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运人生B款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泰康赢家理财 B 款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为投资连结型保险,本保险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赢家理财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赢家理财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特色1、多个账户,可供选择本产品为您提供多个投资账户,您可以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投资比例,满足您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2、账户转换,灵活自由每年无限次免费账户转换,实现灵活资产组合。
3、定期追加,积少成多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您可以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投资,积少成多,达到长期投资目标。
4、风险保障,人生无忧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障,不扣除风险保险费。
另外,还可以根据您的需求增加可选部分的寿险保障,该部分保障将扣除风险保险费。
5、年金转换,规划晚年保单生效满5年后,您可随时申请将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规划幸福晚年。
二、投保须知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犹豫期及犹豫期退保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未选择的,我们将视为您默认同意在犹豫期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财富人生B款产品说明书

《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红利分配并非是确定的,也可能为零。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产品性质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给付快领取久收益多保障全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泰康人寿-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ppt(分红型)

第13页
泰康附加财富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本险种可随主险在“爱家之约(幸福版)自选保 障计划”中销售。如主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本险种, 则投保“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 险”时,其可豁免的险种不包括主被保险人投保 的《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本险种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为一至四类; 本险种的规范简称:【附财富重疾B款】 本险种其他未尽事宜遵循《个人健康保险投保规 则(2008版)》及《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08 年6月版)》相关规定。
√ √
√ √
财富人生B款 附财富重疾B款
终身 79岁
伍份
第16页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制发
谢谢
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与财富A款的区别:
针对客户更广泛——开放10年、20年缴费期
责任更简单——取消了豁免和追加
年金账户,年复利计算
第5页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制发
画图说财富
教育、健康、养老、 应急金、理财、资产管理 …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55周岁 (含) ; 保险金额同主险的身故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至79周岁; 交费期间与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相同,当主险交费 方式为趸交时,不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险种保险金额不计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与体检额度; 投保本险种时,被保险人额外死亡率大于150%时拒 保;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市场部制发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1.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
合同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单以及其他与本次保险交易相关的文件和协议。
1.2. 保险合同受适用法律的约束,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限制。
1.3. 保险已生效,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益和利益。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支付条件2.1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选择领取生存年金或者一次性领取计划。
2.3 针对保险金的支付申请,被保险人应提交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3.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年期交、趸交或分期交等方式,并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
3.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在宽限期内补缴保险费的情况,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四、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或者被保险人死亡。
4.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保留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本合同的权益和改变5.1 被保险人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和利益,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5.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更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提前进行书面通知。
六、争议的解决6.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约定7.1 本条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是对保险合同的附属条款,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矛盾之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
本合同已生效,双方均同意并遵守以上条款。
注:本文切合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的书写格式,按照合同的结构和规定来编写,表达了保险合同内容、责任、保险金支付条件、保险费支付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权益和改变、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特别约定等内容。
泰康赢家人生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内容保费保额相关费用投资账户21页

K值 0% 60% 40% 20%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是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每次交纳的每项保险费,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每期期交保险费、 每次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保险费年期
初始费用比例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第1年
3.0%
3.0%
第2年
2.5%
2.5%
第3年
2.0%
部分领取手续费 申请部分领取时,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目前每次部分领取收取手续 费0元,我们可以调整该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每次100元
投资账户
账户介绍(1) 我们目前配备八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 各投 稳健收益 平衡配置 行业配置
货币避险
投资策略
适合客群
期交保险费
【初始费用-期交】 第1-5年保险费年期 分别为每期保险费的 3%/2.5%/2%/1.5%/1%
以后各年0%
追加保险费
【初始费用-追加】 每次保险费的3% (可最高调整至5%)
按照客户风险偏好选择账户 设定各账户的保费分配比例 扣除初始费用后依约进入各账户 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资产管理费】
(二)本公司对本文件中所引用信息的准确性、相关性及完整性不提供任何形式的陈述与保证。本公司在此明确 声明,将不会对任何因本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错误、遗漏、误述等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本材料中的前瞻性陈述仅代表本公司对未来相关情况的预期、预估和展望,本公司不承诺未来实际情况与 此一致。有关本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请以相关保单及有关材料上注明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8-40周岁--60% 41-60周岁--40% 61周岁以上--20%
泰康银保产品说明及..

