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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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一、罪名指控我们的公司被指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检方指控,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未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二、辩护理由1. 没有恶意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这并不是有意为之。

我们的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系统。

但出现了问题,并不代表我们有意犯罪。

我们深知作为一家企业,我们的行为对社会和消费者有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而我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不严、工艺不精的问题。

但这并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2. 其他企业存在的相同问题我们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不是唯一存在问题的企业。

据公开报道,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但并未受到惩罚。

我们的公司主营的食品生产属于特定领域,其生产和销售流程受到较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和技术要求,同行业企业均受到相应的监管和规范。

据此可以证明,我们并非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特殊个例,而是与其他企业存在类似的问题,在量刑方面需要适度考虑相对的因素。

3. 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我们公司在发现生产质量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对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针对问题加强了质量监检,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技术改进。

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致歉声明,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真对待问题,积极采取行动改变生产过程和销售模式,杜绝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的努力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这是我们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的证明。

4. 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公司生产销售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深感内疚和愧疚。

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都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恢复社会信任。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今天,我作为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庭审,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被告的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具体纠纷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具体事件]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是案件事实的详细陈述:1. 事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2. 事件经过:[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3. 事件后果:[描述事件发生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二、被告的辩护理由1. 事实上的辩解(1)关于事件起因:[针对原告指控的起因,提出反驳意见,说明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2)关于事件经过:[对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进行澄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原告所述](3)关于事件后果:[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影响,提出反驳意见,说明损失及影响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2. 法律上的辩解(1)关于法律适用:[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提出不同意见,说明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为何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2)关于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论证,提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3)关于责任承担:[若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辩护意见1. 事实上的辩护意见(1)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存在误导,与事实不符。

(3)事件后果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 法律上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非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若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责任。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1.敬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内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3.辩护内容:具体理由是:...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苗某某。

在如今的社会,形形色色的公司都有,甚至有的公司为了挣更多的钱而干一些危害国家的事,还有的就是公司做工程为了节约用钱而做的豆腐渣工程存在很大的危险隐患也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等等,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提交单位犯罪辩护词来维护公司,那么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1、标题:XXX辩护词2、说明案件的相关背景情况3、辩护词(说明自己的辩护理由及意见及目前公司的相关情况与单位犯罪法律对比)二、单位犯罪有哪些?单位犯罪罪名列表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辩词精选25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25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25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往期辩词精选付某龙被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付某龙的妻子委托,并经付某龙本人同意,指派李耀辉、李俊青律师作为付某龙一审案件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以及详细的阅卷,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认识,现结合今天庭审情况,从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一、付某龙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起诉书指控付某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事实不清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付某龙触犯的罪名是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就此认定该案的关键事实是付某龙是否参与了销售行为,以及是否具有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主观故意。

但遗憾的是截止到今天庭审,根据在案证据和当庭付某龙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中首先生产厂家无法查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者均无法查清,采购、订购货物的具体事实不明,产品供应、发货运输、报关等事宜也都无法查明,以上对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仅侦查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根本没有调查,在案也没有证据支持,而且业已查清的事实证明付某龙对诸多环节都不知情,付某龙的行为不属于销售环节的起始终端,公司几乎所有的事项都是经高某志、孙东福两人拍板决定,因此,本案涉及到付某龙所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事实不清。

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涉案产品分别是SLES、线性烷基苯磺酸、苛性钠三种,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中的照片显示和被害人公司杨淑雷陈述,这些产品分别被装在塑料桶或白色塑料袋,而且以上产品属于种类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而且据被害人说,发货时,装有SLES的塑料桶没有任何标志,而黎巴嫩当地检测机构并没有对全部的产品进行检测,而是对一桶产品抽样检查,检测结论不具有唯一排他性,无法得出全部的产品都不合格,还是有几桶几袋产品不合格,通过检测报告是无法得知的,因此本案无法确定所有的销售出去的产品均为伪劣产品。

依常识,化工产品都有保质期(一般6个月到2年不等),也都有贮存方法,比如需要在通风阴凉处存放,避免暴晒、雨淋、开封等,本案中涉案产品关于保质期和贮存方法不明,再由天津港海运到黎巴嫩贝鲁特港,到港后开箱取样,这个过程经过了两个余月时间,本案无法查明各个环节是否按照正确的化工产品贮存、保管、运输方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嫌疑⼈可以委托律师为⾃⼰进⾏辩护的,那么⽣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XXX⽣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XXX的辩护⼈,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XX⽣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XXX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外,辩护⼈还要补充以下⼏个意见:1、《起诉书》中认定XXX⽣产伪劣产品的货值为2001516.76元,这⼀认定不正确。

