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犯罪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5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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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3表见代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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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4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①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②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③将本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④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⑤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⑥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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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1.按照部门法分类 2.按照企业的运行规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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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1.按照部门法分类: 社会关系的结构图 隶属关系 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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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5.如何选择律师 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内部法务人员与外部律师的关系 第二律师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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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企业内控管理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
法理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艺等。
应对措施
以商标为例,企业对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内容包括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将产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
应对措施
在设立企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既考虑便捷性又考虑安全性,并在企业日常运营时注意与个人(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避免财产混同。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风险一
中小微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中小微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设立、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邓洁,是找大状法律服务公司签约的律师,来自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
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更多的关注商业风险,却往往忽视另一种潜在风险,那就是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最为致命的风险之一。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它伤害的风险,包括经营性损失、民事索赔、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制裁、企业资产受损、商誉受损等,该风险隐蔽性强、发生频率高、影响大、范围广、情况复杂、管理成本高,于是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目前不少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
根据法律风险产生的过程不同,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两类。
本章重点阐述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投资者协议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或者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者协议”)。
投资者协议是确定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约定投资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出资请专业人士为其拟订出资者协议,因此,其签订的投资者协议往往存在较多的漏洞。
如对公司的架构并未进行合理、充分的法律设计,则会浮现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等情况。
日后若投资者之间在该等层面上引起争议,彻底没有依据可循,进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公司章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其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应订立的最重要文件。
公司章程的制定,涉及到许多原则性和专业性的东西,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熟悉,很难起草出一部较完善的章程。
中小微企业中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花钱请专业人士为其制定公司章程,而是自己动手拟定公司章程,这些章程往往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考虑不周,如股东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责不够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制度与表决制度规定不尽完善;公司重大决策过程,缺少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等。
企业犯罪防范与经济安全保障

企业犯罪防范与经济安全保障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对企业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企业犯罪防范并确保经济安全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企业犯罪的危害性、防范措施以及经济安全的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犯罪的危害性企业犯罪对企业经济安全产生了直接的威胁,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企业犯罪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正常的经济运行机制,导致市场失序和经济不稳定。
其次,企业犯罪侵蚀了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企业形象的损失,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再者,企业犯罪还导致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对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企业犯罪的防范措施为了有效防范企业犯罪行为,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经济安全保障。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运营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设置,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和约束机制。
其次,企业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另外,在企业内部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的揭发和举报,同时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
三、经济安全的保障经济安全保障是企业犯罪防范的重要目标之一。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环境和市场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威胁。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优化资金管理和投资运作,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企业还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分散经营风险,降低财务损失。
重要的是,企业应建立起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企业重要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防止信息泄漏和盗用。
结语企业犯罪对企业经济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企业需要加强犯罪防范工作,确保企业的经济安全。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设立举报机制等是企业犯罪防范的关键举措。
浅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工伤 、 保险 、 资和 劳务派遣等领域较易 出现纠纷而产生法律风 工
险。
() 营管理人 员违法犯罪法律风险。 9经 近年来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 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犯罪诸如侵吞 国有资产 、 财务违
利 、 行义 务, 履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 法律 风险涉及 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 综合而言构 建
