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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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最新1. 引言托管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托付给托管人进行存储、结算、交割和清算等业务管理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托管基金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2. 资产存储和管理2.1 托管人负责接收、存储和保管托管基金的各类资产,包括证券、现金等。

托管人应确保托管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协议。

2.2 托管人应定期对托管基金的各类资产进行核对和清算,并及时报告给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

核对和清算的内容包括资产数量、质量、估值和流动性等。

2.3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资产的投资、赎回、转移和结算等操作。

托管人应确保资产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操作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3. 结算和交割3.1 当托管基金进行证券交易时,托管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结算和交割。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交割结果,并妥善保管交割凭证。

3.2 托管人应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机构建立稳定和高效的结算和交割机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托管人应核对交割的证券种类、数量和质量等,并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交割凭证。

4. 信息披露和报告4.1 托管人应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基金运营管理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托管人应定期更新和发布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等信息。

4.2 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表和报告。

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包括资产状况、交易情况、净值计算、风险评估等。

4.3 托管人应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报告资产存储和管理的情况,包括资产的总量、种类、安全性等。

托管人还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资产操作的情况,包括投资、赎回、转移和盈亏情况等。

5.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5.1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托管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托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审计,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5.2 对于违反托管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托管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托管运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托管运营管理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专业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基金托管部门应当设立基金托管团队,负责具体基金托管业务的执行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明确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职责,确保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托管人员,确保托管业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

第三章基金托管业务流程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制定基金托管业务流程,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基金资产保管制度,对基金资产进行专门保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对基金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基金账户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基金资金清算制度,对基金资金进行及时清算,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第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基金投资监督制度,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基金投资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服务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投资者服务体系,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咨询、赎回、分红等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0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制度范本

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任投资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恪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为基金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二章托管职责第四条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交割、分配等事项;(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四)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确保其准确无误;(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决议;(六)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托管人应确保基金财产独立于托管人固有财产,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托管人固有财产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六条托管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安全、高效。

第七条托管人应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运作。

第八条托管人应定期对基金托管业务进行自查,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

第九条托管人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基金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条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持有人披露基金托管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基金托管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托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切实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存托人及其委托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行为,目的是规范托管业务的管理、运作和服务,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二)具备从事基金资产托管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三)合法经营资格,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近三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违法违规处罚。

三、托管业务的内容(一)资产管理责任。

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稳健增值,根据存托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执行资产管理职责;(二)资产保管责任。

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并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三)财务管理责任。

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核算、报告基金财务信息。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一)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二)托管人应当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资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防控;(三)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做好防范风险的工作。

五、托管费用的收取托管人可以按照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相应的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应当合理、公平,符合市场化原则。

托管费用应当在存托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六、存托协议的签订和内容托管人与存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存托协议,并约定相关权利和责任。

存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托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三)基金财产的存托、保管、管理、处置和费用等方面的约定;(四)信息披露和事项通知等相关约定;(五)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约定。

七、存续期间和解除存托协议存托协议的存续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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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地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地规定及基金合同地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地行为.p1Ean。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DXDiT。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地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地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地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RTCrp。

1 / 13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地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地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5PCzV。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jLBHr。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xHAQX。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个会计年度地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地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地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地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地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地;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地执业人员不少于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LDAYt。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地条件;(五)有安全高效地清算、交割系统;2 / 13(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地固定场所、配备独立地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地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地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和经国务院批准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地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地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地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十条申请人地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地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Zzz6Z。

(一)基金托管部门地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地业务岗位有单独地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3 / 13(三)有完善地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四)有安全地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五)有基金托管业务地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一)申请书;(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地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地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地说明和承诺;(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dvzfv。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地报告;(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地运行测试报告;(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4 / 13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地规章制度;rqyn1。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地商业计划书;(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地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地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地,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地,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地全部内容.Emxvx。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地,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地,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SixE2。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地,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6ewMy。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地内容;5 / 13(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地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地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期限内.kavU4。

第十五条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地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地任职手续.y6v3A。

第三章托管职责地履行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地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地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M2ub6。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所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地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地独立与完整;0YujC。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地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地到账、赎回资金地支付以及投资资金地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地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年以上;eUts8。

6 / 13(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sQsAE。

第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地相关职责.GMsIa。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地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地,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TIrRG。

第十九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地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地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地,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地,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7EqZc。

第二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地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地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地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7 / 13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lzq7I。

第二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zvpge。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地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地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地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地,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NrpoJ。

第二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地,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1nowf。

第二十三条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地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地,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fjnFL。

8 / 13第二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地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tfnNh。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地计算方式和方法.HbmVN。

基金托管费用地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第四章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第二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地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V7l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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