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分级综合普查技术导
(城市规划)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送审稿)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1)(1)(1)

连通义务。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设,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共人行通道的地面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附属设施的位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无修改第七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
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
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规定执行。
无修改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九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无修改第七十七条(施行时间及施行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书的法定效力)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2号)和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渝建人居〔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基
础数据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渝建人居〔202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动城市更新提升,按照《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渝府发〔2021〕15号)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导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技术导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doc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道路工程3(一)道路工程——道路专业审查要点3(二)道路工程——支挡结构及高边坡专业审查要点8(三)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审查要点10(四)道路工程——排水专业审查要点11(五)道路工程——电照专业审查要点12(六)道路工程——绿化景观专业审查要点13(七)道路工程——信息模型审查要点14第三章城市桥梁工程16(一)城市桥梁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6(二)城市桥梁工程——信息模型审查要点24第四章城市隧道工程27(一)城市隧道工程——土建专业审查要点27(二)城市隧道工程——通风专业审查要点35(三)城市隧道工程——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审查要点37 (四)城市隧道工程——照明与供配电专业审查要点38 (五)城市隧道工程——监控专业审查要点40(六)城市隧道工程——信息模型审查要点42第五章城市给水工程45(一)城市给水工程——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45(二)城市给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9(三)城市给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51(四)城市给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5(五)城市给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56(六)城市给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58(七)城市给水工程——信息模型审查要点61第六章城市排水工程(含海绵城市/综合管廊)65(一)城市排水工程——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65 (二)城市排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73 (三)城市排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74 (四)城市排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78 (五)城市排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86 (六)城市排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89 (七)城市排水工程——信息模型审查要点90第一章总则1.0.1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要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渝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20110324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Standar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hongqing Construction Project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Standar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hongqing Construction Project批准部门:重庆市规划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2011年重庆前言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管理办法的编制要求,《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认真总结重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局制定,由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邮编:400020)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4 建设项目分类 (5)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7)6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 (8)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8)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8)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9)7 交通需求分析 (10)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11)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13)附录A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4)附录B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16)本导则用词说明 (19)条文说明 (2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5)5 Threshol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7)6 Study Area Horizon year Peak Hour and Day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8)6.1 Study Area (8)6.2 Horizon Year (8)6.3 Peak Hour and Day (9)7 Traffic Demand Analysis (10)8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11)9 Mitigation Alternatives and Assessment (13)Appendix A. Outline Template for a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Report (14)Appendix B. Level of Service of Vehicle (1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s (20)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 (21)1总则为促进重庆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配合《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落实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
市政勘察规范重庆地标送审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201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2013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ode for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报批稿-初稿)2013-**-**发布 2013-**-**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本规范(报批稿)系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460号文,由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会同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勘测院、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都安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等单位编制,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并按专家意见补充、修改而成。
本规范技术内容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地质勘察、城市桥涵工程地质勘察、城市隧道工程地质勘察、城市立交工程地质勘察、城市地下工程地质勘察、城市岸边渗滤取水工程地质勘察、城市堤岸工程地质勘察、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地质勘察、城市室外管线工程地质勘察、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指标与地基承载力和市政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审查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委会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委会主编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参编单位: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勘测院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重庆渗漏取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重庆一三六地质队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107地质队编委会:顾问:董勇、柳创主编:黄家愉、陶佳能、方玉树主要起草人:李琪锦、牟光鹏、李正川、潘方贵、何平、江冰、魏民、张天友、陈建光、李长雄、杨德全、杨炳建、陈希昌、赵银国、王建忠、陈志平、黄昌明、冉瑞清、吕韬、曾洪波、林润钟参编:陈德玖、周舟、王世平、陈文蓉、谭广慈、罗桂强、杨健、刘廷登、向玲、龚家强、吕鸣、魏金庸、张远弟、范泽英、蒲世宽、张天贵、邹永才、徐德斌审查专家:李玉生、罗济章、唐秋元、陆新、冯永能、田伟、徐锡权目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 基本规定3.1 岩土分类3.2 勘察阶段3.3 勘察等级3.4 勘察工作布置3.5 工程地质评价4 城市道路工程地质勘察4.1 一般规定4.2 勘察工作布置4.3 工程地质评价5 城市桥涵工程地质勘察5.1 一般规定5.2 勘察工作布置5.3 工程地质评价6 城市隧道工程地质勘察6.1 一般规定6.2 勘察工作布置6.3 工程地质评价7 城市立交工程地质勘察7.1 一般规定7.2 勘察工作布置7.3 工程地质评价8 城市地下工程地质勘察8.1 一般规定8.2 勘察工作布置8.3 工程地质评价9 城市岸边渗滤取水工程地质勘察9.1 一般规定9.2 勘察工作布置9.3 工程地质评价10 城市堤岸工程地质勘察10.1 一般规定10.2 勘察工作布置10.3 工程地质评价11 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地质勘察11.1 一般规定11.2 勘察工作布置11.3 工程地质评价12 城市室外管线工程勘察12.1 一般规定12.2 勘察工作布置12.3 工程地质评价13 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地质勘察13.1 一般规定13.2 勘察工作布置13.3 工程地质评价14岩土工程指标与地基承载力14.1岩土测试成果的统计与分析14.2 岩土体性质指标14.3地基极限承载力15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基本要求15.1一般规定15.2 勘察报告内容15.3勘察报告的附图、附件附录A 土、石可挖性分类附录B 隧道围岩分级附录C 渗滤取水垂直入渗试验附录D 风险概率(置信概率)及概率系数附录E 岩体性质指标标准值及结构面抗剪强度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3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提升人行道服务功能,净化人行道空间,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的空间规划、设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行道附属设施是指占用人行道地上或地下空间而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按照配套建设及功能属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设施(同步人行道建设,优先配套的设施):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照明、交通监控、消防、轨道站、公交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等。
