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民航局)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行政许可一般规定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简要说明本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 -15)编写,共3节,即民航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定、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民用航空行政许可项目,旨在加强民用航空行政许可的规范性。
第一节 民航行政许可一般规定一、行政许可设定(一)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或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民航规章或者红头文件增设行政许可。
(三)民航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CCAR-15。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第四条。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民航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民航总局;(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操作提示】●民航行政许可需要由民航内设的多个部门审查的,确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民航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依据其职责分工,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事宜,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关系航空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第二节 民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下列内容在实施机关的网站或者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许可依据;(三)行政许可条件;(四)行政许可程序和实施期限;(五)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的数量;(六)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八)申请书文本式样;(九)实施民航行政许可依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十)民航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一)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哪些

一、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哪些行政许可事项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等。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几种: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许可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
3、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宜、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8号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8号《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已经2005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公司法、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一)公共航空运输;(二)通用航空;(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依照民用航空法、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事项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详细列出了该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类型、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这份清单的制定,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背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发展经济、提高民生水平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和生产活动,而这些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条件、时限等方面的不规范和不透明,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很多困扰。
同时,行政许可的审批权也容易被滥用,给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逐步推出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部门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意义1. 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详细列出了政府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类型、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使得申请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申请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而避免了政府部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规范了行政许可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2. 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部门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成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 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施可以避免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打破行政许可的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增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推动。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 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府部门需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机关各部门: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制定《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航局2020年5月9日附件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民航领域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民航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民航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廉洁高效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民航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报刊媒体、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按职责分别对所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运行、行业监管、简政放权、税费补贴等方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加强宣传,便于民航市场主体执行和利用行业政策。
第六条民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七条支持民航各类行业协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缩减民航领域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第八条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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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国民航局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
44
中国民航局
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22
中国民航局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3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4
中国民航局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2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批
33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4
中国民航局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35
中国民航局
民航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1
中国民航局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7
中国民航局
境外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准入审批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2号修正)
30
中国民航局
规定权限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审批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1
中国民航局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32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5号)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45
中国民航局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6
中国民航局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9
中国民航局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
36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号)
25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审批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6
中国民航局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7
中国民航局
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4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5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设计认可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7
40
中国民航局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41
中国民航局
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7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审批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8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审批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9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审批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维修单位许可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8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批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制造人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民航局)
序号
中央主管部门
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审批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设计审批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160号)
42
中国民航局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5号)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
37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中国民航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8
中国民航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9
中国民航局
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3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审批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4
中国民航局
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5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6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适航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