保护了?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应当”应换成“必须”,即醉酒犯罪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就像我们经常说的“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醉酒犯罪时即使意志不清那也是他的先前行为引起,所以他必须对他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我国刑法的“应当”规定,如“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等等。为很多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提供了条件,不能不说这不是立法者的故意,因为立法者要维护一个不是普通百姓的阶层。

最后希望立法者不要拿这种“圈内人懂,圈外人糊涂的词汇”来欺骗大众。就像经过引起巨大民众不满的“同命不同价”案后,修改后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也可以是“不可以”不是吗?何必和淳朴的百姓玩这种文字游戏呢?

最后修改时间:2010-12-12 0:05:00 【收藏本日志】

语言学概论各章节复习重点

引言、第一章语言的本质学习要点 1.古代语文研究主要有哪三个国家地区?它们各有怎样的成果(著作、人物、时间)和擅长?中国古代语文研究的三个分支是什么?代表性著作(《尔雅》《方言》《切韵》《广韵》《说文解字》)、人物、年代? 2.历史语言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成果是什么?代表性人物?“语文学”和“语言学”区别是什么? 3.现代语言学的代表人物(索绪尔、布龙菲尔德、乔姆斯基)、著作、时间、流派? 4.解释并举例说明:语言/言语、组合关系/聚合关系、共时语言学/历时语言学 5.为什么说语言具有符号属性?语言符号由哪两个要素组成?试证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线条性、稳定性。 6.语言的要素有哪些?如何理解? 7.为什么说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 8.为什么说语言具有社会属性(生理、心理、个人)?怎样理解语言是全民的交际工具? 9.语言的定义是怎样界定语言的? 第二章语音和音位学: 1.复述语音的四个物理要素,举例说明其辨义作用。 2.画出舌面元音舌位图,标出8个正则元音。 3.元音和辅音的区别在哪里?能够描写8个正则元音及普通话中的元音辅音,能够用宽式国际音标记录普通话。 4.复述并举例说明:音素、音节、复元音、复辅音、开音节、闭音节;音节和音素的关系。 5.举例说明语流音变:同化、异化、弱化、脱落、增音。 6.复述并举例说明:音位和音位变体、分布、对立、自由、互补、宽式记音与严式记音、音位系统。 7.举例说明如何归并音位,说明音素和音位的关系。了解普通话的声韵配合。 8.什么是非音质音位?举例说明调位和重位。 9.什么是音位的区别性特征?举例说明。 10.现代汉语语音有哪些特点? 第三章语义复习 1.语义单位有哪些? 2.举例说明义素(语义特征)分析的过程。 3.语言中为什么存在大量同音词?汉语同音词主要有哪些来源?多义词和同音词有怎样的异同? 4.什么是语义场?上下位词、义类词指什么?语义场对语言研究有怎样的价值? 第四章复习 1.举例说明概念:词法、句法、语法、语素、词、词组、句子、单纯词、合成词、复合词、派生词、词根、词缀、词干、词尾、形态、句法结构、语法形式、语法意义、语法手段、语法范畴。 2.构词法和构形法各有哪几种?构词与构形有何不同?举例说明。 3.句法结构的构成方式有几种?举例说明。 4.词类划分的依据有哪些?举例说明。 5.能够切分语素、区分构词与构形、分析词的构造方式、分析句法结构的构造方式、划分词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 [摘要]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发展而来的,具有普通语言的共性,即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语言本身具有的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决定了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法律现象的复杂多变使法律语言在规范这些现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性法律语言、概括性法律语言和歧义性法律语言。但是,这些意义不确定的法律语言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准确性服务的。因此,法律适用者应当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使不确定性的法律语言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概括性;歧义性 一、引言 Deborah说:“语言本身就是不确定的。”[1]语言作为人类交际活动的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人类精确地传达丰富的交流信息与情感。然而,由于语言本身固有的因素,在语言的各个层面上,均存在着不确定性。在语音层面存在着诸如同音异义的现象;句法层面存在着诸如词类的混杂、结构上歧义组合关系以及省略现象;句子及话语层面存在着诸如多项言语行为混合及言语模糊的段落。[2]法律若要规范人们行为的普遍行为准则,必须要用语言表达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修漠所指出的:“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3]在语言形成法律的过程中,其不确定性也随之而来。 二、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的成因 法律与语言就像一对孪生姐妹,同生共存,密不可分。麦考密克提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4]Peter M. Tiersma在Legal Language 开头就写道,“Our law is a law of words.”[5]具体来说,广义上的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包括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 (一)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奥格登(C. K. Ogden)和理查兹(I. A Richards)的“语义三角”(semantic triangle)理论,“词”(word)必然是有所指的,也就是说,一定要有“词”——“概念”( concept)——“所指物”(referent)这样一个“三结合”或“三角关系”,才能产生意义。[6]概念与所指物有直接的联系,它们之间划上了一条实线,概念与词之间也是如此,因而也划上一条实线,词与所指物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任意(arbitrary)的,约定俗成的,因而看到的是条虚线。这条虚线说明了语言在指称世间万物时具有任意性,如今被称为“树”的这一客观存在也可以称为是“猫”、“笔”、“鸟”,只不过在约定俗成中人们已毫无异议地接受了它们的各自所被赋予的语言符号。 “语言让我们能够谈论我们无法确定是否真正存在的事物”。[7]无论在哪种语言中,有些“词”很难说出具体指的是什么。法律语言中正是存在许多这样的“词”,它们所指对象模糊,我们找不出它们与客观事物的“一对一”的、直接而明确的联系。法律术语insanity(精神错乱)、justice(公正)、freedom(自由)、morality(道德)、right(权力)等等就不如dog(狗)那样有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但它们确实有意义。要对这此抽象术语进行定义,必须借助于其他概念,但这些用以进行解释的概念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此循环往复,法律语言似乎永远也无法

