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文档资料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推定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
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推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刑事领域,很多专家都不承认有事实推定的问题,导致在我国司法理论界领域中至今尚无一套公认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规则。
所以,我们下面就来简单鉴定一下推定制度以及它的重要意义。
一、推定的简单概述法律上的“推定”,是推断认定的意思。
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对事实的推定。
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总会涉及两个事实:一个为已知事实,也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个是未知事实,也称推定事实。
当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能推出推定事实存在。
所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
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伴生性和确定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牢固的关系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得的一种经验法则。
二、推定的特征与依据推定的特征正如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所说: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须的事实。
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要件以外的情况,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方法。
(一)推定具体的特征为1.推定是一种证明推定是一种证据方法,是通过前一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另一事实的证明,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已证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待证事实。
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
具体体现为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过程。
所谓小前提,即是已证事实。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事实推定也常被概括为“推论”。
3.推定的小前提具有客观性。
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前提(这个前提除了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记忆和表述来再现外,还可以由其他形态的直接证据证明),才能运用逻辑,推出正确的结论。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当谈及刑事司法时,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合理怀疑的权利,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尊严。
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的重要性,并研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意味着,起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具备充分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了人们的权利不受到滥用和错误指控。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和荣誉,因此必须对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司法机关基于主观偏见或不完整证据作出错误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没有例外。
有时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可以有限度地推定被告人有罪。
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需要权衡证据的可信度和逻辑推理,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有罪推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证据根据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能力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犯罪工具的发现。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假设和推断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两种类型的证据都有其适用的标准。
对于直接证据,法庭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有责任调查目击证人的证词,以确定其真实性。
法官还会考虑其他证据,如犯罪现场的DNA检测结果或物证的可信度。
如果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该无罪释放被告。
对于间接证据,法庭应该特别谨慎。
由于间接证据的推理性质,存在着可能的错误和假设。
因此,法庭必须评估证据链的强度和合理性。
这意味着,每一个推论和假设都必须经过充分的推理和论证。
如果证据链不足以推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反映在法庭的判决中,也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
推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限制探析

2 推定的分类 . 在推定的分类上 , 目前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
式 , 用推 定 。 l 为什 么学者 们 会有 这样 的观点 , 忌 ”2 _ 是 英美法系的“ 三分法”一种是大陆法系的“ , 两分法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什么因素导致 了推定在刑事诉讼 中适用 受到限制? 在英美法系中, 把推定分为 :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 可 这些 问题 的澄清 , 对于推定 规则 的适用 在刑 事 司法 实 反 驳 的法律推 定 和 可反 驳 的 事 实推 定 。对 于不 可 反 践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的。
使用这一术语意在表示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一事 实存在 , 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 明推定 的事实不存
实或若干事实问之关系。 _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 ,所 在 , ”4 “ 推定就不成立。事实上 的推定 , 是指法院根据经 谓推定 ,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或由法院按 照经验法则 , 验法则 , 从已知事实 出发 , 推定应证 明事实的真伪 , 因
1 .推定 的含义
关 于推定的含义 ,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 定 , 正如美 国学者艾里欧特所说 , 实 际上 它们根本 “ 而是实体法规。 _ 根据对举证责证明的 ”5 的外 国学者认为 , 证据 法意义上 的推定 , “ 是指通过 不是 推定 , 某一存在的事实 , 出另一相关事实 的假设 , 推 即由基 不同影响,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又分为影响举证责证的 础事实 的存在 , 推演出推定事实的存在。它反映了这 推定和影响证明责任的推定 。 - 6 两种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通常情况下 , 它们之间具 在大陆法系中, 把推定分为法律的推定和事实上 有共存的关系。 - 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 ,推定 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 , ”3 “ 指立法者根据事实之间的常 为法律上之术语 , 通常指一种法则或一种推论而言, 态联系, 以法律形式规定若 甲事实存 在 , 则推定 乙事
无罪推定案例

无罪推定案例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小明被指控盗窃。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为经济拮据,他在一家便利店购物时被人发现偷拿了一瓶饮料而被店员报了警。
警察随后将小明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将他送到了法院。
然而,在庭审中,小明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当时只是不小心把饮料放进了口袋,并没有故意盗窃的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小明无罪。
案例二,李华被控性侵。
李华是一名教师,他因为被学生指控对其进行性侵而被警方逮捕。
案发后,李华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等待审判。
然而,在庭审中,李华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进行性侵行为,而且学生的证词也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最终,法院依据证据判定李华无罪。
案例三,张三被指控故意伤害。
张三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因为与人发生口角而被对方指控故意伤害。
案发后,张三被警方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送到法院受审。
然而,在庭审中,张三提供了证据证明是对方先动手,他只是出于自卫才进行了反击。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张三无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未被判定有罪前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尊重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比较与实证:推定有罪适用限度研究

限和一 般 的原 理 性 制 约外 , 还要 面对 刑 事诉 讼 模
式转型期 的特殊问题。而对这一“ 舶来 品” 实务 , 界 和理 论界显 然 没有做 好充 分准 备 , 突出表 现在 :
(T ed r A.G tr dadPtr j hooe ) oti n e fe e G.B rn , Peu pin , neecsadSr t iblyi IiosC mia Lw: re pigtePe aoi “ rsm t s Ifrne n tc a it n ln i r nl a Pem t h r- o i L i l i n
有罪。
的《 海关法》 《 、 公路法典 》 以及 《 刑法 典》 中也设 置 了推定 有 罪 的个 别 条 文 , 都 “ 本 符 合 欧 洲 但 基
人权 公约 6 _2条 的要 求 ” 未增 加 有 罪 推 定 的 ⑧, 可能 性 。各 国之所 以如此 谨慎 , 因为 , 管推 定 是 尽
21 0 1年 5月
第 3期
南京师大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aj gN r a U i r t( oil c ne or l f n n om l nv sy S c i c ) n N i ei aS e
Ma y,2 1 01
No 3 .
