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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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发布时间:2022-10-13T02:07:26.319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11期作者:贾艳伟[导读] 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贾艳伟河北外国语学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且提出完整法律体系的派别,他的法律理念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

他的“天志”“尚同”“法仪”等法律思想都是以此为核心而开展而来的。

墨子法律思想中蕴含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和现代的法律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是其雏形,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墨子法律思想中关于经济法的部分,即以“兼爱”而延伸的尊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和提出了着眼于“利民”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和限制生产生活资料浪费的经济立法准则,主张劳动人民节用勤劳发展生产,用以加快商品的流通速度,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对处于奴隶社会末期的中国,有着超越历史局限性的重大进步意义。

这些思想的来源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墨子;法律思想;来源墨子法律思想的产生1墨子其人墨子,姓墨名翟,是我国春秋战国时代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

有关墨子的生卒年学术界结论不一,其中比较客观真实的是采取了交集方法确定的“墨子姓墨名翟,生于春秋战国的之际的鲁阳(今河南省鲁山县),其学习与部分盛年活动在鲁国,晚年返回故里鲁阳定居,其生于公元前480年(前后误差不逾越3年),卒于前389年(前后差距不超过5年)”[1] 。

墨子最先的身份是在当时被视为低贱的下层小手工业者,出身于贫民阶层。

墨子对于手工生产技术十分娴熟,堪与被后世视为手工艺祖师爷的著名工匠公输般(鲁班)相媲美。

但他后来并没有一直从事生产活动,反而成为春秋战国时期一位学识宏富,见解深刻的思想家,得以上升到“士”的行列。

墨子的出身是小生产者,自身早起参与生产,亲力亲为,目睹了贵族上层的奢侈腐化,穷奢极欲,不满儒家对以周礼为核心的腐朽的“旧制度”“旧秩序”的维护,产生的对劳动人民的同情和对上层贵族的批判。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与儒家并称,同时也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先秦另一显学。

其创始人为墨翟(约前490—前403),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出身于小手工业者,自称“ *** ”。

其一生行事,史籍缺乏记载,后世所知甚少。

但他后来并未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什么大官,所以他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而成为古代一个学问渊博的大学者,得以厕身于士的行列。

墨家兴起之时已降及战国,诸侯争夺更为激烈,天下疲敝,无以更张。

先于墨家兴起的儒家,其创始人孔子一生周游列国,希望传承周礼,以仁义为原则重新整顿社会秩序,但其思想难为大众所接受,未能救世于万一。

孔子身后,弟子们忙于诠释他的言行,对他所重视的礼乐制度,进行精微的研究,不免流于繁琐,而忽视了许多巨大、迫切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墨翟第一个起来反对儒家学说,另辟蹊径,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新道路。

墨翟的思想来源,大约渊源于仪礼之学,“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

《吕氏春秋·当染》记载:“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桓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

其后在于鲁,墨子学焉。

”墨子处于保留周文化最为丰富的邹鲁之地,且时代晚于孔子,当然可能受到儒学的浸润和熏染。

据说他早年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所以,从学术渊源上来看,儒、墨两家有着相当的一致性,分享了共同的古代文化遗产。

但墨家对西周的礼乐制度采取了不同于儒家的态度,抨击了贵族奢靡的生活方式,希望恢复上古的朴质之道。

在墨子看来,“昔者禹之湮洪水,决江河而通四夷九州也……禹大圣也,而形劳天下也如此”。

并认为:“不能如此,非禹之道也,不足谓墨。

”但墨子之学熔铸古今,提出了一套切于时弊而适于时需的理论,创立了与儒家相对立的学派,成一家之言,自非前人的学问可以规范。

墨家学派的兴起,反映了平民阶层的觉醒,足以证明贵族社会的进一步崩坏。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墨子(约公元前470年-约公元前391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文化名人,被誉为古代中国的第一位法学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墨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以仁爱为中心,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儒家和法家等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墨子的法律思想核心是持仁爱、追求公正。

