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司法公信力就像一座大厦的根基,要是根基不稳,那大厦可就摇摇欲坠啦。
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这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和对策。
咱先说说这原因吧。
有一个挺重要的方面就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你想啊,司法人员就像是足球比赛里的裁判,要是裁判本身就不公平,这比赛还能好好进行吗?有的司法人员可能业务能力不够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精准,就像一个厨师,连菜谱都没看明白就开始做菜,那做出来的菜能好吃吗?还有些司法人员啊,可能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被一些利益给蒙蔽了双眼,就像一只小老鼠掉进了米缸,只想着自己捞好处,而忘了自己公正的职责。
这时候,民众看到这些情况,心里肯定会想,这司法还能相信吗?再一个原因呢,就是司法公开透明程度还不够。
司法过程就好比是一场魔术表演,如果魔术师总是遮遮掩掩的,观众心里就会犯嘀咕,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啊?如果民众不能很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就容易产生怀疑。
比如说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审判,中间的环节如果都不公开,就像一个黑盒子一样,那大家就会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这就好像你去买东西,商家把商品的来源、成分什么的都藏着掖着,你还敢放心买吗?那对策呢?首先就得从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入手。
选拔的时候就得像挑选美玉一样,精挑细选,找那些既有专业能力又有良好品德的人。
培训也不能少啊,要让他们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得让他们时刻保持能量满满。
而且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就像守护灯塔的人,必须坚守公正。
在司法公开透明方面呢,要把司法过程像打开书本一样展示在民众面前。
从立案开始,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决定都能让民众看到。
比如说现在的庭审直播就特别好,就像把法庭搬到了大家的手机屏幕上,让大家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整个审判过程。
这就像把魔术的秘密都公开了,大家心里就踏实多了。
另外啊,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也很重要。
民众如果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像在黑暗中走路一样,很容易迷失方向。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信力下降:许多人对司法系统持怀疑态度,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
这可能是由于腐败、权力滥用和职业失范等问题导致的。
2. 审判速度慢:许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来得到解决,这使当事人产生焦虑和不满。
审理缓慢可能是由于庞大的案件负荷、过多的诉讼程序和法官劳动力短缺等原因。
3.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尽管存在优秀的法官,但也有一些素质较低,或者被污染了微弱利益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4. 制度与技术落后: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传统的司法制度可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同时,在信息化时代,使用先进技术可以加快审判速度,并提高录入数据准确性。
5. 缺乏独立监督机构:目前,监督机构在维护司法纪律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分散以及优先顺序不明确的问题。
二、法院工作改进对策1. 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决策依据。
推进司法公开与参与、加大打击腐败行为力度等措施。
2. 加快审判速度:通过增设岗位、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可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此外,合理分配资源,提供必要培训等来消除劳动力短缺。
3.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招聘优秀人才,并给予他们充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同时,建立起严谨的选拔机制和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提高预防形式主义、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出现的几率。
4. 采用先进技术促进创新:引入信息化系统,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大量文书工作可极大地提高效率。
同时,在数据管理方面采取科学方法也能增加判断准确性和案件质量。
5. 设立独立监督机构: 建立一个独立而有效益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法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这样可以提高监督效力,确保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要改进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速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等。
只有这样才能逐渐解决问题并改善司法系统效率与公信力,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巩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
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
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
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到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
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
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
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不廉洁,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的效率性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XX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XX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XX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X,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某派出所所长X某徇私枉法伪造XX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XX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法院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3)

法院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总结及原因分析当今社会,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判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院系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司法程序不够公正透明司法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够公正透明是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方面,有些案件审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受访者往往无法获得足够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司法决策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司法效率亟待提升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
部分案件耗时过长,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执行难使得判决结果无法有效实施。
3. 法官素质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部分地区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既有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有行为不端等不良现象。
在一些地方性问题上,法官的判决偏离了公众期望值,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法院工作质量和效率,以下是几个对策建议:1.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与社会的互动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是解决司法程序不公的重要手段之一。
法院应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司法结合,在审理过程中广泛运用电子数据传输、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让当事人和社会各界都能全面了解案件进展和相关背景。
2. 建立高效诉讼机制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可以百病从快纠正及矛盾纷争等小案件引入调解机制;在大规模复杂案件上,引入专家组综合运用多种调查取证手段,以确保真相尽快浮出水面。
3.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与素质提升通过设置更严格的招聘条件、完善培训机制、加强评价体系等措施,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同时,对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相应优化,使其得到合理保障,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4. 加强司法监督与问责机制设立独立、公正的司法监督机构,在司法行为中建立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同时,加强对违反职业道德、从事不正当行为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维护良好的司法风气。
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司法工作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职权的过程,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对法治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改进司法工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回答写作。
一、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能看到一些司法工作不公正的情况。
例如,一些案件审判结果不合理,司法裁判的过程存在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司法职权滥用。
二、司法办案效率问题司法办案效率低下是司法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长时间的审理导致案件积压,影响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司法办案效率,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办案能力。
其次,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优化案件的办理流程。
最后,推行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三、司法公开度不足问题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度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不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缺乏了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司法公开宣传教育,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
同时,还应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的司法信息。
四、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是司法工作中的顽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为了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个对策。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纪律教育,培养他们的廉洁意识。
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机制。
