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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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活动。

2. 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3. 编制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4. 编制依据编制计划时,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 编制程序编制计划应经过调研、论证、草案形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步骤。

第三章:计划审批6. 审批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审批内容审批时,应重点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第四章:计划实施8. 实施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9. 实施措施实施计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土地供应、用途管制、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10.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1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12. 违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13. 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4.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5.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模板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模板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模板前言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每年制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也是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举措。

本文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模板,旨在提供一个参考框架,方便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土地利用计划方案。

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编制背景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的背景说明,包括国家和地方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今年的土地开发和利用情况分析等。

二、总体目标明确本年度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总体目标,例如稳定土地利用总体格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等。

三、重点任务列举本年度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重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用地开发说明本年度城市用地开发的重点项目和计划,包括城市扩展区、新建住宅区、商业用地等方面。

2. 农村土地整治说明本年度农村土地整治的重点项目和计划,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等方面。

3. 生态环境保护明确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包括生态修复工程、湿地保护、森林防火和环境监测等方面。

4. 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说明本年度的耕地保护措施和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储备和科技支撑等方面。

四、政策与措施说明本年度土地利用中将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土地供应与流转、土地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等方面。

五、工作计划列出本年度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起止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六、监督与评估说明对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监督和评估方式和机制,包括日常监督、专项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方面。

结语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的编制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本文提供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方案模板,旨在为各地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提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各地能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28号)、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

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

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

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

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

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本计划旨在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首先,我们将重点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田灌溉和排水能力,确保农作物生长所需的水分和排除多余的水分,从而提高农田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土保持工程的投入力度,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减少土地资源的流失和破坏,保护耕地资源。

其次,我们将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整治工作,优化农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规划农田,调整农田结构,提高耕地的质量和产能,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我们将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农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土地资源的综合整治和利用,推动土地资
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力度,推动土地资源的多种功能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最后,我们将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价体系,及时掌握土地资源利用情况,为土地资源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希望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共同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一、前言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计划。

它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三、制定目标1.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2.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步骤1.收集资料: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统计数据以及各种专业报告等信息。

2.分析研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论证。

3.确定目标:根据分析研究的结果确定本年度的目标任务。

4.编制方案: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具体方案,并进行评估。

5.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方案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6.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7.最终确定: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确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五、主要内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3.农村土地利用规划4.城市土地利用规划5.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六、实施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意识。

2.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政策。

3.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4.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

七、监督评估1.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八、结语制定好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计划,推动可持续发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2023年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2.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强化差异化管理,促进土地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规划引领,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

4. 推行精细管理,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化水平,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打造智慧土地利用系统。

二、年度计划制定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年度计划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等内容,具体细化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年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国土资源承载能力,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注重节约集约利用。

4. 年度计划编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科学、合理。

三、土地调查评估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组织开展土地调查评估工作。

2. 重点区域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产业用地等,重点开发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旅游开发等。

3. 土地调查评估要全面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变更情况,评估土地资源潜力,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4. 土地调查评估结果要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为土地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土地利用规划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2. 土地利用规划要统筹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3.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功能,提高土地生态效益。

4.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创新和科技引领,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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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

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
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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