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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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标准卫生院验收标准

标准卫生院验收标准

管理
10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按核准诊疗科目执业,无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情况。(2分)
2.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执证上岗,无超范围执业现象。(2分)
3.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1分)
4.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2分)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

规划布局和院容院貌
15
1.功能分区合理,合理划分医疗工作区、生活区、附属设施区及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3分)
2.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3分)
3.分别设置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分)
4.医疗环境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3分)
5.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全员聘用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制度。(2分)
6.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营成本,无经营性亏损。(1分)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1处不符合扣0.5-1分,至该项指标分扣完为止。

医德医风
10
1.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公开。(2分)
4.房屋建筑耐久年限、建筑安全等级和抗震能力符合要求。(2分)
5.预防保健、门诊、住院、放射科、检验、手术室和产房、供应室、药房等主要用房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关要求。(7分)
6.院址安全,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物品区,交通便利,方便群众。(3分)
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1处不符合扣0.5-1分,至该项指标分扣完为止。
5.对医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3分)

安徽省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19年3月印发实施)

安徽省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19年3月印发实施)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9年3月印发实施,附文件)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学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传染科(传染病隔离病房)、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88:1;病区护理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4:1;至少具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2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四、房屋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医疗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二维、三维)、数字X线(DR、CR)和其他能满足基本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医疗设备。

(二)病房每张床位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度制订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有完善的医院质量管理质控体系等。

七、资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医疗用房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无医疗用房的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

安徽省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设有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肿瘤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其中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

属地有二级以上公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可设门诊而不单独设置。

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

二、人员配备: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并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基础设施:业务用房面积在80-120平方米。

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供水、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四、基本设备:(一)诊断室:有诊断床、候诊椅、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出诊箱、身高体重计、有盖污物桶等器械等。

(二)治疗室(处置室):有治疗台、急救药品柜、消毒盛器、有盖方盘、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氧气袋、治疗盘、紫外线消毒灯(或车)、地站灯、有盖污物桶等。

(三)观察室:观察床2-4张,配有床头柜、输液架等。

(四)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

(五)其它:配有电话,根据需要配备高压消毒容器、健康教育设备(电视机、DVD机),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冰箱、空调等。

五、药品:严格执行《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待下发)。

六、管理规范:(一)卫生室医务人员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执业资格。

(二)规章制度健全,人员职责明确,登记记录完整。

在醒目位置张贴村卫生室职责任务、工作制度、服务公约和便民措施,公开预防保健、急救处理、传染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健康教育、传染病登记报告、处方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消毒、医疗废物处置等各类制度。

公开电话号码,与辖区居民能够随时保持联系。

(三)有诊疗技术规范与医疗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四)建立较为齐全的基础资料。

规范登记诊疗、转诊、健康咨询、上门服务、老年保健、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残疾康复、合作医疗、药品进销及传染病管理等资料。

(五)设施设备专人保管、专物专用。

(六)规范药品管理。

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设专册登记;药柜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单位,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具
有重要意义。

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也关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和服务水平。

下面将从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服务范围、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等方面,探讨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

首先,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应当包括基本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监督等。

基本医疗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常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慢性病管理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妇女儿童保健、孕前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卫生监督包括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

这些基本职能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保障。

其次,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范围应当覆盖所在乡镇的所有村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保证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转诊制度,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治的病患能够及时转诊到县级或市级医院。

再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置应当包括合格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公共卫生
医师等,人员数量应当与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

此外,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保障卫生院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最后,乡镇卫生院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诊疗室、医
技室、药房、医疗器械设备等,同时还应当有基本的水电供应和卫生设施,以保证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

总之,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医疗卫生服
务的特点,保障其基本职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置,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

其科室和床位设置、业务用房面积、人员配置及主要设备配备的具体要求如下:一、中心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

应有符合标准的手术室和产房。

4、防保站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㈡、床位设置按每千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人口)0.2–0.3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60张,丘陵地区不超过40张, 山区不超过30张。

