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和古希伯来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希伯来法系

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1.1点击鼠标或自动翻页根据《圣经·旧约》的记载,犹太人的远祖亚伯拉罕(阿拉伯语发音为易卜拉辛)原来居住在苏美尔人的乌尔帝国附近,后来迁移到迦南(今以色列/巴勒斯坦一带)。
亚伯拉罕有两子,嫡幼子以撒成为犹太人祖先,根据《古兰经》的记载,其与侍女夏甲所生的庶长子以实玛利(阿拉伯发音易斯玛仪)的后代就是阿拉伯人。
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共同祖先,古闪米特人。
希伯来法系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
因犹太人使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
希伯来法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
希伯来法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古代东方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希伯来法在历史上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和古埃及的法律精华为希伯来法所吸收和保留,并随犹太教的传播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而且通过犹太教对基督教的影响,使希伯来法对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产生直接影响,并对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产生间接影响。
1947年,有两上贝都因族的牧羊童在死海西北端的古姆兰遗址中的一个山洞里发现了一些罐子。
罐内有一些羊皮纸古卷,卷上有用希伯莱语和阿拉米语这两种古犹太语写的文字。
考古学家随后搜寻了周围的一些山洞,发现了更多的古卷,共计有500卷。
古卷包括《圣经》中除了《以斯贴》之外所有《旧约全书》的抄本。
目前最古老的希伯来文圣经——“死海古卷”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考古发现。
从圣经的研究角度说,死海古卷使我们对圣经有了前所未有的清晰了解。
广义上的死海古卷,包括在死海沿岸陆续发现的古洞中所发掘出的文卷。
•狭义上的死海古卷,则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在死海西北沿岸,昆兰地区的一条乾涸的河岸旁十一个古洞中所发现的古卷。
从1947年开始,有近四万个书卷或书卷的碎片被找到。
这些书卷大都储存在瓦罐中,大部份是以希伯来文写在羊皮上的,少数用亚兰文(阿拉米语)写成。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了解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教学重点: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4课时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研究对象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演变。
2、内容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本课程主要讲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第四章古希腊法第五章古罗马法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七章教会法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十章英国法第十一章美国法第十二章法国法第十三章德国法第十四章日本法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六门主干必修课程之一)。
2、西方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与法理学的关系两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西方法制史是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的;法理学是确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
(2)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制史是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3)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贝奈戴托·克罗齐(意大利):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R.G.柯林武德:(英国):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黑格尔(德):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不改正错误;李世民:读史以明智;陈寅恪:从历史中寻求历史之教训;钱穆:不了解一国之历史则不配为一国之国民;1、了解西方法学历史常识,形成现代法治共识与认同;2、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古埃及与古希伯来法

(二)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在伊斯兰教前,阿拉伯半岛的 重要城镇麦加和麦地那就居住着许多犹太居民,适用于犹太人内部的 希伯来法对阿拉伯人的部落习惯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摩西五经》与“十戒”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圣经》的前五卷,又称《摩西 律法》、《律法书》。它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 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摩西五经》由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 《申命记》五部分组成,相 传由希伯来先知摩西受上帝的 启示而著,因此得名。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的经典, 摩 西 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是 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 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法律 效力至高无上。
正义女神玛亚特(Ma’at)
正义女神玛亚特是太阳神的女儿,她头上戴着的鸵鸟羽毛 象征着真理,她本人则是正义的象征。国王的司法活动都是 在正义女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被视为是 国王应尽的义务。国王有时自称“正义的太阳”或“正义”, 古埃及第十二王朝的阿门内姆哈特(Amenemhet)一世国王 就曾被人描述成“执行正义”。 埃及第五王朝的赫特普海尔库特(Hetep-Her-Khut)法官 曾对自己说:“我从不拿走任何人的东西。我从未压迫任何 人。上帝热爱正义的事物。” 就司法制度而言,从第四王朝时期开始,古埃及的司法体 系就已获得高度发展。当时最重要的政府官员与司法管理人 员是宰相(vizier)。宰相最初是从国王家族中选出,从第 五王朝开始,大多出自皇家之外。宰相带有“玛亚特的先知” 的头衔,监督国内六个大的法院。
一、古埃及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 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期(约公元3000年至公元前6 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历史划分为三十一 个王朝,这些王朝以前的尚 未统一的埃及,称前王朝时 期;这些王朝以后,埃及是 罗马帝国的一个行省,后来 成为阿拉伯人的土地直到今天。
外法史重点

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奴隶制国家形成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博克贺利斯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母权残余、一夫一妻、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古埃及法的特征:(一)典型的神权法(二)浓厚的专制色彩(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二)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影响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汗穆拉比王在位时制定并颁布的一部法典,为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他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了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法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外国法制史_第4章_希伯来法