比较与实证 : 推定有罪适 用限度研究
一
72 —
其一 , 推定 有 罪 在 实 践 中的 误读 与 滥 用 。实 践 中, 因为缺少 立法 指 引和 理论 导 向 , 常将 推定 经 与拟 制 、 假定 、 理 、 断 、 论 等概 念 混 同 , 最 推 推 推 而 高 人 民法 院针 对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现 实 问 题 , 出 也
刑事推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功能及运用

高 ,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随着 科 技 的发 展 , 且 当前 毒 品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罪 分 子 反 侦 查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 罪 手 段 犯 犯
越 来 越 隐 蔽 且 不 断 翻新 .使 得 基 于 贩 毒 案 件 自身 的 特
点 原 本 就难 以用 常规 方 法 取 证 的贩 毒 案 件 的 查 处 难 度 越 来 越 大 。 此 背 景 下 , 究 贩 卖 毒 品犯 罪 案 件 的证 据 在 研 特点 。 探究 证 据 特 点 对 贩 毒 案 件 中证 明 方 法 的 影 响 , 论
内的冰 毒 小 包装 袋 上 熏 显 手 印 一枚 。 经鉴 定 . 检 的 该 送 手 印 与送 检 的 王 某 的 左 手 食 指 指 印 系同 一人 所 留 。该 案被 告 人 王 某 一 审被 认 定 贩 卖 、运 输 毒 品 10 3 0克 . 判
其 证 据 效 力 , 到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除 合 理 怀 疑 ” 达 排 的证
能 用相 反 的证据 推 翻 。也就 是可 反驳 的推 定 与不可 反驳
、
刑 事 推 定 在 贩 卖 毒 品案 件 中运 用 的功 能
推 定 ,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经 验 法 则 , 已知 的 是 从 前 提 事 实 推 断 未知 的 结果 事 实 存 在 ,并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允 许 当 事人 举 证 推 翻 的一 种 证 明法 则 。贩 卖 毒 品 案 件
处 费。 王 某 归 案后 如 实供 述 了其 三 次贩 卖 毒 品 5 0克 0
给其 下 线 张 某 , 中供 述 的 细 节 与 张 某 的证 言一 致 , 其 但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作者:刘敏王晓敏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诈骗罪为目的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还需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较难。
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对诈骗罪做出准确认定。
【关键词】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刑事推定一、关于诈骗犯罪的基本理论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焦点。
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必须以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直接获知,但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活动状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表现客观行为的事实证据的分析,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内心所想,例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转卖他人的基础事实上可以推定出其内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从事后非法的处置行为上得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因为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从客观上的外在表现推断主观上的内在心理,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占有情形的解释正是刑事推定具体应用的体现,可见刑事推定在诈骗犯罪中的适用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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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2008年02月11日15:52 东方法眼张瑞187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任何案件发生都是过去发生时,都无法再现、复制、倒流,这就给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凭什么认识过去的案件?又凭什么断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曾经发生的事实?由此,推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便凸显出来。
什么是推定?推定就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已知事实、相关知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来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
推定是一种免证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凡是推定的事实,便无需再用证据证明就可以确认。
那么什么是刑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方法,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总的原则是以直接证据证明为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推定才成为一种变通和补充的证明方法。
从这个意义不难得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是万能的,而要适当、适时、适可。
一、推定与推理、推论推理、推论和推定的方法和功能都有相似之处,它们都属于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活动。
但是,三者的侧重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推理强调的是发现,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论强调的是论证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定强调的是确定,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范畴,同时,这三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判断。
推理是司法证明中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人类的思维能量和智慧魅力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有查明案情职责、义务的人,就都有可能进行推理。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有责任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要进行推理,公诉人员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要进行推理,审判人员也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要进行推理。
推论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
推论是以推理为基础的,先有推理,才有推论;推理是推论的前奏,推论是推理的延续;推理是推论的实质内容,推论是推理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虽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判决时也要用推论的形式向当事人乃至在社会公允说明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所以也要进行推论。
推定的语词含义就是根据判断来进行判定,它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而是以推测性为桥梁的间接认定。
在法律上,推定是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
推定和推论一样,也是以推理为基础的。
由于推定的大前提往往都是或然真实性判断,所以推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正因为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是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具有假定的性质。
一般说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推理主要是侦查人员的事情;推论主要是公诉人员的事情和辩护律师的事情;推定则主要是审判人员的事情。
司法证明中的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做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
推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然后根据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此,前一个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个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结论事实”,二者不可混淆。
