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1、请问什么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什么是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什么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属于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负责人等是第二责任人,安全事故实施者是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条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的大领导和法定代表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是和第一责任人相对的,指那些负责管理、实施生产的分管领导。
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世故的发生,但对此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人就是安全生产的执行人,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始作俑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1)安全生产负责人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般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地位和作用,阐明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考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网络2、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指什么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23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目的和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范围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高度负责。
安全生产的任务是: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明确各级组织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其责任的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评估,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安全意识。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 展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
安全生产原则: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 任主体,应当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完 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长。
提升社会治理水 平:安全生产条 例的出台有助于 完善社会治理体 系,提高政府监 管能力,提升社
会治理水平。
增强企业竞争力: 安全生产条例的 实施有助于提高 企业安全生产水 平,增强企业竞 争力,推动企业
可持续发展。
保障民生福祉: 安全生产条例的 出台有助于保障 员工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社会稳 定,保障民生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普 及程度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 容和形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 与率和覆盖面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效 果和影响
事故预防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
事故影响降低:通过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和宣传教育,降低事故发 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祉。
评估目的:评估福 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发现问题并提出改 进建议
评估方法:采用问 卷调查、访谈、文 献资料分析等方法
评估内容:评估福 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适用范围、内容 、实施情况等方面
评估结果:根据评 估结果,提出针对 性的建议和改进措 施,促进福建省安 全生产工作的持续 改进和提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且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七条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开展经营、生产活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务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按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责任人,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通过增加安全投入,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提升,降低了生产事故 风险。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的影响
强化风险评估与控制
新条例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新条例对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开展宣传教育
政府应开展新安全生产 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全社会对新条例的 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社会如何支持新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
01
媒体宣传
媒体应积极宣传新安全生产条例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
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02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应加强对企业执行新安全生产条例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
及时举报,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新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 新安全生产条例重点内容 • 新旧安全生产条例对比 • 新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 新安全生产条例对政府的影响 • 新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建议
01
新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条例出台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福建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需要 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来规范和保障生产安全。
03
行业协会指导
行业协会应发挥指导作用,协助企业理解并执行新安全生产条例,推动
行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
THANKS
感谢观看
新条例鼓励企业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05
新安全生产条例对政府的影响
政府监管责任的变化
政府监管责任更加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新)

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新)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安全生产工作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经营责任。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
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不发生事故。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标志、标识、警示颜色的选择、设置和使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者不到位,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问责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商品生产和服务企业,必须明确在产品、服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在确认或者发现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警示或者召回。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83 年10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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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2 月2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 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四)危(wei)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wei)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催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危(wei)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创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三)重大危(wei)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建造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wei)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制。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管理方案,明确并落实管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路线、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五)在危(wei)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wei)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wei)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创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时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wei)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存在重大危(wei)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wei)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wei)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wei)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造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造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造设施安全。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
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管理措施。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wei)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危(wei)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新建重大危(wei)险源、危(wei)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造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