三、司法制度
1.司法组织
在军事部落联盟时期,基层主持民事诉讼的是各级夫长,不服者 逐级上诉;联盟总首领处设大审判法庭。希伯来人进入迦南地区 后,开始建立审判官制,“士师”(Judge)为专职法官。 在“犹太公会”自治政府时期,在耶路撒冷设“犹太公会”为最 高法庭,全境分为五区,设分“公会”为地方法庭。但是,最高 法官不能直接施行死刑,死刑须报罗马总督核准。
二、希伯来法的影响
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间接地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公元1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 督教继承了犹太教的许多教义,并接受了犹太教的《圣 经》,将犹太教的《圣经》称为《旧约》,称自己的经典 为《新约》,两者合称为《新旧约全书》,即基督教《圣 经》。 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有着直接影响。 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地区传教 时,吸收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思想,把摩西和耶稣也 奉为“先知”。 希伯来国家灭亡后,犹太人流落世界各地,希伯来法作为 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一直以习惯法的方式约束着犹太人, 甚至影响着11世纪以后犹太人聚居地,如英国等国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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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
公元1世纪至5世纪,犹太法律学者对先前口传的法律 资料进行汇编,约在公元200年成书称《密西拿》。 公元3世纪,西亚各法律学院都以它为研究法律问题的 依据,并有不少学者对《密西拿》进行注释和增补,称 为《革马拉》。 《密西拿》和《革马拉》合编在一起,被后世希伯来 法学者称为《塔木德》。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希伯来法在 其发展的前期,汲取了异族的先进法律文化精髓。把它 与古代楔形文字法及古埃及法相比较进行研究,就会发 现它不仅在内容、结构、行文方面与楔形文字法有许多 相似之处,而且是吸收并保留了楔形文字法、古埃及法 的精华部分。 9
埃及最著名的五位法老简介