什么是普通话-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中华大民共和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宙审华人民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閉的总原则,国家机关在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及对社会几儿个主要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规范等。 普通话、规范字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我国通用语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二、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筒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信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如人、川、日、水等字。 “生”和“身”的用法 “生”和“身“在用法上右些纠结不清,很容弄错,石时其至会

间出突话来生”“sheng”,“”念"shen"”,前者右后居的。一船南方人不分该两个字的音,都念成“”的音,于是问出来了,“生”的宰义指“生自、生长、生存、,生计、生命、生平、产生、没没有成(素、加工)、生疏、生硬,学生”等等。“身”的宰义指“身体、生命、自己、人品荐,物体的主体部分”等等,在“生命”成一义项上讲,两个字有诉义的美系,因址,易出现用法不当的现,"生后”与“后生”,“终生"”与“终身”,许多人分不清它们的区别,以至于用错说话,“生后”指“出生以后”,“身后”"指“死了以后”,两者相对,不能程用;“终生”指“一生”,但多献身之事而言,“终身”也指如“奋斗终生”,“一生”,如“终身”,就多指烟婚姻大事,二者的使用场合是有区别的的。 我们学习语文,既要注重读音,又王明辨词义,才会正确的表达思想,明白地交流信息。 你知道有多少个使用汉字的国家吗? 除中国使用汉字外,过去使用过和现在仍在使用汉字的国家有越南、日本、朝鲜,韩国。 越南在公元第一世纪传入汉字。13世纪创造了越南形声字,叫做“字喃”。“字喃”一直与汉字平行使用。19世纪起采用拉丁化新文字。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用新文字扫除文盲,着扫盲工作的开展,新文字在越南普及了。 日本在公元第三世纪传入汉字,不久,日本把汉字当成记音的字母来记录日本语言。后来又把记音字母的汉字察画简化,创适出“假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时候普通话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答:2000年10月31日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①文物古迹;②姓氏中的异体字;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着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7.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 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8.国务院规定从哪年起什么时间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答: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9.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形象代言人是谁? 答:央视节目主持人王小丫和着名演员王刚。 11.哪些岗位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 答:教师、公务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 12.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怎样的? 答:普通话水平分为3级。每一级别内部再划分为甲、乙两个等次,共三级六等。 13.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 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出要推广、使用普通话。更重要的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l日起施行。这 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 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明确规定。 14.新时期我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12字方针是什么? 答: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社会语言学导论考试重点