企业 法律风险防 范体 系是指企业根据法 律风 险的特 性, 建 立起的避 免承 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一系列制度 、 流程、 表 格和 文本 的总和 。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 发挥 企业 的 集体智慧, 针对企业 生产经营发展和所处的市场环境 立适合 建
兵法云“ 杀敌一 千, 自损 八百 ”越来 越多 的企业家认 识到 , , 诉讼或仲裁并非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 ,最 好的方式 是防忠于未然,即通过法律风险防范减少法律纠纷才 是保 护企 业合法权益最直接、 最经济 、 最有效的方法 。
策不熟悉,对市场化诉讼策略不 了解等都构成重要的涉 外法律
起人违 反出资义务 , 出资权 利瑕疵 , 设置虚拟股 东 , 隐名 出资等
都将可能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 。 ‘ () 司内部权益纠纷 的法律 风险 。企业运营 中, 2公 股权结构 是否合 理、 人治理结构是 否完备 、 法 监督控 制机 制是 否健全 、 高 管人员之间 的权力如何制衡等 问题 , 以及股东与股东 , 股东与董 事会等发生 的股东权益诉讼、股东请求确认 公司设立无效或撤 消 的诉讼 、 公司对股 东或经营 管理人员提起 的诉讼等 , 都构成企
者 以为 , 要有 下列 十一 个 方 面 : 主
法犯罪 、 走私犯罪 、 泄露 内幕信 息等屡见不鲜 , 严重 的会使 企业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
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
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
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

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框架没有识别的风险是无法防控的。
而想要识别,首先要进行分类,公司法律风险大致进行了以下三种的分类:(一)以风险的大小为划分标准。
公司领导往往是关注重大事务,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务人员往往会注重法律的细微之处。
但如果把所有的细碎法律风险都暴露到企业防控中,容易导致信息过窄,也不便于掌握。
尤其是在当今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防控没有真正广泛开展的前提下,如果想做得过于精细化,就违背了“完成胜于完美”的这种高效理念。
因此,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可能带给企业灭顶之灾的重大风险。
(二)以常见的风险为划分标准,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其中刑事法律的风险是最大的。
但是这种划分存在局限性,即只利于研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为企业管理必然考虑到整体以及行为的延续性。
一旦遇到问题,企业不可能找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律师分别进行分析和风险应对。
因此,这种划分可以作为我们在搭建框架、准备素材时的研究方法,但是实际操作时就要打破不法地位。
(H)以企业部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企业部门和经营领域两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按企业的部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最合适的。
比如财税部门,其会涉及到投融资、税收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劳动生产涉及到安全风险、用工风险等问题,也可以划归一类。
而经营活动,是企业对外交流最多的、涉及范围最广的工作,应该也作为一类风险来进行划分。
另外,公司决策和管控问题,也是公司的重大风险之一,包括股东对公司失控的诸多风险。
这种分析方式是有利于律师的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接工作。
因此,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以这种划分方法为主导。
二、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成因(一)故意而为故意而为,其又有几种具体形态,恰恰和水泊梁山人物的特质具有相似性。
1、“武松型”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信奉机会主义,但爆发风险之后,往往会陷入重大的危机之中。
另外,有些投资风险也不可忽视,不分析自身有没有可能面临风险,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有风险的,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坚持开启赌博人生的模式、火中取栗。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当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 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行为主体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 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 律风险和单方权益丧失四个方面。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是指由于企业行为与法律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而受到来自公权力权构的惩罚。 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违约或侵权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权益丧失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主体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 类法律风险中,没有任何一方会向法律内险主体主张处罚或主张权利,不利 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 益无法主张。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 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 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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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犯罪风险
【要点提示】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也越发活跃,其中公司是最为主要的一类市场主体。
但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融资、验资、骗取验资证明取得公司登记,也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验资,还有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将注册资本抽逃。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均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
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仅凭《经济法》、《行政法》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
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首先对此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然而,此时《刑法?中没有规定此类犯罪,造成了实践中很难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出台,首次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设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一系列罪名,1997年薪《刑法》修订时又将这些内容吸入刑法典中,在《刑法》在158、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出资罪。
【相关案例】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8月申请设立外国自然人独资的C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机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时的实收资本为零。
后经过两次股权变更,被告人李某与两名澳大利亚籍人达成由双方各出资1000万美元的股权变更,并据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机。
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2009年12月29日、2010年7月6日向他人分别借款100万美元、50万美元用于其本人向C公司出资,并进行了相应验资。
随即,被告人李某利用事先订立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结汇,以支付货款的名义,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7月8日将上述出资款项撤回后用于归还借款,撤回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2208699.99元。
2011年,C公司因无法正常经营,已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风险提示】
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期限、出资方式以及首次出资数额的比例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并明文禁止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则不会遭受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入罪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B.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C.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D.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假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所谓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真实的、伪造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登记申请人伪造或者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未虚报注册资本服务。
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两年内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B.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C.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