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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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用证条款存在模糊性、不明确性,甚至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软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对受益人产生不利影响,使其难以履行或增加履行难度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争议。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信用证作为一种合同,其条款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法规定了信用证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

4. 国际商会(ICC)规定国际商会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UCP 600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第七条:信用证应明确、简洁、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2)第十条: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单据或保险的描述,不应与买卖合同中的描述相矛盾。

(3)第十四条:信用证中关于单据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4)第十六条:信用证中的修改,应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对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期限、运输方式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灵活约定的条款。

与传统的信用证相比,软条款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适应不同的交易需求和市场变化。

然而,信用证软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在于可能给出口商带来利益损失。

软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可以将退货、更改交货期限等权力交给进口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出口商面临订单取消或价格调整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在签署信用证软条款时应谨慎考虑,并与进口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自身利益不被损害。

其次,信用证软条款可能给进口商带来付款风险。

软条款通常允许进口商在交货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更改货物数量或品质要求。

然而,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付款延迟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出口商需要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

最后,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增加。

由于软条款对交货方式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灵活约定,这意味着出口商需要与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和承运人等多个环节进行沟通和协调。

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或延误,可能导致交货延迟或货物损坏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需要加强对物流和运输过程的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以减少操作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出口商应在签署信用证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避免与不良信用的进口商进行交易。

其次,出口商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确保交易资金的及时到账,并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如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等。

再次,出口商应与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等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加强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及时采取保险措施,以规避操作风险。

总之,信用证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提供了交易的灵活性,适应了市场变化和交易需求。

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 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 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 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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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 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 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 出运有困难。
信用证软条款
经济学术语
01 概念
03 避免办法 05 相关案例
目录
02 特征 04 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 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极大隐蔽性的条款。
概念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国际商会并未于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内外的研究对该概 念的界定持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至今仍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

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

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

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

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

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

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信任。

然而,其中的“软条款”却犹如隐藏在平静海面下的暗礁,给交易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顾名思义,是指在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得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变得模糊、不确定或者难以满足,从而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的收款设置了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例如,规定信用证需在进口商取得特定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后才生效。

这使得出口商在发货前无法确定信用证是否能够真正生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另一种常见的软条款是要求某些单据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人签署。

这就使得出口商无法完全自主控制单据的签署,容易受到进口商的刁难。

还有一种较为隐蔽的软条款是对货物检验条款的不合理规定。

比如,规定检验证书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且检验结果直接影响付款。

这样的条款容易导致进口商以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

那么,信用证“软条款”是如何产生的呢?从进口商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出于对货物质量、市场变化等因素的担忧,试图通过设置软条款来保留更多的控制权和灵活性。

例如,当市场价格下跌时,进口商可能会利用软条款来寻找借口拒绝收货或付款。

此外,部分进口商可能存在欺诈的意图,故意设置软条款来骗取出口商的货物或预付款。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一些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软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软条款的出现。

信用证“软条款”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出口商来说,软条款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按时收汇,增加了资金周转的压力。

同时,为了满足软条款的要求,出口商可能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恶意利用软条款拒绝付款,出口商可能会面临货物积压、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的定义: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

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一、主要特征"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u 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

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u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

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u .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

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u 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u 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u 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u 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u 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

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

2.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copies to be certified by the Nigeria counsel at you end”(提交三份经由尼 日利亚驻你地领事证明的商业发票),而进口国在 受益人所在地没有领事馆, 因而无法取得这种证明。 3.要求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Beneficiary’s signed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ey have sent 1/3 original B/L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service directly after shipment is finished.(受益人 签署证明书证明在装船后已经用快邮直接寄出三份 正本提单中的一份给申请人)。
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种类
1、暂不生效条款 2、商检软条款 3、装运软条款 4、单据软条款 5、限制性付款软条款 6、其他
暂不生效条款
UCP600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 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就是说信用证一 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 行不得自行修改或撤销。一旦信用证中加列了 暂不生效条款,原本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成为 了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订立了这种条款,主动权不仅掌握在了进口商手中,影响了 议付时间,还容易造成单证不符。
2.货到目的港需通过进口商复验后再付款。 Payment will be effec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ive upon receipt of our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只有在收到我方的商 检证书后,才能付款。)
单据软条款
在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 一致,单单相符”,若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 极 易造成单证不符, 安全收汇难以保障。在信用证 要求的单据中常见以下软条款: 1.要求提供根本无法获得的单据。如在海运提 单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立为装运港,或运输条款 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这前后矛盾 的提法,使出口商无法适从,也根本做不到。

信用证软条款介绍

信用证软条款介绍

信用证软条款介绍长期以来,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认为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

贸易界认为出口商只要取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至今上海许多出口商仍然笃信这种观点。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收款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WITH)。

其含义是提呈了单据,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已被执行,受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处收到货款。

受益人提呈的单据中通常包含提单等物权凭证,进口商付款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物,从而达到钱货两讫,交易完成的目的。

对买卖双方来说,确实都很公平。

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为信用证中加到“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到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这种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作用有时甚至还不如可撤销的信用证。

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如撤销通知的送达迟于议付,该议付仍有效,开证行必须付款。

而某些软条款信用证,尽管出口方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后开证行仍可根据软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而出口方和议付行无可奈何,或者这些条款是出口商根本无法办到的,信用证就成为一张废纸。

一、客检证书客检证书是指质量检验证需由客户以各种方式认可,始能生效。

进口商提出这种条款的起因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方装运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相应出具检验证书。

这样,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因而也收不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这样做法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其结果使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大大受到削弱。

近年来,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使这一原本为防止出口商提供品质不符商品的一种方法演变成进口商可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而随意拒付、拒收货物,强行压价甚至实施诈骗的手法,这实在是信用证历史上的一大突变,现举两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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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
一、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non-operative clause)
1.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opening bank give further
advice.
2.Whether this credit is operative depends on the fact that the
importer could obtain import license.
3.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 form of an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
二、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
4.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三、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
5.The documents beneficiary present should include 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pplicant or its agent.
6.The documents beneficiary present should include a
manually-signed letter by the applicant stating that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四、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
7.The beneficiary can present the documents only after the shipping
sample has been confirmed by the applicant.
五、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条款
8.The opening bank is obliged to pay only after goods are shipped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9.The opening bank will responsible for payment only after goods
has been cleared or approved to import by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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