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浅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与公安机关的冲突及对策

的 影 响 , 安 机 关 普 遍 存 在 重 打 击 犯 罪 , 保 护 人 权 等 传 统 执 法 观 公 轻 念 . 家 本 位 主 义 倾 向严 重 , 权 思 想 浓 厚 , 碍 着 该 政 策 的 准 确 国 特 阻
把 握 和 运 用 。恰 恰 因 为 司 法 实 践 中 ,轻 轻 ” 念 的 缺 失 , 致 公 安 ” 理 导 机 关 在 侦查 活 动 中滥 用 或 不 恰 当地 使 用 具 有 刑 罚 性 质 的强 制 措 施
盾 和 冲 突 多 发 的 新 形 势 , 二 十 多 年 ” 打 ” 经 验 教 训 进 行 总 结 对 严 的
安” 打 ” 势 的 矛 盾 本 文 拟 就 人 民检 察 院贯 彻 宽 严 相 济刑 事 司 法政 策的 严 定 检 察 实践 予 以 分析 以 及 检 察 机 关 与公 安 机 关 在 贯 彻 宽严 相 济 刑 事 司法 政
策的冲突. 并探 讨 对 策 。
【 关键词】 事司法政 策 刑
个 恰 当 的平 衡 ,其 中 一 个 最 根 本 的 原则 就 是 以罪 刑法 定 原 则 为
基 础 .在 此 基 础 上 充 分 发 挥 适 应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内 涵 的 自由裁
取 代 措 施 , 是 体 现 在 侦查 、 诉 、 判 、 正 和 保 护 的 各 个 阶 段 。 而 起 审 矫
宽严相济
检 察实践
冲突
对策
宽 严 相 济 是 我 国在 维 护 社会 治安 的 长期 实 践 中形 成 的基 本 刑
事 政 策 。 刑 事 政 策 是 国 家 和 社会 以 打击 犯 罪 、 防 犯 罪 , 护 稳 定 预 维 的 社 会 秩 序 为 目的 而 制 定 的行 为规 范 和行 动 准 则 , 各 种 方 略 、 是 策 略 、措 施 和 办 法 的 总 称 ,而 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 策 只是 刑 事 政 策 的一 种, 主要 体 现 的是 对 犯 罪 的惩 治 政 策 。”5其 基 本 内涵 是 ” 轻 ”” [] 轻 、 重重” ” 和 轻重 结 合 ” 个 方 面 的有 机 统 一 。 谓 ” 三 所 轻轻 ” 即 宽松 刑 事 , 政 策 .主要 是 于立 法 上 非犯 罪 化 、 事 司 法 上 非 刑 罚 化 、 事 执 行 ” 刑 刑 上 非 执 行 化 。 ”1 谓 ” 重 ” 即 严 格 刑 事 政 策 ,主 要 是 于 立 法 上 『所 1 重 , ” 采 取 报 应 思 想 、 事 司法 上 从 重 量 刑 、 事 执 行 上 从 严 处 遇 。 ” 】 刑 刑 【 2 而” 重结合” 轻 即宽 严 相 济 , 在 一 个 ” ” , 在 宽 和 严 之 间 保 持 重 济 字 要
司法理念新实践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司法理念新实践的各项工作,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1.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严格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通过加强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们积极推行阳光司法,通过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文书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动态,参与司法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监督司法权力运行。
3. 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
我们深入开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1.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们坚决贯彻党的领导,确保司法权力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公正行使。
同时,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我们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坚持改革创新司法改革是司法理念新实践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效能。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XX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XX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XX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X,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某派出所所长X某徇私枉法伪造XX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XX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是要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又要在尊重罪犯人权和捍卫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对待罪犯给予宽容和关怀。
这一理念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宽”和“严”的关系,既要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又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
实际情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运行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刑事政策执行中宽严相济理念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到宽严相济。
一方面,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和舆论往往倾向于采取严厉的刑罚,这容易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度不足;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或情节恶劣但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司法机关却又难以给予足够的宽容和理解。
这就导致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宽严相济的理念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刑事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理念的具体落实还需要克服过去评判习惯、司法人员能力、监狱人质配置等多方面的障碍,这也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刑罚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问题。
在处理具体的犯罪案件时,宽严相济的具体运用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行为的性质、案发情节、被告人的态度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这就导致在相同的犯罪行为中,有时可能会因为一些细微的差异导致判决的宽严程度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
这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公正和误解,从而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执行问题。
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和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资源的分配和保障却存在着不足和不均衡的情况。
在刑罚执行中,监狱条件的标准和改造机会的提供就存在着差异,这也难免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性发展。
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进。
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必须坚持法治理念和人道主义原则,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
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摘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得好,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运用的不好,则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社会矛盾,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正确把握好其所要求的”度”,做到宽严得当,宽严适度,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
2024年浅论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24年浅论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一、保护主义的定义及背景保护主义,通常指在政治、经济或法律等领域中,为了维护某一特定群体或国家的利益,采取限制外来竞争、促进本土产业或服务的政策或措施。
