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确立劳动关系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确立劳动关系

甲公司与自然人万某于2010年8月签订了《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房产工程的的模板工程业务发包给万某施工,并根据万某的施工成果支付工程款。万某接受该工程后,招用了付某,付某随后在该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1年1月,付某从事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下。于是付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汉卓(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指派了律师担任甲公司的代理人(代理阶段:仲裁、一审、二审)。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证据《《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认为:付某是万某招用的,其工资也是有万发放的,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付某,因而付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结果: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一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万某,万某又招用了付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而确认付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看出,仲裁委将《通知》的第四条中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确立劳动关系”等同。甲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并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理由是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1、仲裁委

根据依据《通知》的第四条,从而认定甲公司与付某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第四条中“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意味着“确立劳动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2、退一步说,如果《通知》中第四条可推论为确定劳动关系,则对承包方来说形成这样一个怪现象:有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却可逃避用工主体责任,把责任转嫁给发包方,使得发包方的劳动风险存在不可预见性,即“守法的责任反而大于违法的责任”,这显然与《通知》立法本意所不符。3、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适用《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满足该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本案中,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付某、付某的工资不是由甲公司发放的,而是由万某支付的、付某也不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付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付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万某签订《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某房产工程的模板分包给万某承建,万承建该工程后,招用了付某从事木工工作,故付某与甲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甲公司主张其与付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充分。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劳动关系学简答教学教材

劳动关系学简答.txt什么叫乐观派?这个。。。。。。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1、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内涵是什么? 答:(1)从主题上看,它是以职工(雇员)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例如现役军人的军工劳动,罪犯、劳教人员和战俘的劳役劳动,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个体劳动者和合伙人的劳动,职工以公民身份所从事的社会义务劳动都不属于我国目前法律所调整的老公关系所指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2、简述劳动关系的本质。 答: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3、简述劳动关系中雇员的含义。 答:一般包括: (1)雇员是被雇佣的人员; (2)雇员是在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 (3)雇员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 (4)法定某种或某几种人员不属于雇员,如公务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 4、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 答:劳动关系的特点: (1)个别性与集体性 (2)平等性与隶属性 (3)对等性与非对等性 (4)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5、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有哪些? 答:(1)经济环境 (2)技术环境 (3)政策环境 (4)法律和制度环境 (5)社会文化环境 6、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答:(1)工人运动继续发展,工会组织广泛建立,工人力量开始不断增强。 (2)资方或雇主开始出现让步,从早期的直接剥削和压迫变为通过改进管理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3)劳资矛盾的表现形式出现多元化方面,集体谈判制度得到确认。 (4)政府的政策发生了变化,从不干预到出台大量的法律建立相应的机构干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向更加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 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 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 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 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 10 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 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 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劳动关系学复习总结上课讲义

劳动关系学总结 导论 一、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了解并准确把握基本概念 二、劳动关系历史与理论——主要理论及代表人物 三、劳动关系转型——(自学),何为劳动关系转型?中国劳动关系转型的特点? 四、劳动者及劳动者组织——劳动者概念,劳动者权利; 工会概念、特征、作用、组织结构、中国工会 五、雇主及雇主组织——(自学),概念、性质、功能 六、政府——劳动关系中的政府及其功能、作用 七、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有哪些机制,各自的功能 八、劳动法制——作用,劳动法的本质特征 九、集体合同制度——概念,主体、内容、程序、作用 十、工人参与制度——概念,性质,中国的工人参与的形式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知晓劳动争议的概念,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企业规章和三方机制没有讲,不作为重点) 第一章导论(劳动关系概念与特征——了解并准确把握基本概念)劳动关系学是以劳动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存在和运行的一般规律的学科。劳动关系学以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环境、主体、运行协调、矛盾处理作为基本的研究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由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从属性的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的逐级包容,是劳动的层级结构特点。劳动关系学是将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的。 劳动关系系统的研究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内部矛盾与外部环境如何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网络,以及这一系统网络通过何种规则和程序来实现良性运行。良性运行。劳动关系系统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及其劳工组织、雇主及其组织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三方构成。劳动关系系统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劳动关系的运行包含劳动关系的构成、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实施、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这一运行是通过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的。 劳动关系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独立学科,这一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学科在中国方兴未艾。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理论(劳动关系历史与理论——主要理论及代 表人物)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第二世界大战以后至今五个阶段的发展,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 劳资关系与劳工理论主要包括:斯密的劳动分工和劳工运动思想、马克思的劳资关系和劳工运动理论、韦伯夫妇的产业民主理论、康芒斯的集体行动理论、马克斯.韦伯的工业资本主义理论。劳动关系系统理论是邓洛普首先提出的,他将系统理论的模型引入劳动关系研究的领域中,用系统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来探讨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关系系统》(1958),标志着劳动关系系统理论的创立。 劳动关系系统理论在邓洛普创立的基础上,经桑德沃、安德森等人的修改和完善,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理论研究的主流意识。 劳动关系策略理论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劳动关系理论。其中最有影响的理论学派有希克斯的罢工与谈判理论、库克的劳资合作绩效理论、海曼的产生冲突理论、寇肯等的策略选择理论等。