墨子认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他反对政府滥用刑罚,主张通过仁爱和教育来改造人性,追求社会和谐。

墨子的法律观念主张:“为天下法度者,推仁以相爱,诚敬以相敬,信平以相乐。

”他认为政府应该以仁爱为核心,推行仁政,通过仁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墨子强调法律的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贫富贵贱,人人平等。

墨子主张“法行于上下同者备,罪皆同而罚皆等。

”他反对特权阶级的存在,主张均等对待每一个人。

他强调实施公正的法律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他认为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人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墨子提出了法律的丰富内涵。

他认为法律不只是行政法规的约束,还包括道德法规。

墨子认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只是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他主张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相结合,用道德来引导法律的实施,从而达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墨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对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推动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墨子的法律思想正是积极响应了当时社会需要,由于他对大同理想的强调以及对约束人性的关注,墨子的法律思想成为后世法家和儒家学派的重要源头。

总之,墨子的法律思想突出了仁爱和公正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约束作用和道德法规的辅助作用。

他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以及对平等正义的强调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墨子对法律的思考和探索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墨家提出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律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二、“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墨翟认为:第一,“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它表现得非常善良和仁慈,“爱民甚厚”。

第二,“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墨翟认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反天之意得天之罚”。

第三,“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第四,“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因此,正确的认识与主张,包括国家制度、法令和统治方法等,都应该从“天志”中去探求。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墨家“天志”的锋芒所指,是贵族统治者。

在墨家看来,当时的道德、政令、法制都违反了“天志”,因而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知,墨家的“天志”并非肯定现实,而是要改变现实。

墨家法律观的轮廓是在君主和现实的礼法之上矗立着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天既然是造物主,所以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天主宰着赏罚,所以无论天子或者平民都要接受其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便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天志”的内容就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一系列主张。

四、“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不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最理想的社会,而且作为“天志”的主要要求,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令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和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所谓:“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夺,“亏人自利”。

第三讲 (墨家、道家、法家1的法律思想)

第三讲 (墨家、道家、法家1的法律思想)
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是超然物外的。
2、道的本质是“自然”,基本特征是
“损有余而补不足”。
3、“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
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4、强调“惟道是从”,反对依靠具体
的法令治理国家。 ——古代最早的
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二)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
1、“无为而治”:统治者应效法自 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
(六)立足于“利民”的立法原则
1、“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与 “使各从事其所能”。
2、“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
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反对浪费,
“节用”、“节葬”、“非乐”。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思想背景:
奴隶主贵族统治由瓦解到崩溃时期,形 成于“隐士”阶层没落的奴隶主贵族,
充斥着没落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又不
目的是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
社会秩序的稳定治者少干涉,少作为
“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对民众实行愚民政策
“三绝”: “绝圣弃义”、“绝仁弃 义”、“绝巧去利”
(三)鄙薄有为的人定法,抨击“礼
治”、“法治”
1、“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
法是民众的行动准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法”的性质
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具有等级性 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法”的本质——既接近又背离
将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意
志)的法看成是“公法”



“法莫如一而固”——壹法
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法、从法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一、墨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墨家名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十分重要,胡适先生曾总结道,墨子在孔子主张一切正名为先以及老子主张无名的两种极端之间别寻出一种执中的名学,这是墨家名学的第一种贡献;墨家根据同异有无的道理,设为效、辟、侔、援、推各种方法,是墨家名学的第二种贡献;墨家论知识,注重经验,注重推论,是真正科学的精神,是墨家名学的第三种贡献;墨家名学论“法”的观念,上承儒家“象”的观念,下开法家“法”的观念,这是墨家名学的第四种贡献[1]。

可以说,这四种贡献不仅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亮点,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不能忽视的部分。