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一)定义和解释 社会语言学(sociolinguistics)是联系社会各种因素对语言进行的研究,探讨语言在社会环境中的变化、功能及其使用的一般规律。 概括来说对语言的研究大致有四个角度:部研究、外部研究、比较研究、应用研究。 社会语言学属于对语言的外部研究,但并不是纯粹的外部研究。 (二)研究对象的不同界定 1.布莱特(美国)1964 (1)说话人的身份; (2)听话人的身份; (3)言语事件的社会环境; (4)社会方言的分析; (5)言语行为的社会评价; (6)语言变异的程度; (7)社会语言学的实际应用。 2.礼德(英国) (1)语言宏观社会学、语言人口统计学; (2)双语、多语、多方言研究; (3)语言规、语言发展和规化; (4)语言混合; (5)社会方言; (6)社会语言学和教学; (7)言语的人种史、语言环境; (8)语域和言语能力; (9)语言变化的社会因素; (10)语言和社会化及其传播; (11)社会语言学的方法; (12)语言体系的功能理论; (13)语言相对性; (14)话语理论; (15)人种方法论的语言学。 3.祝畹瑾《社会语言学概论》(1992) 总的来说,社会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语言状况如双语、多语或多方言状况,以及各类言语共同体使用语言的状况和特征; (2)各类语言变体的构造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3)社会以及不同集团对各种语言或语言变体的评价和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4)由于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原因以及语言接触所引起的语言变化的方式和规律;(5)交际情景与选择语码之间的关系以及语码选择与人际关系的相互作用。 4.戴庆厦《社会语言学概论》(2004) (1)社会因素(阶级、阶层、职业等)对语言结构的影响; (2)个人因素(年龄、性别、性格等)对语言的影响; (3)语言政策、双语等; (4)社会因素引起的语言关系,如语言接触、语言融合;

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语言正在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20世纪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语言转向”充分地展现了 语言的重要性,并进而波及了其他诸多学科领域。时至今日,不同学科领域的工作者不得不 承认,语言早已不再是一个附随问题,只有把语言作为自己思考和研究的切入点或对象,充分利用语言研究的丰硕成果,才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开展工作。语言的重要性与其发生学密切相关。按照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 William Stern )的语言发展理论,语言的产生根源于三 个倾向:表达的倾向( expressive tendency )、社交的倾向(social tendency)禾口有意的倾向(intentional tendency )。可见,一方面,语言是人类表达想法,相互交流,达成 共识,塑造有序社会生活的凭借;另一方面,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通过语言把握实在, 实在或世界通过进入人类的语言而进入人类的认知。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远胜其他。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是人类社会独特的制度 设计。要学习法律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的语言,掌握法律语言的技巧,这样才能把法律知识 运用于法律实践。当我们通过法律理解人类现实时,我们正在试图通过法律的语言载体通往 人类的本质性规定。正如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言:当我们研究人类语言时,我们实际上 正在思考的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质'即,人类心智所拥有的那些独特品质。”(《语言与心智》,第3版,第88页) 法律的历史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语言的历史甚至早于人类社会的历史。法律观念 的出现,尤其是成文法典的颁布,是人类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事情。人们在思考法律与语言 时,很容易仅仅把语言视为法律的表达工具,而忽视了相反的维度:法律不过是众多语言之 一,它是特别表达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语言。这种思维定式的产生显然源于两个不自觉 的等同:法律即成文法典,而语言即文字。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 Henry Sum ner Mai ne )的说法,许多关于权利义务的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背后,并且在时间上先于它们”。(《古代法》,第4版,第2页)虽然我们无法断定法律起源之种种,但对于成文法典只是法律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鲜有异议。如果说把法律等同于成文法典过分忽视了法律的丰富形态,那么把语言等同于文字也低估了语言的复杂历史。对此,中国语言学家赵元任的论断特别贴 切:世界上人类没有没有语言的民族,可是有没有文字的语言。”(《语言问题》,第140页) 在西方法律史早期,人们甚至不会刻意区分对法律的研究和对把语言作为劝说和导引的一般形式的研究。法律研究只是修辞学的一个部分,法律论证与政治、哲学论证并无不同。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在语言研究上出现了一种趋势:努力使语言学屈从于逻辑,用语言分 析学的方法取代把言语作为对话和社会发声的研究,并且相应地关注书写文本。随着历史的 发展,修辞学后来逐渐为哲学和语文学所取代,公共演讲的热情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对权 威的、独白的、单义的表述的研究。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的建立正体现了这种研究风格的转变,它旨在探究一种权威的法典体系:《国法大全》( Corpus Iuris Civilis )。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通过,2007年修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通过,2011年修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1年修正)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1994年)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 (1992年通过,2010年修订) 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 十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通过,1993年修正)

