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一项(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法,是指采购方和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性咨询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就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
咨询小组),然后由供应商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要约,然后由采购方确定成功采购方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条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协商购买:(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三)由于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的购买,由于无法确定数量等原因,无法预先计算总价;(四)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除根据招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的招标项目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协商程序第四条凡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符合公开招标价标准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并依法向市辖区,自治州及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协商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邀请不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或分别由购买者和评估专家提出书面建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的仓储申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将供应商的图书馆用于区域和行业封锁。
如果供应商是通过购买者和评估专家的书面推荐选择的,则购买者和评估专家应发表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
购买者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川财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3月31日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系统第三章交易规程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第五节评审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第八节档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篇1 政府采购的事前参与和监督(1)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即实行采管分离的原则。
那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法则。
(2)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的原则。
即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3)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性的监督。
岗位设置要相互监督和牵制。
如操作岗位与合同审核岗位、决策岗位与执行岗位之间等等,要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
防止少数甚至一人说了算,从而从制度上堵塞了采购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违规操作的发生。
(4)对采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监督。
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岗位纪律要求,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从业资质认定。
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及效率。
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6)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监督。
信息、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的。
因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暗箱操作等环节联系在一起,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相关的政府采购事项,这就相对扩大了对采购操作的监督力度。
(7)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
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8)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监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基础工作,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计划采购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前期参与和事前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9)加强采购预算的监督。
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期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没有上报预算或虽然上报预算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财政部门拒绝拨款,审计、监察部门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川财采〔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17号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7月22日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单位(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附件一)。
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以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人的责任第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和实施的职责,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结果。
第五条采购人对于与其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与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组织、评审和比选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审与定标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十六条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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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谈判文件
第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谈判公告的发布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个工作日。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3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谈判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八)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九)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谈判内容;
(十一)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公告或者谈判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2日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够的,应当延长谈判公告时间。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节报名、提供谈判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谈判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谈判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谈判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第十二条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三条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