正确的应为229615元。

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XXX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前5天才来到该制假烟窝点做饭,如果将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所有制假产品的数额认定为张的犯罪数额,很显然对XXX严重不公平。

正确、严谨的做法是,应当将制假窝点每天的包装环节⽣产量计算出来,根据本案的证据,⽆法反映每天将散⼦烟包装成条烟是多少,建议将包装的条烟价值914475元除以⽣产的天数20天,得出每天包装环节⽣产的条烟价值45723元。

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张⽣产伪劣产品的货值总额应为229615元。

散⽀烟价值1087041.75元,只能针对⽣产假烟的⽼板以及管理⼈员,⽽不能计算到被告⼈张XX头上。

其原因(1)、本案是⽣产假烟的包装环节,不包括⽣产散⽀烟环节;(2)、在张参与之前就已经购买散⽀烟,也即购买散⽀烟的⾏为超出张共同故意实⾏的犯罪,对此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购买散⽀烟的⾏为属包装假烟⽣产环节的预备阶段,张XX根本没有参与。

(4)、本案第三、第四被告⼈没有参与购买散⽀烟的预备阶段,只是打条码不是也没有计算吗?打多少箱条码,计算多少箱货值。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辩护词范本。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朱某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朱某的⾏为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四条之规定,构成⽣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辩护⼈认为被告⼈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被告⼈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罪⾏,属于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恳请法院能考虑这⼀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

⼆、被告⼈朱某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较⼩、主观恶性不⼤,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第⼀,被告⼈朱某是⽂盲,⽣产、培育绿⾖芽是由其被告⼈刘xx全权负责的,刘xx也从不让妻⼦朱某过问,销售渠道也是刘xx⼀⼈负责的,刘xx只安排她负责销售绿⾖芽。

因此,被告⼈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较⼩,是从犯。

第⼆,被告⼈朱某不知道⾃⼰家⽣产的绿⾖芽不能⾷⽤,⾷⽤之后对⼈体具有多⼤的危害。

被告⼈朱某在⼝供也多次提到,⾃⼰与家⼈也吃同样的绿⾖芽,如果能意识到那些⾖芽不能⾷⽤的话,她⾃⼰与家⼈就不会⾷⽤,更不会对外销售。

退⼀步讲,即使被告⼈朱某知道被告⼈刘xx在⽣产绿⾖芽中添加了有害的⾮⾷品物质,她没有阻⽌被告⼈刘xx⽣产有危害的绿⾖芽,⽽是为了牟利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继续销售有危害的绿⾖芽,其属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品安全对我国是⾮常重要的,如果⽣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那么⽣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被告⼈***涉嫌⽣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案,⼴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张X娇律师担任***的辩护⼈。

本辩护⼈感谢法庭充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总的辩护意见是:***在其⽣产和销售的馒头中,添加了甜代糖等⾷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其本⼈也认罪,并愿意对其⾏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认为,对被告⼈***的量刑上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甜代糖等⾷品添加剂是在2014年12⽉24⽇⽣效的GB 2760-2014中才被规定为不得检出,被告⼈受⽂化⽔平和知识更新能⼒所限,未能及时了解到该添加剂已经被禁⽌添加,被告⼈在本案中主观恶性明显较⼩,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损害。

1、被告⼈***只有⼩学⽂化,加上其是⾃学馒头等⾯⾷制作,赚取微薄的收⼊⽤以养家糊⼝,其本⼈系因为⽂化⽔平和知识更新能⼒所限,才未能及时了解到相应标准的更新,主观恶性⼩。

2、被告⼈虽然因为⾃⾝的⽆知,违法使⽤了甜代糖等⾷品添加剂,但是使⽤剂量和制作、出售馒头的数量上都很少,未给社会及他⼈的⼈⾝造成严重损害。

即,被告⼈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和情节都明显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被告⼈在到案后能认识到⾃⾝⾏为的性质,并如实交代⾃⼰的罪⾏,归案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经公安机关办案⼈员告知后,才认识到⾃⼰⾏为的性质,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作,并⾃愿认罪、悔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

生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

⽣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产、销售劣药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范本。

⼀、⽣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制造、销售假药罪⼀案被告⼈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辩护⼈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的是药品。

辩护⼈认为,被告⼈宫××的⾏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为,但是,其⾏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分析。