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 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通过, 2002年修订) 二十、《出版管理条例》(节录)(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2003年) 二十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方案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方案 为响应国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学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制意识,增强我园全体教职工及幼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良好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活动主题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三、活动目标 1、回顾总结我园近年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成绩。 2、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如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语言生活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部署。 四、活动内容 (一)、强化环境建设,创设舆论氛围。 1)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海报等。 2)开展国旗下讲话,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3)小广播分段播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同时利用age06园园通信息平台、信息宣传等多种媒体展开宣传。 (二)、组织学习,强化规范用语用字意识。 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作为对“一字一句中国话,千言万语绘中华”的推普周活动的延伸。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

1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第一次3月7日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立法目的:1.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2.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3.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通过,2007年修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通过,2011年修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1年修正)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1994年)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1992年通过,2010年修订) 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

十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通过,1993年修正) 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 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通过,2002年修订) 二十、《出版管理条例》(节录)(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2003年) 二十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 校长讲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

《英语语言学导论》教学大纲 - ★☆★ - 外国语学院 - ☆★☆

《英语语言学》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总学时:24学时 总学分:1.5学分 开课学期:第7学期 适用专业:英语专业(蒙授) 先修课程:综合英语等专业基础课 执笔人:田振江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介绍语言学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分析语言的理论水平,为学生撰写毕业论文以及进一步的深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授课和训练,介绍有关语言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使学生掌握语言学的基本知识,了解英语语言学各领域的基本理论体系,并初步了解研究英语语言学的方法和途径。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语言的本质特征,语言的功能、语言学中的重要区别及普通语言学的主要分支。系统了解语言学各分支的知识,即语音学、音位学、词汇学、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等的基本内容及研究方法。了解语言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交叉所形成的学科,如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等的基本知识与研究方法。重点掌握英语语言学基本概念,使学生学习必要的语言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研究、运用语言的基本方法,为今后的专业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教学时数分配 第7学期开课,每学期总课时24学时。

四、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 讲授: 第一章Introduction(导论) Teaching Content: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Design features of language Function of language Descriptive and prescriptive Synchronic and diachronic Langue and Parole Competence and performance 第二章Phonetics and phonology(语音学和音系学)Teaching Content: V owels and consonants Places and manners of articulation Broad and narrow transcription Phoneme and allophones Assimilation Suprasegmental features Cardinal vowels Maximal onset principle

法律语言特点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 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

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语言正在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20世纪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语言转向”充分地展现了语言的重要性,并进而波及了其他诸多学科领域。时至今日,不同学科领域的工作者不得不承认,语言早已不再是一个附随问题,只有把语言作为自己思考和研究的切入点或对象,充分利用语言研究的丰硕成果,才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开展工作。语言的重要性与其发生学密切相关。按照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语言发展理论,语言的产生根源于三个倾向:表达的倾向(expressive tendency)、社交的倾向(social tendency)和有意的倾向(intentional tendency)。可见,一方面,语言是人类表达想法,相互交流,达成共识,塑造有序社会生活的凭借;另一方面,“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通过语言把握实在,实在或世界通过进入人类的语言而进入人类的认知。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远胜其他。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是人类社会独特的制度设计。要学习法律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的语言,掌握法律语言的技巧,这样才能把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当我们通过法律理解人类现实时,我们正在试图通过法律的语言载体通往人类的本质性规定。正如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言:“当我们研究人类语言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思考的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质?,即,人类心智所拥有的那些独特品质。”(《语言与心智》,第3版,第88页) 法律的历史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语言的历史甚至早于人类社会的历史。法律观念的出现,尤其是成文法典的颁布,是人类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事情。人们在思考法律与语言时,很容易仅仅把语言视为法律的表达工具,而忽视了相反的维度:法律不过是众多语言之一,它是特别表达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语言。这种思维定式的产生显然源于两个不自觉的等同:法律即成文法典,而语言即文字。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Henry Sumner Maine)的说法,“许多关于权利义务的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背后,并且在时间上先于它们”。(《古代法》,第4 版,第2 页)虽然我们无法断定法律起源之种种,但对于成文法典只是法律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鲜有异议。如果说把法律等同于成文法典过分忽视了法律的丰富形态,那么把语言等同于文字也低估了语言的复杂历史。对此,中国语言学家赵元任的论断特别贴切:“世界上人类没有没有语言的民族,可是有没有文字的语言。”(《语言问题》,第140页) 在西方法律史早期,人们甚至不会刻意区分对法律的研究和对把语言作为劝说和导引的一般形式的研究。法律研究只是修辞学的一个部分,法律论证与政治、哲学论证并无不同。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在语言研究上出现了一种趋势:努力使语言学屈从于逻辑,用语言分析学的方法取代把言语作为对话和社会发声的研究,并且相应地关注书写文本。随着历史的发展,修辞学后来逐渐为哲学和语文学所取代,公共演讲的热情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对权威的、独白的、单义的表述的研究。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的建立正体现了这种研究风格的转变,它旨在探究一种权威的法典体系:《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门起草的由谁公布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 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应用语言学导论考点全梳理(陈昌来版)