二类设施(后期增设,提供可选服务的设施):环卫设施、广告、座椅、直饮水、隔离设施、管线配建箱体、5G基站、固定亭棚屋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其他监控设施等。
第四条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协调统一的原则。
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二类设施,二类设施的设置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附属设施的空间。
带有盈利性质的非公益性附属设施在人行道上设置应当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关要求支付相应设施占用费,费用上缴同级财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渝办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2007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重庆市2007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通行效率,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为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召开和直辖10周年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和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及考核意见。
一、工作目标主城区主干道全部达到A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达到A类城市优秀管理(一等)水平,初步建成模范管理示范街区;万州区、涪陵区达到C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等区域中心城市达到D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
其余各区县(自治县)要达到D类城市合格管理(四等)水平。
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主城区平均车速增加10%,其他区县(自治县)所在县城增加15%;公交分担率增加3―5个百分点;公交运行速度增加15%;主城区“交通文明示范路”行人、非机动车遵章率分别达到93%、95%,其他城市分别达到90%、92%。
全市实施畅通工程总体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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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分级管理普查技术导则(送审稿)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目录1 总则 (3)2 普查范围和对象 (3)3 数据编码 (5)3.1对象空间数据基本要求 (5)3.2普查编码规则 (5)3.2.1 道路编码规则 (5)3.2.2 道路附属设施编码规则 (5)4 数据普查需求 (6)4.1时间定义 (6)4.2时间格式 (6)4.3普查内容 (6)5 数据成果要求 (7)5.1数据成果格式 (7)5.2普查对象图像化要求 (7)5.3其他要求 (7)6 普查数据质量及验收要求 (8)6.1普查数据质量要求 (8)6.2普查数据验收要求 (8)6.2.1验收内容 (8)6.2.2验收方法 (8)6.2.3验收程序 (8)附件1 重庆市行政区划编码表 (10)附件2 道路交通功能级别编码表 (12)附件3 道路附属设施类别编码表 (13)附件4 普查对象图示表 (14)附件5 重庆市地理空间信息内容要素代码表 (15)附件6 普查对象数据结构 (16)1 总则1.1本导则主要基于城市基础地理空间数据,通过对城市道路相关属性信息采集,建立我市城市道路分级管理信息系统,达到城市道路管理的高效性、科学性、动态性、常态性的目的。
1.2本导则编制的主要依据:《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等级划分标准》《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线路设计规范》《重庆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B50/T232-2006《重庆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50/230-2006《重庆市地理空间信息内容及要素代码标准》DB50/T351-20101.3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道路分级管理中道路及相关信息编码。
1.4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道路分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查工作。
1.5在重庆市道路分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本导则未涉及的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6根据城市道路发展更新情况和具体工作要求定期更新普查数据,保持数据现势性。
2 普查范围和对象道路分级数据普查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各种城市道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以道路交通功能为主,兼顾道路市容分级标准对各条城市道路进行分级管理,两种分级方式同时存在供不同工作需要使用,具体分级原则如下:1、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功能对道路进行分级,按照《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的道路分级方法,城市道路分为以下5类。
1)快速路:指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
采用双幅路形式,主车道6-8车道,道路红线为32-54米,在服务需求多的区段,两侧设辅导。
设置中央分隔带,进出口进行控制。
2)主干路:指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一般采用双幅形式,市域中心城市行车道一般为双向6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32-42米。
市域中心城市建成区、区域中心城市主干道可谓双向4车道,建制镇可采用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2米,两侧设置人行道。
3)次干路:指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其集散交通的作用,兼具服务功能的道路。
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一般为双向4车道,市域中心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为20-36米,区域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建制镇可采用2车道,红线宽度为12-36米,两侧设置人行道。
4)支路:指连接次干路与街坊路的道路,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为双向2-3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9-26米,两侧设置人行道。
5)特殊道路: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
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不易超过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7-26米。