在历史上,保护主义常常表现为关税壁垒、配额限制等形式,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压力。
而在法律领域,保护主义可能体现为对某一阶层或群体的法律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有时甚至可能牺牲司法公正来达成这一目的。
保护主义的出现,往往与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密切相关。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主义有时被用来应对外部的经济压力,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在政治领域,保护主义可能被用来维护某一政治集团或阶层的利益,甚至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
二、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体系追求的最高价值。
其核心要素包括:平等原则: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公正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预,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实体公正:案件的裁判结果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
三、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复杂而深远的。
一方面,保护主义可能促进某些社会群体的权益,体现为一种“正义”;但另一方面,过度的保护主义也可能导致司法失衡,破坏司法公正。
具体表现在:损害平等原则:当保护主义被用来维护某一特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时,可能导致其他群体在司法体系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违背平等原则。
干预司法独立:在某些情况下,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可能通过保护主义手段,干预司法独立,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
扭曲程序正义:过度的保护主义可能导致司法程序被操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程序正义受损。
影响实体公正:当保护主义成为裁判案件的主要考虑时,可能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偏离法律的规定,破坏实体公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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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内容摘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不可或缺。
同时,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司法政策和法律相伴人们左右。
随着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于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的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本文立足我国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现状,通过对司法政策概念的界定,分析其存在的意义,指明其基本特点,进一步讨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对该课题的探讨和司法实践能起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政策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作用意义一、司法政策的概念、现状及意义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政策至上,法律一直处于从属地位。
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国家宪法明确了要建立法治国家的方针后,法律相对于政策的独立性将有所增强,司法的独立性的增强也将是必然的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办案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政策的决策机关。
司法的功能已经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同时也表现为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实现司法的社会控制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使命不是裁决具体的案件,而是制定和督促实施司法政策。
这样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层次上去思考和研究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政策和策略。
所谓司法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解决司法问题而制定的指导司法活动的方针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
司法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应付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司法政策讲究看得见的实效,比较偏重于各种对策与措施。
司法政策的提出要结合社会现实,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在特殊时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但是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自身的要求,才会得到应有的成效,否则是以理性的破坏来换取短期的利益。
二、司法政策的基本特点及具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因此,一方面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有法可依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司法政策的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司法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1、灵活性。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严格、稳定、客观的,而司法政策的制定固然也需要客观依据,但弹性、主观性强,有助于司法部门更灵活的处理矛盾纠纷。
2、开放性。
司法政策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是以与外界不断交换信息为前提的,它本身是寻求符合目的的最佳手段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它的开放性主要通过它的动态性来表现。
3、动态性。
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出来,是相对静止的、稳定的,然而司法实践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过程。
但无论是什么法律,其滞后性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
司法政策是相对动态的,它不同于法律,不能对人们的行为直接作出规定,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
4、综合性。
司法政策目的的双重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司法政策表现的层次性,集中说明司法政策的综合性。
手段多样性是司法政策综合性的最主要表现。
5、反思性。
立法一旦施行,就应当被严格遵守,其不合理之处固然不可避免,并不能影响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
但对法律的反思以至修改,任何时期都是必要的,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从司法政策角度反思着法律的运行,有必要时就需要运用司法政策进行微调。
(二)司法政策的具体适用:1、党的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里的适用。
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工作是在司法政策指导下进行的,而大多司法政策又是根据当时党的路线和方针制定的具体化的方针。
在我国的现有的政治环境中,党的政策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对全国的各项工作进行实质或形式上的指导。
2、党对司法机构的领导。
政法委作为党内的政法机关会对公、检、法的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而且现行的政治实践中不管是法官的任命,法院的财政来源,还是司法机关领导的配置,都取决于党委决定,虽然有人大,但是实践中多数人大仅仅是一个“橡皮图章”,没有实质的权力。
3、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领导。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有可能会请示党委的意见,政法委作为党内的政法机构,也会对具体的个案提出要求。
