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升本)阶段性作业1

6. 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已经失效的法律和尚未生效的法律不得适用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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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3分)
正确 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解题思路:
7.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是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 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分)
[2021年春季]
姓名 学号 学习中心 专业 年级 考试时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升本)阶段性作业1
总分: 100 分 得分: 0 分
一、单选题
1. 国家行政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为典型的传统的行政类型是_____(4分
) (A) 给付行政
参考答案:D
(B) 裁量行政
(C) 实质行政
参考答案:B
二、多选题
1.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 (3分)
(A)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 (B) 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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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性 (D)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赵某申诉请求的决定,赵某对驳回申诉请求的决定不服的
参考答案:A
10. 下列哪个情形下,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做证
______(4分)
(A)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C)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B)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真实性有异议的 (D)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4分)
(A) 国务院法制办 (B) 中国社会科学院 (C) 审计署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不起诉是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不应立案起诉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如下:一、无罪不起诉无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不立案不起诉,直接作出无罪不起诉的裁决。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私人空间侵犯轻微或情节不严重;2.行为主体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及时消除社会危险性的特点;3.对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4.行为主体已实施自首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积极态度。
二、认罪不起诉认罪不起诉是指在经过侦查取证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或社会各界的谅解和帮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表现对其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对被害人的损害程度较轻,被害人予以谅解;2.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迅速、全面,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对社会有较好的影响,社会各界接纳被告人,表现出弥补行为。
三、分罪不起诉分罪不起诉是指在刑事犯罪进行量刑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表现,在认定犯罪行为成立的同时,可以对一部分罪行不立案不起诉。
适用条件:1.被告人具备国内外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学术影响力,对于社会具有积极的贡献;2.对于被害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但被告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赔偿或弥补;3.被告人在被捕后确已积极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在犯罪事实成立,但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立案起诉。
适用条件:1.犯罪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已死亡、行动力丧失、心神失常,无法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确实有罪,但被告人的负罪能力极低或无罪性质的行为。
五、缓起诉缓起诉是指在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不立即起诉,而是适当缓期起诉。
适用条件:1.对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2.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不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3.被告人具备积极改造的潜力。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摘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区别双重职能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行政执法试题

2019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21小题,共21分)1.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A 正确B 错误[答案:]A2. 人民法院对行政违法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A 正确B 错误[答案:]B3. 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A 正确B 错误[答案:]B4.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A 正确B 错误[答案:]B5. 张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经审理认为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过轻,于是变更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县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A 正确B 错误[答案:]A6.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A 正确B 错误[答案:]B7.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A 正确B 错误[答案:]A8.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 正确B 错误[答案:]A9. 国务院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A 正确B 错误[答案:]B10. 实施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以体现公平竞争。
()A 正确B 错误[答案:]A11. 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A 正确B 错误[答案:]A1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 正确B 错误[答案:]A1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A 正确B 错误[答案:]B14.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本案公安机关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原告陈宝仁,男,汉族,1951年5月生,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六合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迎宾街9号。
原告诉称,1999年3月8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在六合村附近用手扶拖拉机帮他人拉油,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警三中队抓住,不分缘由,不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即将原告双手铐住拘禁在其中队居所,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非法拘禁长达十三天,致使原告受重伤,送至河口油田职工医院治疗。
拖拉机断续被扣留达半年之久。
被告非法拘禁原告,并非法使用警械暴力殴打原告致伤,至今仍需治疗,不能参加正常体力劳动。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确认被告行为违法;2、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审理: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办理原告陈宝仁涉嫌销赃一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有关规定进行刑事侦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公安机关(国外称警察机关)历来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公安机关与国外类似机构的最大区别就是它既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又是国家的刑事侦查部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因此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原因在于:依照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依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由负有侦查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的此两种行为区分不清,往往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争议,使得有些本应按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件并未受理,而不应有人民法院受理的却进行了立案,影响了《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论侦查权属性的三维视角

