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川财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不得规避政府采购。
严禁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工程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设立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供应商库。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要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小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三、严格资格预审制度。
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并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3家以上向其发出采购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川府函[2003]140号•【施行日期】200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3]140号2003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依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四川省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争取在3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政府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初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逐步形成全省和全国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2.合理分工,相互制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依法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3.兼顾效益与效率。
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一般不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最低销售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对经常性、小批量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以定点采购为主的采购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4.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操作行为、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评标行为和供应商的投标及合同履约行为;对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0]7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各网络终端向其提供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在“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提供的被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适用于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将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川财采〔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川财采〔2011〕6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省财政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
本文所称服务,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本《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属于示范性文本。
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过程中,为公平、公正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作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整。
三、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的执行情况。
四、本《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自2011年10月20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稿)》(川财采「2008」43号)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川财采〔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17号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7月22日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单位(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附件一)。
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以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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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
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标联合体)。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自愿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职责:(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一)综合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
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日期和地点;3、投标人签到名单;4、唱标价记录;5、投标报价;6、评标方法;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委托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更正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现更正《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改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29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更正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招待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更正为“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