2、其次依据市容道路分级原则,按照《重庆市主城区道路等级划分标准》将城市道路分为以下四类。
1)主干道:主城区内连接政治、文化、商业中心及繁华窗口地区且路幅宽度一般不小于4车道长度不小于500m的城市道路。
2)次干道:主城区内连接主干道且路幅宽度一般不小于3车道长度不小于200m的城市道路。
3)背街小巷:主城区内除主、次干道之外的所有城市道路。
4)城乡结合部:主城区内连接城市规划区与建成区的道路。
第二部分是道路所属的路灯、过街天桥、人行下穿道、高边坡、道路监控摄像头等附属设施。
3 数据编码3.1对象空间数据基本要求3.1.1普查数据与重庆市公共地理框架数据要求相匹配;3.1.2对象空间数据采用的坐标系为西安80经纬度坐标系;3.1.3普查对象的空间定位精度应小于等于0.5米。
3.2普查编码规则参考《重庆市地理空间信息内容及要素代码标准》DB50/T351-2010的编码原则,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以下编码规则。
3.2.1 道路编码规则道路编码共13位且分为三个部分,从左到右依次是行政区域编码(6位),道路交通功能级别(2位),道路序号(5位),其中行政区域编码原则参见附件1,道路类别参见附件2,道路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可由各数据普查单位自行编码,编码连续且唯一。
□□□□□□□□□□□□□道路序号道路交通功能级别行政区域区编码例如:渝中区长江一路,根据道路分级原则长江一路应为主干道,所以长江一路可编为以下代码:500103 02 00001,其中500103代表渝中区, 02代表道路交通功能中的主干路, 00001代表道路序号。
3.2.2 道路附属设施编码规则道路附属设施编码共20位且划分为三个部分,从左到右依次是所属道路编码(13位),附属设施类型(2位),附属设施序号(5位),附属设施类型编码原则参见附件3,附属设施类型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可由各数据普查单位自行编码,编码连续且唯一。
例如渝中区长江一路的鹅岭人行天桥,根据附属设施编码原则,可编为以下代码:500103 02 00001 02 00001,其中前三部分即500103 02 00001的编码方法同道路编码方法相同,第四部分02代表人行天桥,第五部分00001表示附属设施序号。
4 数据普查需求4.1时间定义应详细记录各条道路和附属设施的竣工时间和维修时间信息。
4.2 时间格式时间信息的记录应使用8位字符格式,以YYYYMM的方式表达,其中YYYY表示年份如2005年,MM表示月份如08月。
4.3 普查内容城市道路普查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及道路附属的人行天桥、人行下穿道、路灯、高边坡、摄像头、门洞等(具体图示参看附件4)。
在保证基本普查内容的基础上,各普查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普查指标、普查内容,数据字典详见(表1-表20)。
为了满足《重庆市地理空间信息内容及要素代码标准》等标准要求,实现重庆市主城区道路分级管理信息系统与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融合,所有普查对象应单独提供附件5所要求的编码。
5 数据成果要求5.1数据成果格式各普查单位应同时提交西安80经纬度坐标系和重庆市独立坐标系普查成果,普查成果应为shp标准文件格式,每类普查对像为一个单独的图层。
5.2 普查对象图像化要求为直观反映普查数据的外貌,道路普查单位应提供普查对象清晰的全貌图像。
具体要求如下:(1) 图像拍摄要求图像要求统一提供高清晰度JPG彩色图像,分辨率为640*480以上。
(2) 图像标注要求图像文件必须要标注清楚设施编码,并与普查成果数据中普查对象编码一一对应。
(3) 图像封装要求图像文件要求将编号连续的同类普查数据(如路灯)放入同一子目录中,以普查数据编号范围作子目录名。
图像文件刻入光盘中,并提供详细数据说明。
(4)图像文件以光盘形式随普查数据成果一同提交。
5.3 其他要求1、各普查单位在对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以及匝道等进行普查时,应沿着普查对象的中心线进行普查。
2、道路分级普查中各普查对象应具有唯一的几何构型,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点、线、面三种类型。
6 普查数据质量及验收要求6.1 普查数据质量要求各普查单位应提交符合本导则要求精度的普查数据成果,同时严格按照本导则要求填写正确属性数据。
6.2 普查数据验收要求6.2.1 验收内容1、道路分级的准确性;2、普查对象以及图层的完整性;3、普查对象编码的唯一性、连续性以及正确性;4、普查对象空间定位的准确性;5、普查对象属性的完整性以及正确性;6、普查对象调查的现势情况。
6.2.2 验收方法内业验收: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属性、分级和地址描述进行全面的逻辑检查和正确性检查;外业验收: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属性、地址描述的正确性须到实地进行抽查;抽查比例:随机抽查15%,数据的位置定位、描述和错漏率不得超过抽查数据的3%,否则认定该批调查成果不合格,需重新普查。
6.2.3 验收程序第一步:承担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对普查成果进行自检;第二步:第三方专业质检机构按本导则和其他专业质检要求进行质检,并出具详细质检报告;第三步:由项目建设方对普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与抽查验收。
普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地进行数据质量控制。
普查成果经质量检测符合标准的,予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普查单位要对数据进行全面复核整改,并依照上述要求重新组织质量检测验收,直至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附件 1 重庆市行政区划编码表序号名称编码1万州区500101 2涪陵区500102 3渝中区500103 4大渡口区500104 5江北区500105 6沙坪坝区500106 7九龙坡区500107 8南岸区500108 9北碚区500109 10万盛区500110 11双桥区500111 12渝北区500112 13巴南区500113 14黔江区500114 15长寿区500115 16高新区500120 17经开区500121 18綦江县500222 19潼南县500223 20铜梁县500224 21大足县500225 22荣昌县500226 23璧山县500227 24梁平县500228 25城口县500229 26丰都县500230 27垫江县500231 28武隆县500232 29忠县500233 30开县500234 31云阳县500235 32奉节县500236 33巫山县500237 34巫溪县500238 35石柱土家族自治县500240 3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500241 3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500242序号名称区划编码38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500243 39江津区500381 40合川区500382 41永川区500383 42 南川区500384附件2 道路交通功能级别编码表序号名称编码1快速路01 2主干路02 3次干路03 4支路04 5特殊道路05 6桥梁06 7隧道078 立交桥089 其他09附件3 道路附属设施类别编码表序号名称编码1路灯01 2人行天桥02 3人行下穿道034 高边坡045 摄像头056 排水管道067 挡墙078 匝道089 门洞0910 路名牌1011 道路隔音屏1112 护栏1213 其他13 注:本表未包含的道路附属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附 件 4 普查对象图示表注:本表未包含的普查对象图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