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林改函〔2018〕895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将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18〕1号)要求,现就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交易,应当纳入16个“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林权交易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开,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二、按省级林长第一次会议关于做强做大做活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已与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签订合作协议的市、县(市、区),可继续按协议约定委托其办理林权交易服务;未签订合作协议的,也可自愿委托其办理林权交易服务。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林权交易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将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是省政府“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于年底前完成相应任务。
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林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林资〔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皖政秘〔2021〕75号),已报国务院备案。
现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着力提升森林质量,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各分项限额原则上不得串换使用。
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从其主伐限额中调剂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需要清理受灾林木的,可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采伐限额。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县,应将采伐限额分解到乡镇。
因行政区划调整、林权流转等出现森林资源较大变化情况确需相应调整采伐限额的,经各相关编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相关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省林业局核定后执行。
三、规范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主要用于统筹解决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或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油气管道以及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采伐林木,且在县域范围内采伐限额不足的问题。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林改[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林改〔2011〕1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为规范林权流转,切实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稳定农村林业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按照建设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林权保护机制,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流转市场,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二)坚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维护农民依法享有林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流转主体地位,不断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任何形式的林权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时,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林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价格也可以共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评估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有效剩余期限。
(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林权流转。
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林地和林木,严禁将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严禁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低价流转,切实防止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垦林地等现象。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法〔2020〕45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4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1.关于修改《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林计〔1994〕24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除治性采伐和疫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51号制定,林办函〔2015〕848号修改)3.关于加强林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159号)4.安徽省木材运输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林资〔2006〕10号)5.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林资〔2006〕10号)6.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林资〔2006〕10号制定,林办函〔2015〕848号修改)7.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号制定,林办函〔2014〕17号修改)8.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林资〔2006〕106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07〕13号)10.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林火〔2009〕87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林防〔2010〕77号)12.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林改〔2011〕11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11〕12号)14.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11〕13号)15.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园〔2011〕134号)16.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资质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林防函〔2012〕36号)17.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自〔2012〕83号)18.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2013〕23号)19.关于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有关树种认定问题的复函(林造造〔2013〕66号)20.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林办函〔2014〕17号)21.关于印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宜猎种类及年度猎捕量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林办函〔2014〕34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3号)23.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24.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林办函〔2015〕848号)特此通知。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之二)

放林权证?
答 : 了林 业规 模 经 营和方 便农 户经 营 管理 , 林 为 对
对外发 包 , 村委 会是 否资源 资产 评估 机 构 , 森 是为 森林 资 源资 产 的 拍卖 、 合资 、 合作 、 营 、 联 租赁 、 股份 经 营 、 保 、 押 、 担 抵 清 算 、 害损失评价 、 灾 补偿提 供 中介 服 务 , 是具 有独 立法 人 资格 的中介组织 。是 否成 立森林 资源 资产评 估机 构 , 由 各地 自定 , 根据需要 和条件等履 行报批手续 。 2. 9 村或 村民 组集体所有 的 山场 , 分到户 面积较 小 , 且到户不利于营 林生产 , 是否可 以不分 到户 ? 答 : 民组集 体所 有 的 山场是 否 到户 , 村 原则 上 应 尊 重村 民意愿 , 注意权衡 林 改的效果 。如 果农户 对 于分 并 山 的愿 望 不迫 切 , 又没 有 经营 管理 的积 极 性 , 可 以不 则
答: 根据有关 规定 , 阻碍行 洪 的种植应 予纠正 。造林 者在河道 两旁集 体土地 上植树 , 造林 者 申请 领证 的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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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林 地 和林 木 权 属 证 书 , 规 划 的 , 发 给林 木 所 有 未 只
权证 。 3 . 组区划调整如何确 权和分利? 7村
但在 承包合 同中应 当明确 限期 造林 绿化 的要求 , 逾期 不
履行合 同的 , 委会有权 收 回重新发包 。 村 3. 6 沿江滩 涂造林是 否属于这次 林改对象? 答 : 江滩涂造 林多 为农 民 自发 造林 或村组集 体 出 沿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秘〔2016〕6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全省各地和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随文下达(见附件),并就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采伐限额管理文件精神。
国函〔2016〕32号文件是指导“十三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皖政秘〔2016〕65号文件和林资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要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快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次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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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1.02.15
•【字号】林改[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林改〔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为规范林权流转,切实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稳定农村林业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按照建设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林权保护机制,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流转市场,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二)坚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维护农民依法享有林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流转主体地位,不断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任何形式的林权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
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时,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林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价格也可以共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评估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有效剩余期限。
(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林权流转。
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林地和林木,严禁将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严禁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低价流转,切实防止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垦林地等现象。
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时不得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农户的林权流转收益。
二、积极探索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五)农户之间为方便经营,可以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相互调换;互换林地的立地条件和林地上林木价值有差异的,由互换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六)农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成员。
(七)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以租赁等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八)允许农户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以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木入股进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在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的林地应当退还原承包农户。
(九)允许将承包经营林地上的林木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贷款和融资。
(十)允许林地承包经营者在保留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时,只将林
下隙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
(十一)允许林木所有者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后,将准许采伐的林木连同取得的合法采伐权一并进行流转;受让方行使流转后的采伐权,原采伐申请人有权进行监督。
(十二)未采取分户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发包,流转的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三、切实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同等条件下流转林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受让;林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包的,在同等条件下,家庭成员人均承包林地面积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水平的农户可以优先。
(十四)林权流转时,出让方有义务公布流转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林木资源状况等真实信息;受让方有权查询流转的林地、林木相关信息和林权档案资料,也有义务提供相关资信情况和林业经营能力等信息。
(十五)林权流转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时,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
(十六)国家涉及林地、林木的各项林业补助、补偿、补贴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七)林权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后,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林权流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在林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因此
引起的有关经济问题,由林权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十九)林地流转后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征用占用的,受让方应当及时告知原承包方,同时报告林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十)林权流转的受让方享有与出让方接受林业公共服务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林权流转后符合采伐条件的,相应森林资源的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必须随之分解下达给受让方。
在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批准采伐申请和进行森林资源调查设计时,严禁歧视和刁难受让方。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1、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
2、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3、共有林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已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5、其他禁止情形的。
四、加强林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二)切实做好林权纠纷争议的调处工作。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承包争议或权属纠纷的,应当及时进行仲裁或纠纷调处;林权流转后出现权属纠纷的,有关农村基层组织或当地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处。
(二十三)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宣传,加快林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广泛收集和及时发布林权流转的市场信息,积极引导林权流转公开、规范进行,引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依法规范开展服务。
对符合林权登记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二十四)加强林权档案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林权登记
(包括变更登记)和立卷建档、查询服务工作,并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好林权流转合同的审查、备案、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