从这个⾓度来讲,辩护⼈认为被告⼈宫××的⾏为不构成⽣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被告⼈宫××的⾏为不构成⽣产、销售假药罪(⼀)被告⼈宫××不具有⽣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1、对被告⼈宫××不利的⼏份⾔辞证据尽管宫××⾃⼰承认接受委托加⼯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分析。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宫××不利的证据,⼀是被告⼈于⾦-勇的供述,⼆是被告⼈王*春的供述,三是郭*洲的证⾔,但是,于⾦-勇的供述和王*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勇的供述和郭*洲的证⾔之间均存在许多⽭盾,互相不能印证,⽆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的是⼼可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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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辩护词
尊敬得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某某亲属得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庭前得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有了较深得认识。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本案从整体上瞧,认定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要认定本案构成上述犯罪,至少还需证明两点:一就是本案涉案产品不合格;二就是本案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但本案认定上述事实得证据存在违法情形,且不确实,不充分.
(一)本案关键证据检验报告程序不合法,不应采信。

涉案柴油质量就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无有效证据支持。

鉴定意见在本案至关重要,关系到犯罪能否成立。

但该鉴定意见在程序上就是违法得,导致证据本身不合法,依法不应采信.
举证阶段辩护人得质证意见已经指出,本案得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程序不合法。

用于检验得检材没有提取笔录、扣押记录,封
存记录。

检材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2、委托单位不符合最高法院规定,应由公诉机关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得通知》(法〔2001〕70号)第一条得规定,对于提起公诉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得产品就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得,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一条第五款得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检验报告委托单位就是丰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本案检验报告使用得检材即便确实如报告记载来源于炼油厂油罐,它也只能证明未售出得质量不合格,不能证明已销售得不合格。

因此,本案销售柴油就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事实上没有有效证据支持。

(二)本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公诉人提供得营业执照可瞧出,本案被告人于2014年12月10日设立公司.一直到2015年3月,炼油厂处于试营业阶段。

其她批文手续正在办理。

生产出得油品,并未公开售卖,只就是定向销售给熟人,并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正如巩某在两次讯问笔录中所说“买油得来了用眼睛瞧用鼻子闻,一瞧油比较清就要了。

”(见刑事案件卷宗证据卷第53页与58页)。

再者,根据被告人供述
及高某某出油记录以及过磅单记载,多数油品售价在每吨4400-4800元之间,远低于国标柴油市场价,如果被告人冒充合格产品,不会以如此价格销售.
二、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得犯罪成立得话,本案应该就是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公诉人出示得营业执照证明,丰镇市聚源生物再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已有效成立。

公司地址就在炼油厂所在地,法人代表就是文某。

因此,生产,销售柴油行为就是公司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得话,为单位犯罪。

不能先入为主,认为文某、陈某某等设立公司就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认为本案就是自然人犯罪。

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炼制柴油本身并不就是违法犯罪。

陈某某当庭陈述,成立公司就就是为了合法经营,其她批文也在办理当中。

三、高某某不就是主要负责人,也不就是直接责任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单位犯罪,追究得就是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得刑事责任.本案案卷证据显示,高某某不就是公司法人代表,也不就是直接生产经营者、投资者,只就是一个普通得雇员,偶尔进货出货得时候到厂子去记账。

陈某某、高某某、龚某讯问笔录均证实高某某不就是股东.在当
庭供述中,当审判长、公诉人问及股东有谁时,被告人意见都很明确,就就是四位股东,不包括高某某;当问及谁出钱时,巩某、章某就混乱了,以为出钱可能就就是股东,认为高某某就是股东.事实上,正如龚某笔录中所说“陈某某也投入12万元,这钱就是由高某某给出得”(见刑事案件卷宗证据卷第90页)。

认定高某某就是否股东,应优先采信《合伙协议》得约定,它就是当事人之间合作得法律文件,具有较高证明力.起诉书指控高某某为股东没有充分确实证据,从疑罪从无原则出发,不应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

四、法庭如果认定本案构成犯罪得话,亦应认真考量本案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而给予恰当处罚。

暂且抛开检验报告得违法性,从检验报告结果来瞧,涉案柴油13项指标,只有三项不合格。

其中硫含量0、08,虽然高于2014年国家标准0、035,但远低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得标准0、2。

所以,本案违法情节就是轻微得,且没有任何受害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请法庭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处出发,对被告人高某某行为作出恰如其分得评判.
辩护人:张xx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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