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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这些变革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解决土地问题和农村发展不平衡的挑战。

1978年以前的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主要是集体所有制。

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通过集体经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分配和使用是由集体组织进行管理,农民主要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

1978年至1990年土地承包制度的引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引入了土地承包制度。

此举旨在激励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根据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租赁土地并进行个人承包经营。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农作物的种植和经营方式。

这一制度的引入使农民能够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1990年至今的农村土地改革自1990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政策的放宽。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农民更加自主地管理土地资源,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此外,农村土地改革还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加强。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到土地承包制度再到土地改革的历史沿革。

这些改革旨在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随着中国农村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仍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 注意:此文档的内容旨在概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并不涵盖具体的法律内容。

对于具体问题和法律事务,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历程

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历程

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历程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历程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变革,不仅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第一轮土地承包自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其中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打破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大锅饭,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农村集体将土地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分配给农民家庭,承包期限一般为15年。

这一制度的实施迅速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得中国农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发展,第一轮土地承包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土地细碎化、承包期限过短等。

因此,1993年,中国开始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

与第一轮土地承包相比,第二轮土地承包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1.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给予农民更长期的使用权;2.土地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和效率,以家庭人口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土地肥力等因素;3.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实施进一步稳定了农村社会,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第三轮土地承包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这一形势,2002年,中国开始实施第三轮土地承包。

与前两轮相比,第三轮土地承包在保持稳定的同时,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鼓励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

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多的空间。

四、当前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作者:庞晶晶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庞晶晶(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摘要:耕地既关系着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又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土地政策、土地法规的制定。

从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政策的实行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开展,土地所有权经历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的改变,土地使用权则经历农民自由经营、集体经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三个阶段。

不同时期,政策、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如禁止、限制及合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业生产,当然其滞后性对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消极影响。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 )05-0032-03回顾我国土地政策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革命至如今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中间历经土地农民私人所有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过渡,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共三个阶段。

伴随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变革,土地的流转也经历了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时期的自由流转,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时期禁止流转、限制流转,到现在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阶段。

一、1949-1952土地农民私有、自由经营、自由流转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共同纲领》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指导方针,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土地分给农民私人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至1952年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结束,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为新中国经济恢复奠定了基础,为工业化生产开辟了道路。

此阶段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和流转。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现状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

一、历史演变1. 政策出台和初步实施阶段(1950年代-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土地改革成为显著的任务。

1950年代初,中国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

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初期,农民仍然面临土地使用权不稳定的问题。

2. 权责明确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8年-2003年)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1978年,中国决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规定每个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耕地,并约定了承包期限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一制度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经营权,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村面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转移人口增加等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土地流转,并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实现土地规模效益的提升。

二、现状1. 承包期限的延长为了保障农民长期稳定使用土地,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少数地区为50年。

这一政策确保了农民的承包权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保护和经营的积极性。

2. 土地流转的推动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流转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参与土地流转。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增强农业发展的力量,中国政府支持农民积极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秦英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秦英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溯源及当代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溯源及当代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溯源及当代成就1. 引言1.1 农村土地制度历史背景中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悠久,自古以来就有“土地制度就是封建制度”这一说法。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严重不对等,农民承包不足以维持生活。

在清朝时期,土地典型表现为“三农”被奴役,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

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国逐渐走向改革开放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土地问题,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将土地重新归还农民,实现了“土地归农”的宏伟目标。

这一历史事件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直接影响了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不仅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也为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才有了持续发展的动力。

1.2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的重要节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了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实现土地所有制的社会化,实行土地分配制度等。

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中共中央领导人提出了“减租减息,解放农民”的口号,劳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土地改革的斗争,取得了一系列胜利。

经过土地改革,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得到了根本性的变革,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改革为中国农村的发展和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改革,为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将继续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中国农民创造更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2000字】2. 正文2.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演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演变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1949年后,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土地问题进行了彻底改革,实现了土地革命和土地国有化。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思考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思考

续订 、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以稳
定家庭联 产承 包责任 制,并将其纳入法制 管理的轨道。1 9 9 3年 《宪法》修正案写入 “ 家庭承包经营 ” ,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 经济 制度。1 9 年 1 月 , 94 2 农业部签署《关
内容 摘 要 : 坚持 在 现 有 土 地 制 度 基 础
也 在 政 策 层 面 上 开 始 了 土地 承 包 经 营 关 系 的法 定 化 进程 。1 8 年 《 前农 村 经 济 政 93 当
关 键词 :农 村 土地 制 度
权 制度 历 史演进
农 地承 包经 营
深化 改 革
改革 开放的 3 0多年 ,也 是我国不 断 推 进土地承 包经营权 制度发展 、 新 、 创 充 实 、完善 的 3 0多年。 1 7 9 8年 1 ,安 2月 徽 省风 阳县 小岗村首 先发起 以 “ 包干 ” 大 到组 、包产 到 户等 为主 要形 式 的农业 生 产责任 制 ,揭开 了我国 农村 经济 体制 改 革的序幕 。
19 9 7年 8月 ,中共 中央 办 公 厅 、国务
院办公厅 发出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 村土地承 包关系的通知 》指 出各地区要做 ,
策若干 问题 》指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是在 党的领导下 ,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 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 国实践 中的新发展” 9 4年 《 。1 8 关于 1 8 年农村 94 工作 的通知 》 规定:“ 土地承 包期限一般应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开始 自发地 、悄然地 在个别地区农村出现 ,并最初 以承包合同
的形 式 出 现 ” 其 主 要标 志是 “ 岗 村 事件 ” , 小
( 影 ,2 0 钱 0 81 o ( )农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的初 步 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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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而不再单由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1991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要求对此不断充实完善;并提出“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3、1993年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法》修正案,使其成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又一大重要支撑。

4、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实行有统有分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一通知使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

5、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
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

规定“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并提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的专门法律。

它进一步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该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至《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较完整地规定。

结合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等,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系统。

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在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各方面都产生了大量纠纷,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纠纷。

三、深化阶段,此阶段注重土地承包中的纠纷解决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1、随着经济发展,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日益严重,甚至多地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群体性事件。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确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2、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3、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此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4、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它明确了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公正、及时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5、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发布实施,细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定,使仲裁更加可行有效,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很大帮助,规范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

6、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
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平谷区等105个县(市、区)为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逐步展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7、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该意见的关键要点为: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等。

8、2015年1月27日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2015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2014年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并提出要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现阶段农村土地工作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

9、2015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向常务委员会年作《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要将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扎实推进,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要有序推进,对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需进一步加强。

现下中国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相关法律主要为2003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在中国大地已经实施12年,12年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期间产生了很多新的情况,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难以适用。

2015年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纳入立法计划,修改工作已经启动。

此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是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持长久不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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