另外,墨学的功利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儒墨两家。

首先,凡攻击某派最力的人,便是受那派影响最大的人,例如孟子。

所以孟子不但尊重个人,尊重百姓过于君主,还要使百姓享受乐利,这种墨家的影响,孟子自不觉得。

孟子论政治不用孔子的“正”字,却用墨子的“利”字。

只不过他不肯公然用“利”字,所以用“仁政”两字。

他对当时的君主说道“你好色也不妨,好货也不妨,好田猎也不妨,好游玩也不妨,好音乐也不妨。

但是你好色时,须念国中有怨女旷夫;你好货时,须念国中穷人的饥寒;你出去打猎、作乐游玩时,须念国中的百姓有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的痛苦。

总而言之,你须要能善推其所为,你须要行仁政。

”这是孔子、孟子不同之处。

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这是万无可讳的。

但他同时又极力把义利两字分得很严。

他初见梁惠王,一开始便驳倒他的利字。

细看这两章,可见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

大概当时的君主官吏都是营私牟利的居多。

这种为利主义,与利民主义绝相反对。

所以孟子反对利的理由,还只是因为这种利究竟不是真利。

又如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墨子说“故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

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墨家思想之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思想文化繁荣的时期,各种哲学学派纷纷涌现。

其中,法家与墨家思想的辩论尤为激烈和引人关注。

法家以法制为核心,注重统治者的权力和法律的制定;而墨家则强调爱与和平,主张国家和谐与社会平等。

本文将对两种思想进行比较与分析,以窥探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争锋。

一、法家思想1. 经济繁荣与法家勃兴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秩序混乱,法家思想崛起与经济繁荣密不可分。

法家强调法制的重要性,认为严格的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威。

在战国七雄竞争的大背景下,法家学派得以迅速发展并获得各国君主的注意。

2.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家的代表人物有商鞅、管仲等。

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如轻徭薄赋、重农抑商、完善秩序等,通过加强中央集权、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以提升国家实力。

管仲则重视农业发展和人民福祉,主张以法治国,以此来解决社会问题。

3. 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法家注重权力与法律,提倡以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奖罚分明的法律制度。

他们认为人性恶劣,需要通过法律的威严来惩罚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墨家思想1. 墨家的兴起与主张墨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支重要学派,以墨子为代表。

墨子与法家相反,他们主张兼爱、非攻、节俭等,强调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墨子提出了“非攻”的思想,认为战争只会带来痛苦和灾难,主张用爱与仁慈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等。

2. 墨子的主要思想墨子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平,他提出了“兼爱”、“非攻”等核心理念。

墨子认为,爱是一种超越私利的情感,人们应该以爱去尊重和帮助他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他也反对战争并且主张节俭,认为资源和财富应该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平等与正义。

三、法家与墨家思想的比较1. 观念差异法家强调权力与法律的重要性,认为刑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

而墨家则关注道德和伦理价值观,主张兼爱与和平。

两者都试图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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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

墨翟,鲁国人,出身小手工业者,自称“贱人”。

他精通手工技艺,与当时著名的鲁班齐名。

但他并没有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大官,他自嘲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劳”,反而成为一个学问渊源的大学者。

据说他早年曾从事儒学学习,但他没有成为儒家,却创立了一个与儒家对立的墨家学派。

他和他所创立的墨家反映了当时小私有生产者的要求与愿望。

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与儒家两相对峙的最大学派。

墨翟桃李满天下,与儒家并列“显学”。

墨家学派是以墨翟的姓命名的,他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他们大多数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

后人记述:“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

墨家的纪律叫做“墨家之法”,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

“墨家之法”还规定:到各诸侯国做官的墨家弟子有义务将其所得俸禄的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

墨家之所以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周礼的态度。

他们不仅反对“厚葬”、“久服”等浪费财物和妨碍生产的繁文缛节,而且从根本上反对周礼的宗法世袭,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级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

因此,他们把矛头指向维护周礼的儒家,讽刺儒者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散儒”;是靠替贵族治丧一骗取衣食的“小人”。

针对儒家提出“仁者爱人”,墨家以“兼爱”为武器加以反对。

一、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
墨翟认为战国初期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大乱之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在于“天下之人皆不相爱”,渴望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互爱护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理想社会。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的。

