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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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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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办法、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函,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质疑和申诉处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合同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不能为特定企业定制,不能排除潜在竞争者。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当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审核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川财采〔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简版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简版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证招标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该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招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招标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范围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条例》,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方面的采购活动。

四、招标招投标信息公开办法4.1 公告发布政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招投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标招投标信息。

4.2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式等。

- 招标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等。

-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等。

-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 包括采购单位的,以及处理招标文件的。

4.3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适当调整,但不得少于法定的公告期限。

4.4 公告方式公告的方式可以选择在所在地区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同时,政府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公告方式。

4.5 公告结果政府采购人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上,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告知中标结果以及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处罚为确保招标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四川省建立了监督与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招标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招投标活动等。

六、总结通过《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府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招投标工作,提高了招标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办法还强化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罚,保护各方利益。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川公办发[2013]26号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办发〔2013〕26号2013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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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

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标联合体)。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自愿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职责:(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一)综合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

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日期和地点;3、投标人签到名单;4、唱标价记录;5、投标报价;6、评标方法;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组织签定正式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委托人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委托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更正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现更正《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改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29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更正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招待投标暂行办法》(川财库〔2001〕10号)“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更正为“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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