第一章绪论 1.应用语言学的性质。狭义:专指语言教学,特指外语教学和第二语言教学。定义为研究语言理论在语言教学或外语教学中的种种应用问题。广义:应用于各实际领域的语言学,指语言学知识和研究成果所应用的一切领域和方面,应用语言学所关心的是如何应用语言学理论、方法和成果来阐释其他应用领域所遇到的跟语言有关的问题。应用语言学是语言学跟其他学科相互交叉渗透所产生的一门边缘学科。 2.应用语言学具有学科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1.有明确的研究任务,研究语言学在一切领域的实际应用问题;2.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形成了像语言教学、语言规划、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儿童语言学、语言信息处理、神经语言学、词典学等几个较为成熟的下位领域; 3.有自己独特的学科基础,如有大量的专业研究人员、创建了大量专门的研究机构; 4.形成了专门的应用语言学专业和课程。 3.应用语言学的特点:a.相对独立性;b实用性,实用性是应用语言学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c.实验性,调查和实验是应用语言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调查包括访谈调查、观察调查、问卷调查等,比较的方法和统计的手段在应用语言学中较为常用。d.综合性,由应用语言学学科性质决定。 4.语言学三大分支:本体语言学、理论语言学(普通语言学或一般语言学)、应用语言学。 5.应用语言学与本体语言学、理论语言学的关系:应用语言学首先必须是语言学,应用语言学不是语言本体的研究。但必须从本体研究的成功出发进行相关研究;应用语言学不是进行语言学理论研究,但必须遵循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应用语言学的不同分支对语言本体研究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利用有不同的侧重点。 6.语言教学、语言规划、社会语言学、计算语言学四个领域构成了我国应用语言学的研究主体。主要研究领域:语言教学、语言规划和语言调查、对外汉语教学、社会语言学、计算语言学、儿童语言发展等。 7.1870,波兰语言学家杜恩。德。库尔特内提出区分纯粹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首次提出“应用语言学”。 8.美国,是应用语言学的发源地。世界上第一本应用语言学杂志:弗赖斯、拉多《语言学习》-“应用语言学杂志”,主要研究语言教学问题。 9.1959,语言学家弗格森在华盛顿成立“应用语言学中心”。1964年第一届国际应用语言学大会(法国)的召开和国际应用语言学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应用语言学学科的正式形成。 10.外国我国对语言应用问题的研究起源于先秦 11.现代语文运动的三个主要方面:白话文运动、国语统一运动、拼音化运动(起源于清末切音字运动)。 12.1955.10 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学术会议”标志着我国应用语言学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以“简化汉字、制订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普通话”三项主要任务为代表的现代语文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 13.1958年2月汉语拼音方案正式施行。 14.中国应用语言学学科形成的标志:是1984年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的成立。简称“语用所”。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应用语言学研究机构。1992年《语言文字应用》创刊。1995年筹建中国应用语言学学会。 1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是20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6.应用语言学的研究方法:一、调查和比较;二、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三、实验方法 17.一调查和比较:(1)语言材料的调查:调查是指收集和考察语言事实、语言使用者、语言使用环境等材料,调查就是要收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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