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
法律英语翻译中情态动词的用法

法律英语翻译中情态动词的用法法律英语翻译情态动词用法shall和shouldshall在合同文件中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在合同文件中shall表示强制性承担法律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表达"应该"或"必须"做某事时,应用"shall"而不能用" must"或"should",但有时可用"will",力度比shall 弱。
Should在法律文件中往往作"if"解,只表示"如果"之意。
如:The board meeting shall be call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Chairman. Should the chairman be absent, the vice-Chairman shall, in principle, call and preside over the board meeting.文中:两个shall,都表示有责任做,应该做之意。
Should: If 表示如果。
board meeting:董事会会议。
preside over:主持。
原文可译为: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如董事长缺席,原则上应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shall, may和must的否定句Shall在法律条文、合同条款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译外,主要可以被译成"须"、"应"和"应当"等。
但shall与not或其他否定形式(如用否定词No/neigher开头的句子)连用时,一般不能顺其自然,译成"不须"、"不应"或"不要"、"不可"、"不应当",因为这几个词的意思在汉语里主要表示"建议"或"忠告";在语用上,口语色彩较重,表示"禁止"的语气不够强烈;大量既定的权威性文献表明:shall not及类似否定式短句的最通常、最恰当的译法是"不得",因为"不得"在汉语里与"禁止"一词同义,与法律英语中含shall的否定句所要表达的意思相同。
试看以下各例:1.The rights and freedoms enjoyed by Hong Kong residents shall not be restricted unless as prescribed by law. Such restrictions shall not contravene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法律语言学(1)

(二)应用性,即实践性
“语言构建了法律”(约翰•吉本斯,1994), 并且维系着法律的运作、生存与发展。法律语 言学课程以法律语言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法律 语言的结构、运作及交际传播规律为宗旨。对 法律语言的运用,贯穿于一切法律活动的始终, 是一切法律活动的重要构成要件。离开了立法、 司法、执法等法律实践,法律语言连同以其为 研究对象的法律语言学学科,理所当然地完全 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学习法律语言 学的基础理论及其传播运行规律,其终极目的 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应用,为法律活动、司 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优良载体。因此, 这门学科的实践性异常显著,毋庸置疑。
八、法律语言的特性与功能
一、法律语言的特性 立法语言、学术法律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有各自的规
则,但也具有相通的共性。 二、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 (一)仪式性 纵观法制定、法实践和法研究的整体语言表述,全篇语
体的特征首先是具有仪式性。 (二)示范性 法律语篇的固定形式使得语言也趋于标准化,具有整体
语言证据 5、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
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
1/18/2020
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行为中的语词、语义、语序特点和规律 法律行为中的语言肌体能力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法律语言中文化属性
1/18/2020
六、法律语言学的理论依据
法律语言学理论依据有三个方面,语言学 依据、法学依据、综合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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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语言的创造机制
一、衍化过程中的创造机制 法律语言的创造机制,是指法律领域语言在生
成过程中的一整套规则和原理。 二、创造需求 创造大致源于几种需要: (一)学科理论发展的要求 (二)立法必需的要求 (三)外来概念的存活
立法语言中的法律常用词研究

立法语言中的法律常用词研究王东海【摘要】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法律术语外,最有研究价值的是法律常用词.根据法意表达功能,将其分为语篇连接词、法意具指词、书面语体风格词、情态词、模糊限制词、介引对象词、近义区别词、高频法律术语构成词(素)八类.准确掌握法律常用词的用法可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期刊名称】《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24)001【总页数】8页(P89-95,101)【关键词】立法语言;法律常用词;法律术语【作者】王东海【作者单位】鲁东大学文学院,烟台264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055法律语言是法律内容体系的载体。
法律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其规范准确运用是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法律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础和核心。
在“语义三角”中,[1]法律词语与在思维领域的法律概念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标记关系。
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典型的法律语体标记词——法律术语外,还有一类法律常用词有重要的法意表述作用,我们称其为“法律常用词”。
以前立法技术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律术语,对这些常用词有所忽略,产生不少问题。
本文重点描写这些常用词的类别以及其法意表达功能。
一、法律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律术语的区别法律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律指称意义,不进入法律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律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
法律常用词具有两个特点和界定标准:一是常用性;二是表达法意的集中性和专指性。
理论上,广义的法律常用词是包括基础法律术语的,而狭义的常用词与法律术语相对。
本文研究狭义的法律常用词。
从狭义的角度看,法律常用词与法律术语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律术语均具高强度的专业性,与法律概念、法律事物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知识本体(ontology)的重要组成要素,可以是某个层次的节点,也可能是叶子终端,[2]是法律知识框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法律常用词不能进入知识本体,无法律概念和事物的关联性,它们只是辅助表达法律行为,它们在普通语域也是高频词,但在法律语域中,它们具有独特而稳定的法律意图表达用法。
试析法律与语言的关系

