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工作方案一、背景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传承。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工作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目标1. 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树立文物保护的社会共识;2. 完善文物保护体系,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系统性;3. 增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可持续能力,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三、措施1. 增加文物保护投入(1) 加大财政拨款,用于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建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
2.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1) 加强文物部门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2) 完善文物保护的立法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权限。
3. 加强科技支撑(1) 投入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2) 建立文物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互联互通。
4. 弘扬传统文化,提升社会文明素质(1) 加强文物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度;(2) 开展文物展览和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5. 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1) 加强文物旅游开发,提高文物旅游的品质和服务水平;(2)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参与文物保护。
四、推进方式1.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2.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3.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效率和透明度;4. 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五、预期效果1.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文物损失和破坏得到有效遏制;2. 文物保护领域的人才队伍得到充实和壮大,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3. 文物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4. 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对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文物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大意义《若干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举措,是指导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遵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亲切关怀和深情厚望,体现了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定文化自信、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文物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扎实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发展。
二、聚焦改革重点,精准把握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战略部署《若干意见》是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全方位、战略性、制度性设计,体现了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调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高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2018-2022)实施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2018-2022)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陕文物发〔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工程(2018-2022)实施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8]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做好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抓手,必须做好收官工作,确保实施成效。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紧扣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实施保障,对本地区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汇报工程实施情况,研商后续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到查漏补缺,完善推进举措,确保工程顺利收官。
二、及时梳理总结各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总结五年来工程实施情况和效果,填写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完成工作统计表,形成本市(区)实施情况报告,并于2022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
我局将起草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按程序上报。
国家文物局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及制度成果,开展宣传报道活动,营造革命文物工作良好氛围,激励全省文物工作者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陕文物发〔2020〕16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该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2020年12月31日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一、立项审批第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实行项目计划书年度审核制度,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设区市,以下同)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辖区内拟申报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省文物局审批,实行随报随审制度。
第三条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逾期未完成方案编制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含立项报告)格式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和《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实行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文物发〔2014〕153号)》执行。
其中,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应附日常巡查和保养维护记录。
二、方案审批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省文物局审批。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函〔2017〕65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函〔2017〕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4号),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传承文明、见证历史、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承载民族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
商洛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境内文物众多,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64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17处。
博物馆馆藏文物22272件组,其中国家一级文物4件组;二级文物67件组,三级文物607件组。
长期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发生;常态性的文物保护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现象屡禁不止。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构建全社会支持和关心文物事业的环境,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扩大对外人文交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实现追赶超越、推动创新美丽幸福商洛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六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六号)《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自近代以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中,见证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英勇斗争,特别是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
主要包括:(一)与重要事件、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战役、重要工程、工业遗产以及著名人物等有关的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和纪念设施;(二)重要的手稿、著作、书信、文电、文件、报刊、影音、标语等文献、档案和实物;(三)其他重要的实物遗存。
第四条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分级保护、分类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5页(P22-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J],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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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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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安政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安康文物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0000多处,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0多处,馆藏文物20000余件(组)。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文化事业和旅游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全市上下大力实施“陕南突破发展”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省级卫生城市”的新形势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利用观念,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保护好各类文物,在全社会形成文物遗存永久保护和永续利用的良好氛围,使文物资源真正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
二、落实“五纳入”制度,提高文物保护整体水平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简称“五纳入”)是省政府在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新形势下做出的重要决定,是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
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做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
城建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地位和要求,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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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推动陕西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陕办发〔2020〕2号)。
一、编制背景
陕西是中华民族及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点密度大、数量多、等级高,黄帝陵、兵马俑、延安宝塔等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文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举措,更是指导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遵循。
为了更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充分发挥我省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坚定文化自信,提升陕西对外文化影响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陕西《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编制思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视察要求和关于文物工作的最新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历史文物中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治国智慧,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彰显陕西在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影响力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文物工作成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需要、提升陕西国际影响力的积极力量。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围绕在新时代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等方面进行编制,重点强调在我省如何开展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我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开展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提出我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法规体系、监督落实等方面为方案实施提供了保障。
其中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是该方案的核心内容,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十六条改革任务,结合陕西实际情况,将任务分解细化为16 条36项贯彻落实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突出了四大重点:一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新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认知传播方式;二是健全文物保护机制,坚守文物安全底线;三是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工作融入现代社会和生产生活;四是深化对外文物交流合作,增强陕西在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中的作用。
四、方案亮点
根据按照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该方案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1.将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视察要求和关于文物工作的最新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在《实施方案》中。
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办《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将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视察陕西时,对我省文物工作提出的“四严”要求、“扎实推进文化建设”指示精神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同时,还将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敦煌座谈会时对文物工作做出的指示,以及在河南考察时提出的保护黄河文化的要求,及时补充到《实施方案》中。
2.将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文物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
中办、国办在关于文物工作的文件中,多次要强调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明确提出要将“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国家文物局曾专门指出我省“尚未将文物安全工作完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因此,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将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列入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责任主体,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绩效列入了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3、将陕西文物工作特点结合在《实施方案》中,体现出鲜明的陕西特色。
在36条具体措施中,大多都结合了陕西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提出了针对性任务。
如明确提出要围绕“黄帝陵、秦始皇陵、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守护好中华文明和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努力将陕西的重要遗产和相关设施推介为国家文化地标;提出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广陕西博物馆法人结构治理国家试点经验;实施陕西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建设长征文化公园;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构建和展示陕西新形象等。
此外还在大遗址保护利用、博物馆馆建设、文物科技保护等方面丰富了内容,提高了要求,以进一步巩固陕西文物工作的优势和特色。
4.将为全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出经验作为重要目标。
陕西作为全国文物资源大省、文物工作强省,有责任也有能力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继续为全国做出表率。
因此在《实施方案》中,将形成陕西经验作为陕西贯彻落实改革任务的一个重要目标。
争取要在构建中华文明和中国革命标识体系,实证中华文明发展脉络,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鼓励社会参与、扩大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取得经验性成果,为破解文物保护利用的改革重点和难点贡献陕西智慧。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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