在前些天看凤凰卫视报道佘祥林的冤案中说到,当时的判决是根据当地政法委的意见做出的。
这些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不仅造成了很多的腐败,而且还透支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甚至引起了小范围的群体性事件。
因而这一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三、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器,法官的政策理念对司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的功能导向作用。
(一)司法政策决定司法实践的基本价值导向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但在不同的司法政策影响下,对具体司法活动的导向作用极为明显,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前进方向,进而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
以刑事司法为例,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既惩治犯罪,又保护公民权益,但在“重在控制犯罪、打击犯罪”司法政策的影响下,实践中总会出现司法机关对“打击”注重有余,但是对“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却设法限制的价值取向。
“不枉不纵”当然是刑事司法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一些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迟迟无法定案,在“不能放纵罪犯”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只好将案件“挂”起来,涉案人员在未被法院定罪判刑的情况下即遭长期羁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政策对具体司法活动的重大价值导向作用。
(二)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依据,但是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司法政策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需要司法政策根据社会形势进行调节,从而使得法律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收到预期的最佳效果。
司法政策就是这样以某种原则、精神的方式指导着法律在司法中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最大可能地实现司法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的最终目的。
(三)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化和补缺的作用由于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中的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原则、概括,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的含义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而司法解释的具体化离不开司法政策的指导。
比如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具体的案件来说,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司法政策对法律条文明确具体化后,才能适用。
同时,司法政策也有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
在立法时,由于观念、条件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对一些需要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完善,这是任何法律都无法面面俱到的。
这种情况下司法政策就发挥着弥补法律不足或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比如,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以司法政策为依据和指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出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办案程序,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
(四)司法政策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密切,跨国犯罪、犯罪后出逃境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导致各国必须重视与他国的国际司法协助。
我国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缺乏的配套法律。
因此,在与他国进行司法合作时,很多方面需要依靠司法政策来具体操作。
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运用司法政策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过程中,必须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必须正确把握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关系司法政策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是法律所能替代的,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统一。
如果只强调法律,舍弃司法政策,那么司法活动的进行就会受到影响,法律也不会得到很好的适用。
司法政策能够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不断调整打击犯罪的重点和力度,有利于国家对犯罪的控制和打击和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虽然司法政策对司法活动起到不可缺失的作用,但毕竟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的直接依据。
因此,在贯彻司法政策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不能以实施司法政策为借口而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司法政策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价值要求前面说到司法政策能够影响司法的基本价值导向,因此,司法政策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不能为了达到严厉打击犯罪的目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随意背离法治的基本价值标准。
(三)赋予司法一定的独立性大多学者都认为,我们现阶段没有必要一味地追求欧美化的所谓的司法独立,但是为了我们的法治事业,我们至少应该实现司法与地方行政的独立,即司法的国家化,避免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地方司法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那么余祥林冤案就会少得多。
(四)应当尽量减少阶段性、临时性司法政策的制定和适用与司法政策的一个特点就是灵活性强,能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
但是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出发,应尽量减少阶段性、临时性司法政策的出台,避免过于频繁地修改、调整司法政策,否则,容易让人对法律的价值、作用及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阻碍我国民众法治观念的确立,影响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五)要全面、系统、正确地贯彻执行司法政策法律和司法政策之间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各种司法政策具有紧密的联系。
因此,对司法政策不能简单、片面、孤立地运用,而必须注重其整体效应。
比如,在“严打”的政策下,就需要更好地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司法政策,不能只着眼于一点,而忽略其他政策的贯彻,否则就可能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五、结束语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在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不能重回“司法政策至上”的老路,在坚持司法政策与法律法规并重的前提下,仍然需要理清二者的关系,法律是根本,司法政策也不可缺少;法制要完善,司法政策要有合法性。
参考文献:[1]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2011年9月,法律出版社[2]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3]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模式——民事诉讼的法律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版人民法院报,2008年10至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