试析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法律与语言,看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的联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实施和解释都离不开语言这一重要工具;而语言在法律的范畴中,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要求。
首先,语言是法律表达和传播的载体。
法律的各种条文、规定、判决等,都需要通过语言来表述。
如果没有语言,法律就无法被准确地记录和传达。
法律条文的语言必须清晰、准确、严谨,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例如,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必须用精确的语言描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这样才能让人们明确知道何种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如果语言表述模糊不清,就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出现混乱,公民无法准确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会无所适从。
其次,法律对语言的准确性有着极高的要求。
法律语言不能像日常交流中的语言那样随意和灵活,它必须遵循严格的语法和词汇规则。
一个词语的使用不当,或者一个句子的结构错误,都可能改变法律条文的含义。
比如,“应当”和“可以”这两个词在法律中的含义就有很大的区别。
“应当”表示必须这样做,具有强制性;而“可以”则表示有选择的余地。
因此,在法律条文中,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准确使用这两个词,以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灵活性。
再者,语言在法律的解释中也起着关键作用。
由于法律条文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而解释法律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法律语言进行理解和阐释的过程。
不同的人对同一条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规则和方法,来确保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解释法律时,通常会遵循字面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而这些方法的运用都离不开对法律语言的深入分析。
同时,法律语言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法律领域有许多特定的术语和概念,这些术语和概念在普通语言中可能并不常见,但在法律语境中却有着特定的含义。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在法律领域中的特定用途和功能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用语的语义以及语用特点的分析,旨在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和表达方式。
本文将从语义和语用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特点,并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运用。
一、语义分析在法律语言学中,语义分析是研究法律用语的字面意义和词汇含义的过程。
法律用语是一种专门的技术语言,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法律用语的语义必须十分精确。
例如,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这个词语通常用来表达合同中双方的关系,具有明确的含义。
在语义分析中,还需要考虑词语的扩展意义和限制意义。
在法律用语中,有些词语具有相对宽泛的含义,例如“合理”和“不可抗力”,这些词语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环境和背景来解释。
另外,还要注意到法律用语中的限制含义,即某些词语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领域或特定的司法实践。
二、语用分析语用分析是研究语言使用的目的和效果的过程。
在法律语言学中,语用分析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用语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用语的语用特点往往与法律体系和法律行为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用语的言外之意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文件和合同中常常使用一些术语和条款,这些术语和条款的表面意义通常不足以完整地解释其含义和效果。
因此,解读法律用语时需要考虑到言外之意,即含蓄、暗示和间接表达的意思。
其次,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和沟通效果。
法律文件通常是为特定的受众编写的,例如法官、律师和合同当事人等。
因此,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的法律常识和专业背景,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理解。
最后,法律用语的法律后果和效力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在法律行为中,法律用语的选择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解释。
因此,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法律后果和效力能够得到认可和保障。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语义和语用特点,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电大一体化平台《法律文书》平时作业(4次全 含答案)

电大一体化平台《法律文书》平时作业(共4次含答案)第1次平时作业一、选择1.()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A.因果颠倒B.夸大其词C.材料真实D.语言模糊参考答案:C2.学习法律文书应注意的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认清课程的根本性质,明确学习的目的和任务B.注意法律文书的分类和各种文书的表达方式及其主要特征C.学习法律文书注重理论学习即可D.学习法律文书必须注重对法律语言的学习参考答案:C3.报告类文书是依据()来划分的。
A.主题B.文书的具体功能C.不同的制作方式D.行为体式参考答案:B4.呈请拘留报告书属于()文书。
A.议论类B.记叙类C.填空类D.报告类参考答案:D5.()可作为公安机关审查是否立案或者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凭据。
A.呈请立案报告书B.立案决定书C.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D.呈请破案报告书参考答案:C6.依据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的法律文书包括()。
A.司法文书B.公证文书C.命令类文书D.民用法律文书参考答案:ABD7.法律文书在表达上主要以()方式为主。
A.记叙B.议论C.说明D.其他参考答案:AB8.呈请破案报告书由首部和()组成。
A.正文B.附件C.尾部D.存根参考答案:AC9.侦查文书的作用是其可以()。
A.成为法律的工具B.成为文字凭据C.提高办案水平D.记录办案活动参考答案:ABCD二、判断10.通用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和检察职责过程中,可以通用的各种法律文书。
()A.对B.错参考答案:A11.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可以合理地想象。
()A.对B.错参考答案:B12.法律文书都有固定的格式。
()A.对B.错参考答案:B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为表格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A.对B.错参考答案:A14.侦查文书对总结办案和执法的经验教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A.对B.错参考答案:A三、名词解释15.立案决定书参考答案: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论作为立法用虚词的“必须”——主要以“应当”为参照