,墨家的爱是“爱无等差”,而儒家的爱是“爱有等差”,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爱无等差”称为“兼”,而把儒家的“爱有等差”称为“别”。

墨家认为孔子的“爱人”具有宗法性,要“亲亲”;具有等级性,要“尊尊”;具有强制性,违背了“爱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而墨家强调一个“兼”字,墨家的“兼”,一方面含有“普遍”的意义,要求打破贵、贱、富、贫、强、弱的界限,主张“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另一方面,墨家的“兼”又含有“平等”的意义,要求“爱人若爱其身”,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地爱,即“爱无等差”,反对儒家的“亲亲”和“爱有等差”。

墨家认为不兼爱不算真正的“爱人”,也就不能说是“仁”,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爱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的,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作为基础的。

儒家
反对言“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墨子则谈“利”,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家用他的“兼相爱,交相利”原则,首先反对当时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认为战争是“亏人自利”,要求终止这种战争,提出了“非攻”的主张。

墨子列举了大量材料揭露当时战争加给人民的沉重负担和痛苦。

墨子的“非攻”思想中最可贵的是,他虽然主张和平,却不是无条件地反对一切战争。

对于反对侵略、保卫和平的战争,他不但不反对而且积极参加。

他试图区分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

墨子的“非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

但他们的“非攻”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社会阶级根源,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第二,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三,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实现。

墨家的“兼爱”,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放映。

但墨家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要互爱互利。

这是不现实的。

他们要求? 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幻想。

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提出的观点仍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人人“一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墨子否认国家和法律的先天存在,认为他们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后的产物。

在国家和法律上尚未产生之前,每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人意见不一,而且“各非其义,以非人之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墨子认为,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惑乱的根源。

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于是就建立了“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这样就可以“一同天下之义”了。

一方面,天子要求人们必须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另一方面,人民要“上同乎天子”,绝对地服从天子。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贯彻,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

(三)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墨子和墨家的整个思想中,基于“非儒”这一主攻方向,概括为十大命题,即“尚贤”、“尚国”、“节用”、“节丧”、“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而“天志”是源,其他是流。

墨家提出“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那么“天下之义”由何而来?墨家认为来自于“天志”,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效法“天志”制定法令和国策。

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原因在于:
1、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天志爱人。

2、天具有主宰人间善恶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要遵守天志。

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的表现是“尚同”,即“一同天下之义”,天志主张“非攻”。

(四)“兼相爱,交相利”在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具体表。

1、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墨家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之为“三患”,政治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人民的这三患。

他一方面借天志论证劳动者生存权的神圣性,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物质财富之。

统治者如何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呢?要“节用”(节省费用)、“节葬”(简办丧事)、“非乐”(不要用音乐等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劳民伤财的奢侈礼仪。

2、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

墨子认为,法律要惩罚不义,“义,利也。

”财产是主要的物质利益。

法律要保护财产的私有权利。

这也是他的“交相利”主张的体现。

3、反对贵族专权,提出“尚贤”,选任贤人治理国家。

打破儒家“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破除等级身份的限制,主张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

墨子认为“官无长贵民无终贱”。

4、“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但这两点是后人所乐道的。

前者作为“墨家之法”加以规定。

在秦国有一个叫腹吞的墨家子弟,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念他年老,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就没有追究他儿子的杀人之罪。

腹吞对秦惠王说:“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此所以禁杀伤人也。

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吞不可不行墨者之法。

”秦惠王只得杀了他的儿子。

“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是基于墨家维护私有制而提出的。

但是墨家想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那些不顾劳动人民死活,铺张浪费的“当今之主”。

但这只能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却不能实现他们的真正目的。

5、法律必须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

儒家是不屑于谈利的,认为那是“恶欲”。

墨家则大张旗鼓地言利,他们认为“义,利也。

”“义,-------可以利民。

”墨家把“利”作为“义”的实质内容。

而“利”则是要保障人民享有物质利益的权益和权利。

“利民”则是法律的目的。

6、国家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彼此承认和尊重利益,要对等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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