最后,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公众监督,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五、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是司法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陈旧、人员不足,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理。
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与对策

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与对策司法不公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裁判结果与事实真相、法律规定或公众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其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法律漏洞、审判不公、腐败现象等。
然而,通过加强立法、改进审判程序以及加强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司法不公现象。
首先,法律漏洞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的不完善或者模糊性会导致裁判员的主观判断产生偏差,甚至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
为了减少司法不公,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审判不公也是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
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人为或者不正当的干预、贪污受贿等不道德行为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因此,加强对审判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减少外界干涉和影响,是有效解决审判不公问题的一种途径。
此外,腐败现象也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贪污受贿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还会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明显偏差。
反腐败斗争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关键环节。
必须坚决打击司法腐败,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为了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我们还需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通过提高裁判的公开程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可以有效防止裁判结果偏离事实真相。
同时,引入网上诉讼平台,建立在线诉讼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渠道,有助于减少裁判不公的现象。
另外,司法监督也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手段。
加强监察机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增加对裁判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裁判质量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司法不公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然而通过加强立法、改进审判程序、打击腐败行为以及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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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活动就是要对社会中存在的遭到破坏和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对已经出现的冲突予以合理的公正的解决,从而消除和预防冲突的发生。
现就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
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巩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
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
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
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
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
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到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
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
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
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不廉洁,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的效率性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未必是公正的。
1.3不严格遵循程序。
司法活动具有法定的程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
程序公正也是公正的要求。
即使不严格遵循程序没有导致实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也会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同样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效果。
不严格遵循程序,本身也是司法不公。
1.4没有准确的认定证据,再现客观事实。
司法程序的启动、进行到终结,均是建立在对事实准确认定的基础上。
原始事实不可能重新发生,只能靠证据再现客观事实。
因此,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关键,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证据。
凡是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富有逻辑性的,则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才有可能是公正的,反之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1.5裁决结果不公正。
裁决结果的不公正是指司法主体没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决,如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起诉的起诉,有罪判无罪的,无罪判有罪等等。
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所求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
结果不公正,前面的一切活动都是徒劳的。
这是司法不公最突出的特征。
用上述五个标准反思我们的司法行为,总会发现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司法不公现象,我们据此不断纠正司法不公行为,就会越来越接近司法公正。
2 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2.1错误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思想根源。
上述五个典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关办案人员均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先入为主”等错误的执法观念。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在这些错误的执法观念下,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在这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办案,简单、粗暴执法,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2.2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体因素。
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严谨的执法作风,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缺少哪一点,都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办错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3执法不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行为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多,互相制约不够,因而未能发现、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没有达到事实和证据标准的案件被提起公诉直至判决。
司法机关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案件承办、案件审批、检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制度和规定,未能启动监督、指导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错案。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遵守法律制度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
2.4工作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体制因素。
2.5外部干预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
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机关或个人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一些诉讼环节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
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3 预防和消除司法不公的对策
3.1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思想保持长效,一方面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培训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坚持不懈地抓好干警的执法理念教育,善于发现干警不合时宜的思想苗头,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干警自己要善于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建设,跟上时代步伐,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适时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正确的执法思想,自觉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只有两方面相呼应,才能使司法不公现象从根源处消除。
3.2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才能解决司法队伍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勤政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及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各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通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3.3司法人员应重视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破除执法不严的思想观念,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坚守法定的事实和证据标准,正确贯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及其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只讲配合和支持,不讲监督和制约,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职守。
3.4司法机关应着力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尤其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每每出现问题,我们会发现不是缺少相关的制度,而是一些工作机制没有启动,相关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所以,完善工作机制应把重点放在保障制度得以落实及内部监督制约
机制的有效启动上。
3.5外部干预有司法体制、财政制度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原因,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现实。
在现有的状况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外部干预,还有赖于各社会主体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司法独立观念的树立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有赖于司法人员对法治信念的坚守,有赖于社会公众法律素养及监督意识的提高,共同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