言 学 的研究 表 明 , 法 律用 语 应 当具 有 两 大特 性 :
发现 , 替 换 后 的语 句 基 本 能 够 保 持 原 有 的 句 法
结构和意义指向。 应 予 明确 的是 , 此 处之 所 以说 “ 麻烦 ” ,当然 并 不 单 纯 是 因为 两个 词 的词 义 接 近 — — 现 代 汉 语 中有 如 此 多 的近 义 词 、同义 词 ,
法律用词必须讲 究统 一性 ( 能用 一个词表达 的就不用两个词 ) 、 单义性 ( 一个词 只应具 有一种意义 ) 和稳定性 ( 一个 法律用词不应具备可替换性 ) ,因此 , 具有几乎同等功能和 意义 的 “ 必须”与“ 应 当” 两词只应保 留一个 。 在参 酌法律语言学 、 立法学及 法理 学理论 的基础上 , 对几部法律 文件的经验考察表 明, 应 当用 “ 应 当” 取代立 法中的绝大部分 “ 必须” 。 关键词 :立法 学;法律语言学 ;虚词 ;“ 必须” ;“ 应 当” 作者简介 :周 赘( 1 9 7 8 一 ) , 男, 江 西宜丰人 , 法 学博 士, 厦 门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 从事法哲 学、 法律语 言学研 究。 基金项 目:司法部项 目“ 法律用虚词 的立法表达研究” ( 项 目编号 :0 7 S F B 3 0 0 4) 的 阶段性成果。
有几 部 有 代 表 性 之 立法 文 献 中的 “ 必须” 一 词 之 频度 、 用法 的基础上 , 重 点讨论 “ 必须 ” 作 为 一
四字 时 , 则舍 以 、 准 、皆 、各 , 别 无 所 为 引 断 以
奏爰 书矣 ” L 1 ] 2 - 3 o
个 立 法 用 虚 词 的语 义 、 价 值 以及 既 有 立 法 中存
应予明确的是此处之所以说麻烦当然并不单纯是因为两个词的词义接近现代汉语中有如此多的近义词同义词人们一般均不以之为麻烦而主要是因为从立法学的角度看若已经较为经常地出现在既有立法经验中的应当与必须两词之语义并无明显区别再考虑到立法又非常讲究用词统一即能用一个词表达的就尽量避免用第二词参看结论一结论三则很可能导致两词中的一个被剔除出立法用虚词的行列
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法律语言

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及法律语言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人,所以,公民用税金保障法律人的生活,甚至多数情况下我们还希望为法律人提供比一般公务人员更周到和更全面的生活保障;何况,公民有时还在用自己最宝贵的生命和鲜血来捍卫法律人的独立与尊严。
那么,法律人拿什么奉献社会并回报公民呢?除了对法律的忠诚以及相应的法律方法,还有别的吗?我不相信!一个实践的而非想象的法律人,总是拥有一种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法。
反过来说,法律人是否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而非简单地冠以“法律人”的符号,也需要依靠法律方法加以检验,即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工作者工作方法的成熟程度,来判断法律人阶层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
而什么是成熟的法律方法呢?我以为这个问题与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大有关系,或者说,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之间的关系,从一个侧面展示法律人的特点。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
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
狭义地说,法律方法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方法则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等。
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
法律技术、法律程序等都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
例如,我们希望尽可能使法庭更为富丽堂皇,使法官在法庭上更为威严,使审判活动更为严肃,其目的无非是希望法官们能够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所以,尽管法律方法不仅指法律思维,但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却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
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
大凡人世间的事情,总是与语言存在密切关系。
语言不仅表达某种特定的含义和意思,而且也在建构特殊的社会关系。
说话不仅是传达说话人的想法,也反映了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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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必须法律语言中的
上法律逻辑课时,曹老师讲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是有很大差别的,而立法者却在用这种文人惯用的咬文嚼字伎俩来模糊不懂法者的视线。
“必须”与“应当”虽同为法律逻辑中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规范词,但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程度强如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
因而带有规范词“必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
而“应当”则着重表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情况存在。
虽然也是义务性规范,但却是有条件的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我们都知道在英语中“必须”是"have to"或"must"而“应当”是"ought to"或"should"。
它们提供给人们的行为指向是不同的。
“必须”型法律规范是对现实必然性的认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是法理事理情理的必要,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型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是对社会的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任务条件履行,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和借口,必须按要求的规范去实行,一旦违反,必遭制裁。
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结果直接关联。
而“应当”型法律规范,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有待于参考其他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显然“应当”比“必须”弱得多。
我国法律条文中大多数用“应当”而不用“必须”,不免让人猜测立法者是为自己的权利留有更多可裁量的空间。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对醉酒且犯罪的人原则上要予以处罚,但也存在例外。
我国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未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等。
这就为很多人提供了大做文章的余地,如许多酒后犯罪的人会在医院拿到这样的鉴定书“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行为人本身喝酒过量就已不对,又因这样一份弄不清真假的鉴定书而逃脱法律的惩罚,不禁要问受害者的权益是否就不许保护了?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应当”应换成“必须”,即醉酒犯罪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
就像我们经常说的“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醉酒犯罪时即使意志不清那也是他的先前行为引起,所以他必须对他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我国刑法的“应当”规定,如“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等等。
为很多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提供了条件,不能不说这不是立法者的故意,因为立法者要维护一个不是普通百姓的阶层。
最后希望立法者不要拿这种“圈内人懂,圈外人糊涂的词汇”来欺骗大众。
就像经过引起巨大民众不满的“同命不同价”案后,修改后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也可以是“不可以”不是吗?何必和淳朴的百姓玩这种文字游戏呢?
最后修改时间:2010-12-12 0:05:00 【收藏本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