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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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条款1124-1豁免定期A14

平安条款1124-1豁免定期A1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2
宽限期

5.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1 6.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2)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我们在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身故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
全残豁免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机动车(见 9.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华泰人寿附加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华泰人寿附加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金申请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释义6.1 周岁6.2 残疾6.3 潜水6.4 攀岩6.5 探险6.6 武术比赛6.7 特技表演6.8 有效身份证件6.9 医院6.10 手续费6.11 未到期保险费6.12 意外伤害事故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2.3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1.双方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1.5 犹豫期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豁免保险费申请3.2 宣告死亡处理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合同终止5.1 合同终止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年龄错误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释义7.1 周岁7.2 有效身份证件7.3 全残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 无有效行驶证7.8 机动车7.9 现金价值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少儿保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珠江人寿条款003

珠江人寿条款003

珠江人寿[2012]定期寿险 01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珠寿发【2012】35 号,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1.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合同构成 珠江附加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 )的附加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 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 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为准。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9.1)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相同。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 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保险期间 3.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保险合同解除 7.1 合同解除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处理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地址变更 8.7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本公司 9.2 全残 9.3 意外伤害 9.4 酒后驾驶 9.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6 无有效行驶证 9.7 现金价值 9.8 周岁 9.9 有效身份证件 9.10 约定利率

招商信诺十五年期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十五年期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十五年期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4.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7.✓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年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仅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述1年的限制。

7.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8.3.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4.4.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12、15.5.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及时通知我方。

16.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现金价值”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30.✓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2. 投保信息变更3. 合同内容变更4. 本合同的有效性5.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6. 投保年龄7. 保险责任8.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9. 保险金额10. 保险费的交纳11.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12. 保险期间13. 本合同效力恢复14.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5.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索赔16. 保险事故通知17. 调查权18. 诉讼时效19. 保险金申请20. 保险金给付21. 其它核定结果22. 宣告死亡处理23.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24.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5.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6.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28.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29. 争议处理30. 释义招商信诺十五年期定期寿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上线)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3.2 豁免保险费申请3.3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条款(2012年12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阅读指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性别错误8.2 合同效力终止8.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9. 释义9.1 周岁9.2 保单周年日9.3 全残9.4 醉酒9.5 毒品9.6 管制药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现金价值9.12 本合同约定利率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泰康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及生效1.3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2.2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保险事故通知3.2豁免保险费申请3.3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8.2适用主合同条款9.释义9.1合法有效9.2保单年度9.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4周岁9.5有效身份证件9.6意外伤害9.7高残9.8醉酒9.9毒品9.10酒后驾驶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13机动车9.14医疗事故9.15非处方药9.16潜水9.17攀岩9.18探险9.19武术比赛9.20特技表演9.21现金价值泰康人寿〔2016〕定期寿险02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附加少儿寿险保费豁免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人须为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其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缴付的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缴费日开始,至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缴费日或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以较早者为准)止。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获保险费豁免的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本条所称“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合同”指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险合同及与其同时投保的保险期间在1年(不含)以上的附加合同。

第四条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投保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缴付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伤害;五、投保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六、投保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七、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八、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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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宣告死亡处理
4.5
诉讼时效

5.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未还清款项之日 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利率(见 9.10)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珠寿发【2012】35 号,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1.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合同构成 珠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需由被豁免合同投 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被豁免合同是指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 费的合同,包括主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 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9.1)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 效。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见9.2)至六十周岁。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 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处理
8.4

3.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附加合同 2.1 条约定的保险 责任,但投保人应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1
保险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
2.2
责任免除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豁 免合同交费期限届满时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
珠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以条款为准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Biblioteka 3.2宽限期
4.1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9)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 请 由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期间 3.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4.豁免保险金的申请 4.1 保险事故通知 4.2 豁免保险费申请 4.3 保险费的豁免 4.4 宣告死亡处理 4.5 诉讼时效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保险合同解除 7.1 合同解除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处理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地址变更 8.7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本公司 9.2 周岁 9.3 全残 9.4 意外伤害 9.5 酒后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7 无有效行驶证 9.8 现金价值 9.9 有效身份证件 9.10 约定利率

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4.2
豁免保险费申请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 请
2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4.3 保险费的豁免 本公司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 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 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补交已豁免的 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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