埃及是个文明古国,其历史非常的久远,古埃及文明形成于6000年前,终止于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埃及。
但这个文明古国留下来的东西是非常宝贵以及神秘的,说到古埃及就不得不提埃及的法老。
“法老”乃古埃及国王的尊称,是一个神秘的名字,意为大房屋。
法老这个词从古埃及新王国第十八王朝图特摩斯三世是便开始沿用,之前的埃及国王意义上不叫法老,但世人一般都将古埃及的国王称做法老。
美尼斯美尼斯是埃及第一王朝的开国国王,在距今5100多年前他统一了埃及,开启了法老统治时代。
但美尼斯这个国王是否真实存在,目前还有争议,有的认为真实存在,有的说是埃及人臆想出来的。
但考古家在中东地区发现了一块名纳尔迈调色板的文物,专家证实这或许就是美尼斯遗物。
拉美西斯二世这是古埃及第十九王朝的法老,这是埃及史上最著名的一个法老,他不仅进行了一系列的远征,还留下非常多的土木工程建设。
他的古墓在1995年被发现,但发现时古墓早就被盗掘一空,墓中留下的有价值的东西所剩无几。
可以说拉美西斯二世是埃及史上最著名的法老,他在位期间为埃及巅峰时期,而此后古埃及走下坡路。
图坦卡蒙这个古埃及法老在历史上地位不是很多,也因为19岁早死没留下什么政治措举。
因为在他死时,他的金字塔没有建好,只能葬在一个很小的.地方。
也正是因为如此,他的古墓得以保存完好,殖民时代,他的陵墓被西方考古家发现。
此后图坦卡蒙便成了古埃及法老的代表,因为他的墓中出土非常多的稀世珍宝,就连棺材都是用200多斤的黄金打造而成。
而诡异的是,关于他的“法老诅咒”,据传,考古挖掘他陵墓的考古家都在无任何征兆下死于非命,法老的诅咒显得越来越神秘。
图特摩斯三世这位法老距今3500多年,是古埃及时期最尚武的一个,他一生共发动了15场战争,每一次都能给埃及带来惊喜,他在位期间是埃及历史上上版图最大的时期。
但在埃及人的认识中,这是一个自高、放纵的法老,而西方很多国家的学者都将其称为“古埃及的拿破仑”。
克利奥帕特拉七世这是古埃及最后的一位法老,也被称为埃及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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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古 希伯来法的形成、渊源, 领会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 希伯来法的形成 、渊源, 领会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古埃及 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 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 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教学重点是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 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教学重点是古埃及法律制度的内容、 古希伯来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及内容;教学难点是古埃及法律 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2课时
(三)刑事法律制度
• 1、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 、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 • 2、古埃及的各种刑事犯罪广泛适用死刑、 、古埃及的各种刑事犯罪广泛适用死刑、 体刑; 体刑; • 3、古埃及的严禁血族复仇。 、古埃及的严禁血族复仇。
(四)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
• 1、古埃及的司法尚未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 、 行使审判权; 行使审判权; • 2、古埃及的法院一般采用对抗的诉讼程序, 、古埃及的法院一般采用对抗的诉讼程序, 原告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的理由; 原告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的理由; • 3、判决按惯例以文书资料为依据。 、判决按惯例以文书资料为依据。
三、古埃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 • • •
1、契约法; 2、婚姻家庭制度; 3、对抗的诉讼程序; 4、法律对个人法律地位的确认。
第二节 古希伯来法
一、古希伯来法的形成及其渊源 • (一)希伯来人概述 • 犹太人原来是居住在阿拉伯半岛的一个游牧民族, 犹太人原来是居住在阿拉伯半岛的一个游牧民族,最初被称为希伯 来人,意思是“游牧的人” 根据记载他们历史的圣经传说, 来人,意思是“游牧的人”。根据记载他们历史的圣经传说,他们的 远祖亚伯拉罕原来居住在苏美尔人的乌尔帝国附近, 远祖亚伯拉罕原来居住在苏美尔人的乌尔帝国附近,后来迁移到巴勒 斯坦,他的后代分为两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 斯坦,他的后代分为两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
பைடு நூலகம்
• 3、公元前3100年,那尔迈统一埃及,建都 、公元前 年 那尔迈统一埃及, 孟斐斯,国王为法老,制定成文法; 孟斐斯,国王为法老,制定成文法; • 4、公元前 世纪中叶,在阿蒙特普三世时 世纪中叶, 、公元前15世纪中叶 形成成文法典; 期,形成成文法典; • 5、公元前 世纪,拉美西斯二世颁布了关 世纪, 、公元前13世纪 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出身、 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出身、职业作为区 别的“种姓制法律” 别的“种姓制法律”;
摩西五卷律法书 《塔木德》 塔木德》
二、古希伯来法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
1、立法思想 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 2、总纲 “摩西十诫” 摩西十诫 3、特点 神人合一,简明扼要,体系完备,无法典,散见于 《圣经·旧约》,以判例形式保留下来。
三、古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 (一)行政法规 在古希伯来法律体系中,已出现行政法规,如卫生 规章 • (二)民法制度 • 1、财产法 • 2、债权法 古希伯来法确认债权,同时又加以适当的限制。 •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三)刑法制度 • (四)司法与诉讼制度
(二)古希伯来法的形成及其渊源
1、古希伯来法的演变 (1)部落时期(公元前2000年~1500年),主要是习惯法; (2)先知、士师时期(公元前年1500~1040年),主要是旧 约圣经和判例法; (3)王国时期(公元前1040年~公元150年),主要是旧约圣 经和判例法汇编及其注释; 2、古希伯来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旧约圣经 (3)判例法汇编:塔木德 (4)判例法汇编·注释:支马纳
1、财产法
• (1)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上帝耶和华, 土地的买卖只是使用权; • (2)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及其赎回都有详 细的规定; • (3)安息年与禧年的规定; • (4)什一捐。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1)具有父系家长制特征; • (2)实行一夫一妻制; • (3)继承一般是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 女高一倍;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 • • (1)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 )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 (2)实行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 (3)妻子保留有自己的财产; )妻子保留有自己的财产; (4)离婚有完全的自由,双方均有同等主 )离婚有完全的自由, 张的权利; 张的权利; • (5)一般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全体子女平 )一般不实行长子继承制, 均继承遗产。 均继承遗产。
2、契约法
• (1)契约形式相当发达和普遍,广泛应用 )契约形式相当发达和普遍, 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 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并建立 在合意的基础上; 在合意的基础上; • (2)订立土地买卖契约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订立土地买卖契约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 (3)有关租赁和租金的规定; )有关租赁和租金的规定;
第一条: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雕刻偶像和不可崇拜那些像;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 第六条:不可杀人 ;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 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四、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1、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的立法思想对后世自然 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人神契约与两分法; 3、“摩西十诫”; 4、原罪与性恶;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 5、上帝子民; 6、婚姻家庭与财产法
《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
1、财产法
(1)土地公有,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法老; )土地公有,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法老; (2)法老将土地以封赐或俸禄方式分配给寺 ) 贵族和官吏; 庙、贵族和官吏; (3)依法保护私有财产; )依法保护私有财产;
(三)刑法制度
1、刑事罪名繁多,国事罪和宗教罪混同为 一; 2、刑罚实行报复主义,广泛适用死刑; 3、刑罚多由民众、侍卫执行。
(四)司法与诉讼制度
1、“士师”为专职法官; 2、“律法师”,其职责是研究和解释法律、 进行法学教育、充当法庭顾问; 3 、“犹太公会”是最高法庭; 4、采用法定证据主义,民事采用宣誓主义; 5、诉讼程序采用逐级上诉制度。
中 东 地 图
第一节 古埃及法律制度
• 一、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 1、在大约公元前 、在大约公元前4200年就形成一套以以习 年就形成一套以以习 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 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 • 2、约公元前 、约公元前3500年~3100年,埃及出现各 年 年 自分立的“诺姆” 自分立的“诺姆”;
二、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政治制度 国王称“法老” 意思是天、,大族, 国王称“法老”(pre-o,意思是天、,大族,太 意思是天、,大族 阳之子),法老是政教合一,集立法、行政、司法、 ),法老是政教合一 阳之子),法老是政教合一,集立法、行政、司法、 行政和军事于一体。 行政和军事于一体。 (二)民事法律制度 1、财产法 、 2、契约法 、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 (三)刑事法律制度 (四)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