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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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02项和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省密码管理局2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5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省发展改革委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省发展改革委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2专用汽车项目核准▲省经信委13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初审▲省经信委1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省经信委15地方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验收▲省经信委16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初审▲省经信委17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省经信委18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省经信委19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信委2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省经信委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省教育厅2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教育厅23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省教育厅24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省教育厅25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省教育厅26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2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省科技厅28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省科技厅29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省科技厅30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省科技厅3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省科技厅3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省科技厅3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查▲省科技厅3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省公安厅3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省公安厅36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县(市、区)公安机关37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民政厅38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省、设区市民政部门39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40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省财政厅41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省财政厅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4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省人力社保厅45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46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8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国土资源厅49矿泉水注册登记▲省国土资源厅50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1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5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省、设区市环保部门54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省环保厅55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省环保厅56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5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5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59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0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1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2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3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5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6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省建设厅6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省建设厅69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0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1引航员任职证书签发▲浙江海事局72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浙江海事局7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4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5海塘开缺或新建闸门审核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省围垦局,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7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水利厅79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80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县(市、区)水利部门81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省农业厅82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3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4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5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6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7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省林业厅88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省林业厅89外国人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林业厅90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省林业厅91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许可▲省林业厅92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省林业厅9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林业厅、省农业厅94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省林业厅95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96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7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8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9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省商务厅100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省商务厅10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10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市商务部门103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10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6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107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省卫生计生委108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省卫生计生委109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省卫生计生委110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省卫生计生委111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省卫生计生委112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省地税局113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4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7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8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9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0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1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3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5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8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9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0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2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4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7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8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9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0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1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2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3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5扣缴税款登记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7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0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4户外广告登记▲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工商局,宁波市工商部门15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工商局157烟草广告审批▲省、设区市工商部门158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59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省质监局160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省质监局161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省质监局16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6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4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批准▲县(市、区)广电部门165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市、区)广电部门167电影院加入院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8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9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者建台、办台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5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批初审▲省安监局17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7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8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9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0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3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统计局185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6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187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8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省海洋与渔业局189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省粮食局190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191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省人防办19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19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省物价局19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195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省、设区市文物部门196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197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省文物局19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省地震局199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省气象局200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省气象局20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省气象局202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省、设区市气象部门注:1.*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浙环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14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改革强省鲜明导向,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肩负着先行先试、探寻规律的使命,承担着攻坚克难、突破重点的责任,承载着复制推广、带动全局的目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敢于先行先试,在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积极试点,很多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试点工作中也一定程度存在重申报轻执行、重复交叉、有始无终等问题。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做好试验探索、复制推广、深化运用工作,建立健全改革试点推进机制,加快推动改革试点由“盆景”变“风景”,确保改革试点深化推进、落地见效。

二、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有条件、有基础的地区积极开展生态环保领域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为面上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重大改革试点管理规定》(附件1)的相关要求,做好省级及以上重大改革试点的报批、备案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上报试点的准入把关,鼓励和支持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各有特色、各有侧重开展试点。

要进一步严格试点责任,试点所在地承担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厅机关牵头联系处室(单位)承担试点项目的指导主体责任,做好牵头联系试点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定期开展挂钩调研联系,主动帮助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湖政办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充分发挥餐饮住宿企业在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拉动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湖州餐饮品牌、弘扬湖州餐饮文化”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创新发展”原则,着力提升湖州餐饮品牌,培育餐饮住宿龙头企业,推进餐饮产业化建设,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住宿,培育浙菜烹饪和服务大师,强化餐饮行业管理,逐步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体、各类业态互为补充、城乡餐饮互促共进、特色鲜明的新格局,为打造“实力湖州”、“活力湖州”、“美丽湖州”、“幸福湖州”,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餐饮住宿业营业额年增长率力争保持10%左右,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保持10%左右。

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优秀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湖鲜风味特色的湖州名宴、名菜、名点,推出一批烹饪和服务名师,发展一批具有湖州特色和一定影响力的美食特色街区,不断提高湖州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二、重点工作着眼长远,发展大众餐饮,塑造餐饮品牌,提升人才素质,规范行业管理,构建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着力打响“湖州菜”品牌。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5年04月27日生效日期:1985年07月01日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全民、集体、乡镇、街道办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的环境管理,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持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委、经委、城乡建设和环保部门都要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关。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必须服从城市和乡镇总体规划,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不至于对周围环境有不良的影响。

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

第三条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地区,不准建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程或设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无毒或低毒害的原材料,要选用经济技术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建设项目与老污染源有关联的,要一并治理新老污染源,统一设计环保工程设施。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所有新建项目都必须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会议,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提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送环保部门。

第六条对有污染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小型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项目主管单位签署审查意见,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大、中型项目除国家规定者外,均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有权在一个月内重新审查或责成下级环保部门重新审查,并以重新审查的意见为准。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领带万条、服饰万件、围巾万条项目环评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领带300万条、服饰300万件、围巾50万条项目建设单位:浙江风度服饰领带有限公司(盖章)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简况 (6)三、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4)四、评价适用标准 (20)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5)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9)七、环境影响分析 (30)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九、选址合理性和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41)十、结论与建议 (44)附图附图一:项目地理位置及大气监测点、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图附图二:项目卫星定位及噪声监测分布图附图三:平面布置图附图四: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现状图附图五: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2: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3:租房协议附件4:租赁厂房的国土使用证附件5:污水入网意见书附件6:限期改正决定书附表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简况2.1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水文等)2.1.1地理位置嵊州市地处浙东曹娥江上游,宁绍平原中心。

市域东临余姚市、奉化市,南接新昌县,西毗邻诸暨市,北临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

嵊州市区位于嵊州市中部偏南,新嵊盆地中心,东经120°29’,北纬29°6’。

嵊州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104国道贯穿南北,上三高速公路、嵊张公路、嵊义公路和甬金高速公路在此交汇,其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十分优越。

本项目租赁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东区嵊州经济开发区沿宅经济合作社的空余厂房,项目所在厂区东面为风度路,隔路为沿宅村住宅楼;南面为嵊州市磊鑫石材经营部;西面为电信基站和河流,隔河流为经盛路;北面为高翔路,隔路为浙江银峰轴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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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9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30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不涉及土建的
31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32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33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14
场地平整
15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16
城市交通设施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17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18
社会
事业
与服
务类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19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20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21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2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3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
24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
25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26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27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水利
农户自用的塘堰、水渠
2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3
农林牧渔
森林资源保护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4
农业土地整理
5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22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
不涉及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23
租赁、中介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
24
贸易、旅游中介
不涉及土建的
25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
不涉及土建的
26
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27
社会事业与服务类
药店,书店,摄影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
复印打字店
属微型企业范围的,不
涉及土建的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备注
1
水利
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2
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3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4
农林
牧渔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5
沃土工程
6
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7
大棚农作物
8
规模以下家禽散养项目
9
苗圃
10
城市基础设施
灯箱广告
11
园林绿化整修
12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13
排水箱涵整治
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维修
15
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16
中小型停车场
17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8
房屋拆除、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19
社会事业
与服务类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20
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不涉及土建的
21
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
不涉及土建的
34
其他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35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36
以收购、销售业务为主的农村合作社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6
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
7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8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9
公路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10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1
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12
道路景观整治
13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14
城市
28
彩票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29
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30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不涉及土建的
31
其他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32
拆迁活动
环函﹝2010﹞250号
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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