点存在着逻辑 缺陷; 3 侦查 活动 的特殊性抹杀 不 ()
了侦 查权 的 司法 属 性 。 由此 他 们 认 为 侦 查 权 应
属于 司法权 有 机组 成 部 分 。从 实 然 角 度 看 , 国学 我
政治 学是 研究 社会 政 治现象 的科 学 。狭义 的政
治学 研 究 国家 的活动 、 形式 和关 系及 其发 展规 律 ,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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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壑昼: 三丝垫 鱼
起诉 和 审判做 准备 , 侦查 活动 属 于 刑 事 司法 活 动 的 重 要组成 部分 , 因此 侦 查 权 具 有 司法 权 的属 性 。有
查 目的 , 法开 展侦查 活 动 的权 力 。侦查 权 的属性 , 依 是 指侦 查权 自身所 固有 的 区 别 于其 他 权 力 的 特征 。 侦 查权 的属 性 问题 , 侦 查 学 最 基 本 的理 论 问题 之 是
论 侦 查 权 属 性 的三 维 视 角
胡 卫 平
( 西安政 治学 院 军队保 卫 工作 学 系,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8
摘
要: 从政 治 学 、 学和认 识论 三 维视 角对侦 查权 属 性进 行 解读 , 以深入 认 识 侦 查权 的 属性 。 从政 法 可
治 学 角度 看 , 侦查 权本 质上 属 于行政权 , 一属 性 为侦 查权 的 司 法控 制 提供 了理 论依 据 。从 法 学 角度 看 , 这 侦
2 0 12年 第 2期 第2 2卷 总第 9 8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o i yP l e C l g o r a fRal oi ol e wa c e
2 2 No. 01 2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法律传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种类的职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三种职权。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首先厘清检察权的结构。
一、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国家权力是具有一定的体系和层次,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权力共同构成一国的权力体系。
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从两个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认识,也即宪政结构角度和诉讼结构角度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体系,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我国的检察权并非仅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这一单一职权,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和公诉权。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像西方国家机关一样在刑事诉讼职责分工中承担着检控职能,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抗诉,同时还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中,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安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仅仅是受案范围上的区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考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侦查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司法权性质目前学界就侦查学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争。
如果单从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侦查权的行使的确体现了行政权的许多特征。
例如,只要立案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侦查主体便可直接启动侦查程序,并且行使侦查权时几乎不用再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可见,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侦查权就是行政权。
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由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其部分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比。
行政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2)

行政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王某户籍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经常居住地是甲市C区。
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嫖娼被乙市D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王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法院中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是(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甲市C区人民法院D)乙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2.[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 )A)物质客体B)宇宙星空C)精神财富D)行为答案:B解析:3.[单选题]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答案:A解析:4.[单选题]赵某不服区交警支队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欲提起行政复议。
赵某的正确做法应该是 ( )A)向区交警支队提出复议请求B)在60日内提出复议请求C)一并提出区交警支队对其处罚违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D)在7日内向区交警支队转送复议申请答案:B解析:5.[单选题]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 房屋或财产被政府征收或征用,被征用人应当获得( )A)行政赔偿B)行政补偿C)行政追偿D)行政代偿答案:B解析:6.[单选题]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
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许可答案:B解析:7.[单选题]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B)违反法定程序C)超越职权D)滥用职权答案:B解析:8.[单选题]下列哪项不是公务员?( )A)省政府的公安厅厅长B)市政府车队的司机C)县人民法院院长D)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答案:B解析:9.[单选题]张三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其房屋拆迁,张三不服,诉至法院,受理法院应为( )A)东城区法院B)西城区法院C)朝阳区法院D)前三个法院都可答案:C解析:10.[单选题]A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归B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将该案件移送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行为属于( )A)特殊地域管辖B)移送管辖C)指定管辖D)管辖权的转移答案:B解析:11.[单选题]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可以向有权机关( ),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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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责。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确定公安机关的某一行为是否可诉,需要区分其实施的是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并非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048号行政裁定【案由】张如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吕梁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案件基本事实】张如琴以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于2011年5
月25日对其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如琴所诉的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发
生在2011年5月25日,即便不考虑其因被判处有期徒刑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8个月的起诉期间,其到2015年8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起诉也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该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如琴的起诉。
张如琴不服一审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于2011年5月25日对张如琴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办理刑事案件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并非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裁定结果正确。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如琴的上诉。
张如琴不服原审裁定,认为吕梁市公安局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特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对张如琴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责。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确定公安机关的某一行为是否可诉,需要区分其实施的是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本案中,吕梁市公安局对张如琴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案件立案前的侦查行为,并非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且张如琴所诉事实发生在2011年5月25日,即使不将其因被判处有期徒刑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八个月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到2015年8月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起诉也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
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如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如琴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