二、推定的分类(一)根据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又称之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是指由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又称之为诉讼中的推定或事实上的推定。
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的形式一般都表现为:只要有此事实存在,就可以推定彼事实的存在。
但二者的性质和效力有所不同,立法具有较强的固定性,司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因此,立法推定属于固定性推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效力;司法推定则属于灵活性推定,效力也比较宽松。
由于推定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所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比较稳定或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立法推定;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或不太确定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司法推定。
此外,立法推定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规定的。
为了追求或实现法律的某种价值目标,立法者认为有必要有稳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两种事实的联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出台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价值的要求和取向有所不同,因而对推定之要求的严格程度也有所不同。
民事、行政诉讼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且证明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所以立法推定多存在于民事、行政法律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比较严格,所以立法推定比较少。
至于司法推定,由于其比较灵活,所以广泛在适用于三大诉讼之中。
(二)根据推定效力的大小,可以将其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立法推定多属于不可反驳的推定;司法推定一般属于可以反驳的推定。
在可反驳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处于或然状态,所以当事人可以用证据和推论进行反驳乃至推翻。
例如。
一封以恰当方式通过邮局寄出的信件在经过一定时间之后,可以推定为已经被收信人收到了。
一般来说,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以恰当方式通过邮局寄出的信件在经过一定时间之后都可以顺利到达收信之手。
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信件也可能中途遗失或损毁了,因此,这种推定结论是或然的,收信人可以进行反驳,即可以利用证据和推论证明因为某种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该信件。
在不可反驳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必然或者稳定的,或者是法律出于某种价值取向而将其规定为“必然的或稳定的”。
因此,这种推定的结论在法律上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不能进行反驳,不过这里所说的“不能反驳”是仅就推定本身而言的,不包括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
这种推定也是以一定事实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基础事实为真的情况下,推定的结论才能成立。
因此,当事人虽然不能反驳这种推定本身,但是可以反驳作为该推定之基础的事实。
三、刑事诉讼中的几种推定形式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要存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基础事实可靠,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并且给与不利方当事人足够的反驳机会,就可以大胆使用推定;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其证明要求比较严格,更偏向于强调发现客观真实,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中也常常会遇到事实真相不明和任何一方均难以举证的场合或者举证成本过高的情况,这时就不得不借助推定等免证方法来证明。
换言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在有用武之地的。
(一)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应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推定形式,它属于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按照这一原则,一个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在侦查实践中,任何一个被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仅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查证过程中,要求侦查人员遵照一个不能完全确定对方有罪的司法理念去展开工作。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而是表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要保障司法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
因为无罪推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对这个推定本身是不能反驳的,法院必须坚持疑罪从无。
但是,同其他不可反驳的推定一样,无罪推定虽然本身是不能反驳的,但是其基础事实并不是不可以反驳的,而要由控方提供运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精神正常的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联系的,但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政正常一般无需控方举证证明,而是借助于推定来证明。
我国刑法中没有精神正常推定的条款,但实际上隐含有相关的内容,刑法第17条规定:“16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14—16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14岁以下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条款表明,在我国每个人都被推定为精神正常,除非有确实的反证;每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被推定为能够预见到自己有意识的活动会产生的后果。
这是一种日常的共同经验中得出的结论。
(三)犯罪例外的推定犯罪例外的推定,也就是“排除违法性行为的例外”所谓犯罪例外,是指某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但是其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主要是证明被告人实施过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不属于犯罪例外无需举证。
因为这是靠推定解决的。
(四)持有型犯罪的推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型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类犯罪,这些犯罪案件中也隐含有立法稳定的意思。
例如,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只要执法人员在某人身上查获了毒品,就可以推定其是非法持有,除非其用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
具体说,如果被查获身上带有毒品的被告人声称他有合法理由携带该毒品,或者说是别人为了陷害他而偷偷把毒品放在他的身上或包里,那么辩方对这一事实主张就要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辩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携带毒品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法官就可以推定被告人行为属于非法持有,判其罪名成立。
换言之,在被告人是否非法持有的问题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时,辩方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尽管我国是将持有型犯罪的推定作为立法推定处理,但在此类推定适用的范围有所限制,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几类非法持有型犯罪。
(四)主观明知的推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案件中,需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为构成要件居多,而任何犯罪的主观明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