泰康银保产品说明及卖点A、稳健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产品说明:投保范围:18(含)-60周岁(含)的健康人士,且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缴费方式:一次交清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起售金额:10000元起售,且为1000的整数倍。
“稳健理财B款”费用明细:收费标准收取时间初始费用所交保险费的3% 在收到保险费后一次性扣除保单管理费每月5元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25元/笔在您每次部分领取的时候收取退保费用第1年至第3年退保费用分别为保单账户价值的3%、2%、1%,第四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免收退保费用在您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收取“稳健理财B款”保险责任: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和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95%(此项赔付有最高限制,详见条款)(二)优势卖点:一.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目前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
保险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二.月月复利持续增值:每月公布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利率,复利结算利息。
三.双倍意外终身保障: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保单账户价值两倍的赔付(此项赔付有最高限制,详见条款)四.额外惊喜持续奖金:如本合同于第5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向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内分配您所交保费的2%做为持续奖金。
五.灵活选择年金转换: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可将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
本合同在办理完年金转换后终止。
“泰康稳健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结算利率公告结算期间结算日期折合年化结算利率当月的日结算利率2011年03月01日-2011年03月31日2011年04月01日 4.8%0.01262777%2011年02月01日-2011年02月28日2011年03月01日 4.2%0.01226564%2011年01月01日-2011年01月31日2011年02月01日 4.2%0.01108%2010年12月0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01月04日 4.2%0.01108%2010年11月01日-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2月01日4%0.01091%2010年10月01日-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1月01日 3.875%0.01024%(一)产品说明:投保规则:10年交费15年期缴费期间/保险期间3年交费10年期5年交费10年期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出生满30天-55周岁交费金额1000元/份,3份起售生存金领取:(3年交10年期)按年返还:年交保费*3%(5年交10年期)按年返还:年交保费*4%(10年交15年期)按年返还:年交保费*10%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保单分红: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保险责任:1、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2、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万为限)+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2 (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万为限)+非意外身故保险金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4(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万为限)+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二)优势卖点:一.短期投资长期收益二.一年一返支取灵活:每年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生存保险金3年交费返还年交保险费的3%(返还10次)5年交费返还年交保险费的4%(返还10次)10年交费返还年交保险费的10%(返还15年)三.红利年金双重复利:每年根据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派红利,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复利生息。
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产品介绍”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标准培训教案
总公司编制
三、保险利益举例—5年交费期(续)
3、身故保险金:在10年保险期间,王女士还可获得如下保障 • 若王女士不幸因疾病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将获得疾病身故保险金赔付, 金额为10870元×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
• 若王女士因发生一般意外而不幸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将获得2倍保险 金额的赔付,即10870元×已交费年期×2+累积红利
总公司编制
二、产品形态及条款说明
产品特色: • 每年返还生存金形式,即缴即领,生存金复利 累积
• 保障功能增强:2倍普通意加了保额表, 相应提高了保障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标准培训教案
总公司编制
二、产品形态及条款说明(续)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标准培训教案
总公司编制
二、产品形态及条款说明(续)
5年交10年期 缴费 10000 10000 1000 10000 10000 10000 保单年度 领取 1 400 2 400 3 400 4 5 400 400 6 累计缴费50000 累计领取54000 7 8 9 400 400 400 400
累计缴费100000 累计领取115000 11 12 13 14
15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1000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标准培训教案
总公司编制
三、保险利益举例—5年交费期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标准培训教案
总公司编制
三、保险利益举例—10年交费期(续)
3、身故保险金:在15年保险期间,王女士还可获得如下保障 • 若王女士不幸因疾病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将获得疾病身故保险金 赔付,金额为11250元×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 • 若王女士因发生一般意外而不幸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将获得2倍 保险金额的赔付,即11250元×已交费年期×2+累积红利 • 若王女士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不幸意外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将 获得3倍保险金额的赔付,即11250元×已交费年期×3 +累积红利 • 若王女士因乘坐飞机而不幸意外身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将获得获得 5倍保险金额的赔付,即11250元×已交费年期×5 +累积红利
泰康颐养有约B款保险产品计划产品简介

“泰康颐养有约B款保险产品计划”简介产品简介“泰康颐养有约B款保险产品计划”是泰康人寿专为高龄客户打造的一款养老计划。
本计划包含《泰康颐养有约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颐养有约年金)和万能险《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嘉福1号)。
按照约定,年金合同下的生存保险金和红利(如果有)可以进入万能合同保单账户并按月计息。
“泰康颐养有约B款保险产品计划”专为60-70岁客户设计,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至105周岁,让您真正做到养老无忧、安享晚年。
产品特色高龄专属,养老无忧保单分红,累积生息投保规则●被保险人年龄:60周岁(含)-70周岁(含)。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最低投保保费要求:最低为标准保费20万元。
●投保本险种时必须同时投保的险种为:《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最低0元,以1000元整数倍递增。
投保案例投保人为60岁男性,为其自己投保泰康颐养有约B款年金保险产品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5年,年金合同年交保险费40万元,万能合同趸交保险费0元。
1、年金合同保险责任简介●基本保险金额:42,000元●生存保险金:自年金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年金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年金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42,000元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年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1)您累计已交纳的年金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和保单红利于年金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2、万能合同保险责任简介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万能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万能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6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生存年金,年年给付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
红利分配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保险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保险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手续。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保险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保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保险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退保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解除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策略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
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
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及领取方式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生存保险金默认自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以《泰康附加幸福成长定期寿险(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生存保险金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如您将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人,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取。
保单贷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保险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