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有哪些股东会决议制度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股东会决议制度的范本通常包含会议召开程序、表决规则、决议效力等内容。
这一制度要求明确股东会议的种类(如年度大会、临时大会等),以及各种会议所需的通知时间、出席人数比例等。
股权转让制度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对外进行股份交易的过程。
一个完善的股权转让制度范本应当规定转让的程序、条件、限制及对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例如,对于内部转让可能要求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对外转让则可能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安排。
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等。
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范本需要明确这些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包括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提出议案、参与分红等。
还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与责任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负责制定战略方针和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管理层权力与责任制度的范本应当界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成员构成、选举与任期等。
同时,还需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公平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范本应包含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内容、时间要求、披露方式以及对虚假披露的处罚措施等。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收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制度的范本需规定分红的原则、比例、时间等,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再投资需求,以平衡短期回报与长期增长之间的关系。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二○一四年四月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持公司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四、考核组织及职责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考核工作的进行,包括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提供、复核和核算等,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体系(一)考核依据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及年度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
(二)考核方法参照考核依据,由考核对象的主管领导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内容(四)具体考核指标1、工作业绩指标工作业绩指标包含关键业绩指标(KPI)和关键任务指标(GS)。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股权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
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股权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转让方应自行或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北京交易所股权分配方案

北京交易所股权分配方案北京交易所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北京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机构,股权分配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交易所的治理结构,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透明度,谨制定本股权分配方案。
二、股权结构交易所的股权结构如下:1. 国有股权:国家对交易所持有的股权占比为40%;2. 资本市场机构股权:参与资本市场机构对交易所持有的股权占比为30%;3. 会员股权:交易所会员对交易所持有的股权占比为15%;4. 员工持股:交易所员工对交易所持有的股权占比为15%。
三、股权分配原则在股权分配过程中,以下原则应当得到遵循:1. 公平合理原则:股权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得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和公众利益;2. 鼓励积极性原则:适当对参与交易所发展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股权奖励,鼓励其为交易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3. 激励机制原则:股权分配应与绩效挂钩,激发交易所管理层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4.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原则:股权分配应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资本操纵、诈骗等违法行为。
四、具体分配方案1. 国有股权分配:国家对交易所持有的股权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以确保国家拥有的股权比例稳定。
国有股权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权益,并在交易所的重大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
2. 资本市场机构股权分配:资本市场机构可以通过收购已有股权或以现金认购的方式获得交易所的股权。
其中,机构间股权分配比例根据机构参与交易所事务的程度、投资金额和市场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 会员股权分配:交易所会员的股权分配依据其会员级别、交易所服务质量、交易规模和市场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
具体分配方案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根据《交易所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报交易所董事会批准。
4. 员工持股分配:交易所员工持股的分配将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认购,认购股份的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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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现发布《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八条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4〕2047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一、股权交易概述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股东之间或股东与产权交易所之间,在特定场所通过特定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进行的股权转让与交易活动。
股权交易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协议、章程等公司规范文件,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
二、交易方式1.转让协议:股东可以通过向产权交易所提交转让协议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关的转让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拍卖:产权交易所可以通过组织拍卖或其他竞价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3.立项投资:产权交易所可以通过立项投资的方式实现股权变更,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4.市场化定价:交易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三、交易流程1.委托登记:申请人提交股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产权交易所确认材料齐全后进行登记;2.撮合交易:产权交易所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意向及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股权交易撮合,双方达成交易;3.履约清算: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约定,产权交易所对股权交易款项进行清算,并向双方发放结算凭证。
四、交易费用1.股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所规定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2.转让手续费:委托人按照产权交易所规定支付转让手续费,具体费率由产权交易所制定,根据股权转让的价值进行收费;3.冻结费用: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果需要冻结账户或股份,产权交易所根据冻结天数及冻结金额等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五、风险提示股权交易具有投资风险,产权交易所在开展交易服务过程中应做好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在此基础上,产权交易所提醒股东注意以下风险:1.信息风险:股东应充分了解自身股权的基本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仔细阅读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与股权交易有关的文件,以免因了解不充分而导致交易失败或损失;2.市场风险:股权交易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也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风险较大;3.交易风险:股权交易涉及交易对手、履约等风险,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对交易各方进行必要调查,确保能履行约定。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激励方案
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激励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XX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激励方案》,具体如下:一、基本依据本激励方案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实施。
二、基本原则㈠公平、公正、公开;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㈢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性。
三、主要目的㈠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㈡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㈢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㈣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㈤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第二章定义一、股权收益权激励指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公司员工(以下称“激励对象”)授予一定份额的股权收益权单位,如激励对象能够满足在规定的服务期间持续任职并且能够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等前提条件,将可以依据其持有的股权收益权单位所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权益。
二、股权收益权指在激励对象与公司存续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本激励方案规定,激励对象基于获授的股权收益权单位享有的参与分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权利。
三、股权收益权单位(或称“激励份额”)指股权收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激励方案项下股权收益权单位总份数为xx万份,对应公司基础股权的收益。
前述股权收益权单位总额对应的基础股权系按照公司A轮融资时公司的估值xx亿元计算。
如公司后续估值发生调整,则激励对象后续获授的股权收益权份额所对应的估值按照当期新的估值予以调整。
第三章股权收益权激励的对象公司完成A轮融资前入职并转正,且公司实施股权收益权激励前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的员工。
本方案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创始团队成员及销售类。
第四章基础股权的来源本方案用于股权收益权激励的基础股权来源于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股权。
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北京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特制定了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一、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___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
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
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
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折成职工个人股份投入企业。
允许非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
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
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权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及管理层,任何股权变动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股权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管理部门,负责股权登记、变更、转让等相关事务。
第五条股权登记应当准确无误,反映每位股东的真实持股情况。
股权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股权登记簿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其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质押、冻结等。
第三章股权转让第七条股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公司股权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公正合理,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或者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权激励与约束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关键员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股权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收回股权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股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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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制度拟制:证券管理部审核:邱永和日期: 2002年7月24日批准:李国魂日期: 2002年7月25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
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同时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东的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