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及语言文字政策.
中考《民族政策常识》主要内容

中考《民族政策常识》主要内容(注:每课的课题共同构成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一课:民族平等政策1、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2、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的一个总原则3、什么叫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谷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一律平等,具有同等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4、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平等权利给予更多保护(4)各民族履行相应的义务5、我国民族平等的特征我国的民族平等具有权利的广泛性、权利的真实性、权利的彻底性、权利的完整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特征。
6、民族平等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前提(因为,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论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安居乐业,还是早日实现成为世界强国的发展目标,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全体国民的和谐相处。
这种和谐实际上又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和谐,当然离不开各个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
)民族平等政策的地位:它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7、民族平等是和谐民族关系的前提8、全国人大代表中,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也至少有1名代表,这说明“各民族一律平等”9、国家强调发达地区应当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如对汶川、舟曲的对口支援)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的哪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平等权利给予更多保护)10、保障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也是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11、民族平等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族政策常识》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教案

《民族政策常识》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教案第一章:民族的定义与特征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民族的定义和特征,理解民族的概念。
2. 使学生认识到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
3. 引导学生了解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增强民族团结意识。
教学内容:1. 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基本特征的人群。
2. 民族的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共同历史文化传统。
3. 民族的历史性: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民族的形成和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4. 民族的时代性:民族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族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5. 我国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教学活动:1. 讲解民族的定义和特征,引导学生理解民族的概念。
2. 分析民族的历史性和时代性,使学生认识到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3. 介绍我国的民族政策,引导学生了解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
4. 开展小组讨论,让学生分享对民族团结的认识和体会。
作业布置:1. 总结民族的定义和特征,思考民族的历史性和时代性。
2. 学习和了解我国的民族政策,思考如何践行民族团结。
第二章:民族的分布与分类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我国的民族分布特点,认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
2. 使学生了解不同民族的分类,理解各民族的文化特色。
3. 引导学生认识民族分布与分类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影响。
教学内容:1. 我国的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
2. 民族的分类:按照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进行分类。
3. 各民族的文化特色:不同民族拥有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特色。
4. 民族分布与分类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影响:促进民族交流与融合,保护民族特色文化。
教学活动:1. 讲解我国的民族分布特点,引导学生认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
2. 介绍民族的分类,使学生了解不同民族的文化特色。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1•【文号】国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
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民族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双语教育积极稳步推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
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民族教育发展仍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整体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较大。
为了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现就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为导向,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5.12.27【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及语言文字政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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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政策
• 1.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 2.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 语言文字的自由。 3.主张各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学习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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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和国家制定语言文字政策的依据
本章教学内容:
• 1.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历 程;
• 2.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 展的方针政策;
• 3.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性,正确理 解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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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 教育事业的发展历程
• 一、旧中国少数民族受教育的状况 (一)少数民族教育的涵义 1、广义的民族教育涵义
第二节 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 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一、新时期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高度重 视教育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 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战略作用;坚持教 育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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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时期加快少数民族 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 (一)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 • (二)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 ;
• (三)进一步完善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和支持民 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
• (四)采取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多种形 式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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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语言谱系 • 1、中国56个民族和一些尚待识别的民族,大约有不
少于100中的民族语言;
• 2、其中使用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语言有41种, 使用人口在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语言34种,使 用人口不足1千人的语言有22种。使用人口较少 的语言,大都处于濒危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教育政策发展历程.pptx

3、 1964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又规定,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 校,可以申请免试外国语。
(六)教育经费方面的政策
1、1956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少数民族 教育事业费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教育政策 发展历程
老师:吴明海
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民族教育政策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民族教育 政策(上)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民族教育 政策(下)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教育政策发展的 成就
3、 1962年,中央批转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 议和全国民族工作会议报告。
(三)教材及课程方面的政策
1、 195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创制 和改革文字的方案。
2、 1957年3月17日,李维汉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邀 请广西籍人士协商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议上 的发言。
4、 1958年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汉语拼 音方案的决议》
(五)师资方面的政策
1、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通过的《培养少 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提出了培养少数 民族师资的具体措施。
(六)招生及学生待遇方面的政策
1、195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 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
2、1951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规定“兄弟民族学 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1953年至1961 年间,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
5、1954年7月,教育部《关于甘肃临潭初中增设藏文课程 的问题给西北教育局的批复》提出:“民族学校必须设 置民族语文课程。
【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关键字】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