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55平方米/床。

㈣、人员配置1、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

其中, 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不得少于3人。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应增设相应人员。

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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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置,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

其科室和床位设置、业务用房面积、人员配置及主要设备配备的具体要求如下:一、中心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

应有符合标准的手术室和产房。

4、防保站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㈡、床位设置按每千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人口)0.2–0.3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60张,丘陵地区不超过40张, 山区不超过30张。

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55平方米/床。

㈣、人员配置1、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

其中, 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不得少于3人。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应增设相应人员。

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5%达到专科以上学历,15%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㈤、主要设备配置1、必备设备:冷链设备(电冰箱、接种包、冰瓶等)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计算机简易呼吸机急诊抢救箱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导尿包心电图机(三导以上) 抢救床妇科检查床多功能产床(2张以上)接生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抢救台多功能手术床必备手术器械 (无影灯、简易麻醉机) 生物显微镜电动离心机干燥箱恒温水浴箱电冰箱X光机(200mA及以上)观片灯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身高体重计冲洗车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诊断仪(台式)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气管切开包多参数心电监护仪胎心监护仪产房与手术室空调尿液分析仪(十项) 电解质分析仪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病床及床单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可选设备:除颤器、五官科椅、口腔综合治疗台、多普勒胎儿听诊器、新生儿暖箱、酶标仪、血球计数器、电教设备、救护车、生活锅炉。

二、防治结合型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人相对分开。

有基本符合工作流程的手术室和产房。

4、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㈡、床位设置一般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0.4-0.6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30张病床、丘陵地区不超过20张、山区不超过10张。

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的基本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每设一张床位,建筑面积应增加30-40平方米。

㈣、人员配置1、人员按每床1.2-1.5人定员。

其中,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应不少于2人。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的应增设相应人员。

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专业结构合理,从事公共卫生人员占人员总数的20-40%,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学专科以上毕业人员达到30%以上。

3、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

㈤、主要设备配置1、必备设备冷链设备(电冰箱、接种包、冰瓶等)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计算机急诊抢救箱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单导)抢救床妇科检查床综合产床接生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抢救台生物显微镜电动离心机恒温水浴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200mA)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诊断仪(便携式)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式分光光度计呼吸气囊产房与手术室空调电热恒温培养箱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病床及床单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可选设备除颤器、、电解质分析仪、血球计数器、多普勒胎儿听诊器、多普勒胎心仪、手术床、备手术器械(简易手术床、无影灯)等。

三、防保型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有独立的防保站。

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2、设立简易综合门诊,包括诊室1-2间、注射与换药室、放射室、化验室、留观室、中西药房(药柜)。

㈡、床位设置不设编制病床,但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观察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基本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每设一张观察床,建筑面积应增加20-30平方米。

㈣、人员配置1、根据实际需要定员,一般应不少于4-8人。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2-4人配备。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增设相应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有中医药人员。

3、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

㈤、主要设备配置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乡镇卫生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配置。

其主要设备为:冷链设备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计算机Х光机生物显微镜洗胃机恒温水浴箱妇科检查床分光光度计电冰箱高压消毒锅干燥箱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第二部分房屋建筑要求一、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1、业务用房建设面积。

根据本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等状况合理确定。

2、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用房面积。

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二、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淮㈠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

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3、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除危房。

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2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 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4 手术室 2.7病房二人病房 3.0× 6.0三人病房 3.6 × 6.0辅助用房 3.6 × 4.0门诊诊室 3.3 × 4.2诊室 3.3 × 4.5手术室大 3.6 × 6 × 2中 3.6 × 4 × 2小 3.3×4.5X光室 3.3 × 4.5 × 2化验室 3.3 × 4.5 × 2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⑵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5、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⑵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⑶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⑷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⑸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1/6医护办公室候诊室、病房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⑴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⑶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㈠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

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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