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04.06•【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经贸、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
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高技〔2021〕187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遵循市场规律,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规则制度,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规则制度(一)完善治理规则。
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规则。
制定出台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
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二)健全制度规范。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
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对平台合规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发改办高技[2009]427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4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你们推荐报送的信息化试点材料均悉。
经专家评选,同意将北京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移动支付和服务平台等83个项目列为国家信息化试点,现将试点单位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个信息化试点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继续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一)移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认证服务、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和大型骨干企业信息系统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类试点,要以优化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对象应用成本为目标,研究制定近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形成面向市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带动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二)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信用信息服务等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类试点,要以充分整合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培育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为目标,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制定近期发展规划,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形成面向企业和公众特定需求的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探索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和增值性开发有效结合的途径。
(三)射频识别技术应用类试点,要以推动自主创新射频识别技术和装备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为目标,做好相关区域或行业的应用规划,建立应用标准和管理规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探索设施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生产流通效率及精准控制能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7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
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1•【文号】国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银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市场价格平稳,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等突出问题。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决定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控制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规定。
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
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2005年1月26日前,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债务承担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
、
万元人 民币。 ( 担保资金与 担保贷 款放大 比例不低 于 3 并且其 代偿 额 占担保 资金 比例不超过 5 五) 倍, %。 ( 接受所 在地政府 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的监 管, 六) 按照要求 向所在地政府 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 报送担保业 务情况和财 务会 计报表 。 享 受三 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 限己满的担保机构 , 符合上述条件 的, 仍 可以继续 申请减免税 。 二、 免税程序 由担保 机构 自愿 申请 , 省级 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和 省级地方税 务部门审核、 经 推荐后 , 由国家
关 于调 整个 体工 商 户业 主 、 人独 资 企业 和合伙 企 业投 资者 个
个人 所得 税 费用 扣除标 准 的通 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064 2 0 14号
根据现行个 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 施条例和相 关政策规 定, 现对个体 工商户业主 、 人独 资企 个 业 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个 人所 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问题通知 如下: 对个 体工商户业 主、 个人独 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 资者的生产经 营所得依法 计征个人所 得 税时 ,个 体工商户 业主 、个 人独 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 资者本 人的费用扣 除标准统 一确定 为 12 0 年 ( 0 9 0 元/ 1 0元/ 。 6 月) 二、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印发<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97 > ( 19】 4 号) 3 第十 三条第一款修 改为:个体户 业主的 费用扣 除标准 为 120 年( 0 元/ ; “ 90 元/ 1 0 月)从业 人 6 员的工资扣 除标 准 , 由各省 、 自治 区、 辖市地方税 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直 并报 国家税 务 总 局备案 。 ”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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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
公厅文件
发改办企业[2007]4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策与经济手段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要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损失补偿机制和支持体系的建立,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三、要注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担保体系的整体效能。
贯彻《通知》精神,积极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以探索再担保增加信用、分散风险、监督管理和行业优化的功能及实现方式。
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预警与分散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整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规范、引导和监督。
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在业务品种、操作规程、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完善规章制度,为担保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建立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不断实现担保业理念、功能和产品的创新,实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的创新。
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开展信用评级与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和监控系统,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将《通知》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切实贯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符
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并研究提出其他水手政策。
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共同防范与化解中小企业信贷等融资风险。
要切实创造条件,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涉及的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保证担保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必要的部门沟通与协调机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通知》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
对《通知》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