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专利法简介_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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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老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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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实务——向波第一章专利法概述第一节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一、专利法的起源1、13世纪,英国出现特许令状,由英王颁布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取代特许令状制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二、专利法的发展1、19世纪,在欧洲各国曾出现废除专利制度的现象,但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又逐渐建立了专利制度。

2、20世纪,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改造,苏联率先在专利制度之外,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

3、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几个欧洲国家达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出现。

第二节、中国专利制度一、近代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思想和制度1、中国古代早有“专利”一词,其意义等同于专营或专卖。

古代中国有关重义轻利等思想阻碍了经济、技术的发展。

2、太平天国洪仁玕在《资政新篇》里第一次用文字形式将专利制度的轮廓予以表述。

3、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业给奖章程》。

二、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1、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1923年还对其进行了修订。

2、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并废除之前的有关奖励章程。

后又于1932年颁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并作了两次修订。

3、1944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

三、新中国专利制度1、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2、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专利法获得通过,随后公布并实施。

3、从1984年专利获得通过至今,我国专利法已经过了三次修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要点1、专利授权条件方面,本次修改《专利法》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

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第四节专利费用•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第十五节植物专利•第十六节外观设计•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他行为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

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

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

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

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

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英国专利法(1977年)

英国专利法(1977年)

英国专利法(1977年)第一部分新国内法第二部分关于国际公约的条款第三部分其他条文一般条文附章第一部分新国内法专利性可获得专利的发明1-(1)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发明才能获准专利,即:(a)发明是新颖的;(b)包含有创造性步骤;(c)可用于工业;(d)不与下面(2)、(3)两款的规定相抵触;并且本法所指可获专利的发明均以此为准。

(2)现宣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法规定不作发明论,即:(a)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b)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作品;(c)从事智力活动、文体游戏或进行业务的方案、规则、方法或计算机程序;(d)信息的表达。

按上述规定在本法中不得视为发明的事物,系仅就其专利权与专利申请而言,不得视为发明。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专利:(a)发明的发表或采用一般有可能鼓励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的产生;(b)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品种,动物或植物的任何基本属于生物学过程的繁殖方法,但不属于微生物学处理方法或该类方法的产物。

(4)不得只因联合王国现行的任何法律或其中的某些规定对某些行为有所禁止,则将该类行为视为如第(3)款中所列的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

(5)国务大臣可以命令改变上述第(2)款的规定,以便使这些规定价科学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但命令的草案必须由议会两院的决议批准,该命令才能下达。

新颖性2-(1)一项发明只有当它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时才被认为是新颖的。

(2)从发明来讲现有技术应被认为包括所有的事物(不论是产品,或工艺,或关于两者中任何一者的情报以及任何其他东西),举凡在此项发明确先权日期之前任何时候已以书面或口述形式,或因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公之于众的(不管是在联合王国或其他地方)。

(3)涉及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有关发明的现有技术,如符合下列情况时,还应包括另一发明专利申请中在优先权日期或其后公布的事物:(a)该事物在该另一专利的申请中无论在呈递时或公布时都曾提到;(b)该事物之优先权日期先于发明的优先权日期。

专利法的发展史研究

专利法的发展史研究
未来专利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创新成果,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 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国际合作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未来专利法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加强 与其他国家的专利协调和沟通,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专利挑战。
促进技术转移和转化
未来专利法将更加注重促进技术转移和转化,为科技创新提供更 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专利法在保护 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转移等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例 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准确地把握专利技术的价 值和市场前景,为专利保护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同时,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也使得专利审查、维权等变得 更加高效和准确。
专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方向
更加注重保护创新成果
04
专利法的发展趋势与未来 展望
当代专利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专利法面临着保护创新成果 、维护公平竞争等多方面的挑战。例如,随着技术的更 新换代,某些专利技术可能已经失去了保护的价值,但 仍然可能被滥用。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专利 法的国际协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机遇
02
世界专利法的发展历程
欧洲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欧洲最早的专利法可以追溯到15世纪中叶的威尼斯共和国。该国为了鼓励创新和工业发展,授予了一些发明人 以专利权,使他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发展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其中,英国的《安娜法令》(1709年)和法国 的《拿破仑法典》(1803年)对专利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早期的专利法主要关注的是对发明人的 奖励和保护,以及防止欺诈行为。
推动专利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法调整的关系第2条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第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第二章专利性的条件第4条发明专利性的条件第5条实用新型专利性的条件第6条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条件第三章创造人和专利权人第7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第8条专利权人第9 1条履行国家合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第四章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独占权第10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11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独占权的行为第12条先用权第1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使用权的授予第14条专利权的侵犯第五章专利权的获得第15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第16条发明专利申请第17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第18条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19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第20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第21条发明申请的审查第22条临时法律保护第23条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第24条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第25条专利权授予信息的公布第26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和专利证书的颁发第27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撤回第28条申请的转换第六章专利权效力的终止及恢复第29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第30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提前终止第30 1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效力的恢复;后用权第六1章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特性第30 2条保密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审理第30 3条保密发明专利的注册和专利证书的颁发;保密发明信息的传播第30 4条保密级的变更和发明的解密第30 5条保密发明专利的宣告无效第30 6条保密发明的独占权第七章专利权人和创造人权利的保护第31条纠纷审理的司法程序第32条违反本法的责任第八章最后规则第33条专利费用第34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创造和实施的国家鼓励第35条在国外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第36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第37条国际条约第37 1条由本法规定的国际申请和欧亚申请的效力第37 2条相同发明的欧亚专利和俄罗斯专利注:带有右上角数字标号的条款为《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修改后的新增条款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专利法》(1992年9月23日,№3517-I)的修改与补充列入《联邦法》(2003年2月7日,№22-ФЗ),于2003年3月11日生效。

新加坡专利法全文

新加坡专利法全文

新加坡专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本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一)发明指人类技术领域的技术方案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二)实用新型指人类技术领域的技术方案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其形式、结构或其组合对其提供的功能有实质性改进,并且对于同样的目的已经公开了的技术方案显著。

(三)外观设计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它们的组合,以及在该产品安装或与之相关的装饰物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

(四)专利权指根据本法授予的权利。

(五)专利申请指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六)公布指除了专利局的审查报告外,向公众公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七)授权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授予专利权。

(八)优先权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以前在外国或外国参加国提交的申请对于同一发明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在新加坡境内提交或提出的专利申请,以及对于在新加坡境外提交或提出的专利申请依照本法进行的审查和授予专第四条根据本法授予的专利权是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排他的权利。

第五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取得、维持和丧失,以及对侵犯专利权的救济措施等,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新加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或法院实践处理。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七条申请者可以向专利局提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发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第九条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第十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说明书和外观设计图。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提交多个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但是每个申请只能包含与同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相关的内第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还应当包括对于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描述。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

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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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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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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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3
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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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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