劳动关系学试题和答案解析

劳动关系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 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发展是建立最有效的劳动关系的途径”为核心 假设的学派是( ) A.新保守派 B.管理主义学派 C.正统多元论学派 D.激进学派 2.社会系统理论的代表人物是( ) A.弗雷德里克·泰勒 B.雨果·芒斯特博格 C.哈罗德·孔茨 D.切斯特·巴纳德 3.在成熟的劳动关系时期,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 A.政府不干预劳资关系 B.三方原则等制度的建立 C.国家干预开始制度化、法制化 D.劳动关系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流劳工体制属于( ) A.权威/宽容管理模式 B.自主/合作管理模式 C.独裁/剥削管理模式 D.自主/宽容管理模式 5.最早设计质量圈的管理学家是( ) A.日本人 B.美国人 C.英国人 D.法国人 6.斯坎隆计划认为,如果要成功降低成本和促进劳资合作,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不包 括( ) A.该计划适用于人数较少的企业 B.通常企业人数多于1000人 C.该计划适用于产量与成本稳定的企业 D.管理方积极参与该计划 7.认为工会是“工人的垄断组织,它使个体劳动者能够相互补充,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工人在与 雇主谈判时的力量”的学者是( ) A.詹姆斯·坎尼森 B.阿特丽斯·韦布

C.西德尼·韦布 D.肯尼思·普兰迪 8.在1998年,光明机械厂工会通过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加企业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任务,把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到2003年,实现产值较1998年翻了一翻,企业和职工的收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突出体现了工会的( ) A.维护职能 B.建设职能 C.参与职能 D.教育职能 9.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末率先兴起于( )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10.国营红光机械厂为了按时完成与某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要求员工在国庆节继续上班1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该企业因加班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工资的( ) A.150% B.200% C.250% D.300% 11.下面属于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是( ) A.照料的义务 B.劳动给付的义务 C.忠诚的义务 D.附随的义务 12.某企业拟举行集体谈判,企业与员工着手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了谈判内容、日期和地点。 在确定双方谈判代表人数时,产生了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协商双方代表人 数每方至少( )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13.集体谈判协商技巧的2C原则,是指“协调”和( ) A.“政策” B.“预测” C.“控制” D.“准备” 14.2006年5月,小张代表职工与某食品企业签订了定期集体协议,2007年8月,该企业因被兼并,小张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就集体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双方约定并在7日内就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这种做法叫做( ) A.集体协议的订立 B.集体协议的变更 C.集体协议的延期 D.集体协议的终止

劳动关系名词解释

雇员团体 因为公共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 雇主组织 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在三方机制中,它是雇主一方的代表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雇主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工会 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是工人的代表,以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为目的 劳资合作: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望,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工会的组织结构:工会借以安排其内部管理体制、代表制度及职权体系的机构与过程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裁决的活动 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三方协商机制 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雇主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雇主: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雇员: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与这种决策权利的组工作者 标准工作日: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仲裁回避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或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管理模式:作为指导原则,是雇主对待雇员和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参考原则,是管理方的行动指南 工会性: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 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还包括生效仲裁决定执行的事项 员工参与和参加管理:组织内部雇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有关的决策,即由员工或代表与资方代表在某一共同之厉害关系领域内,来共同决定企业策略和制度的行为 工会: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是工人的代表,以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为目的 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 冲突: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不可能总保持一致,相反会经常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 力量: 权力: 劳动力市场的力量: 正统多元论: 管理主义学派: 新保守派:多由组织行为学者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该学派更关注就业关系中员工的动机,以及员工对企业的高度认同忠诚度问题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政策和实践。自由改革派:更具有批判精神,积极主张改革。该学派十分关注如何减少或消灭工人受到的平等和不公正待遇。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职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称为劳动法律

劳动关系学名词解释汇总

劳动关系学名词解释汇总 1. 我国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 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主体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劳动关系主体使用者,即拥 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用人单位)。劳动者称劳动主体,用人单位称用人主体。 3.雇员是指在企业组织中,雇员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属于这种决策权力的 工作者。雇员也可称之为员工、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取工资或报酬的工作者。 4.雇员团体是指因为共同利益、雇员团体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 类似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P10 5.雇主雇主也称用人单位,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 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6.雇主组织的含义雇主组织的含义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雇主利益,并 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团体组织。 7. 员工参与和参加管理员工参与和参加管理是指组织内部雇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有关 的决策,即由员工或其代表与资方代表在某一共同之利害关系领域内,来共同决定企业策略和制度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和谐与企业发展P107 8. 劳资合作是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望,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9. 工会的内涵工会的内涵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 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 10. 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 的时间。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11.缩短工作日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缩短工作日日。我国缩短工作日 情况有: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夜班工作;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12.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使用于不定时工作日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需履行审批手续)13.综合计算工作日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分别综合计算工作日采取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一般使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劳动。(需履行审批手续) 14.弹性工作时间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周的总工弹性工作时间作时间不变,每 天的工作时间在保证核心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调节。 15.计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计件工作时间 作时间。 16. 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加班加点加点律定的标准工 作时间。 17.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 最低劳动报酬。 18.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概念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19.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 2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日期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劳动法律关系.

幻灯片1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指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一种是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主体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构成要素 客体——劳动行为 幻灯片2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 ●客观现象 ● (一)概念 (二)分类 1、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如人的生死、物的灭失 2、行为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 ● 幻灯片3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用人单位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二)企业 (三)个体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幼儿园、学校、诊所、医院 律师事务所、民办职业介绍所 民办福利院、敬老院 幻灯片4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李某于199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李某辞退。李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李某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2)音乐学院为李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幻灯片5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张兰是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张兰休完三个月产假上班后,其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学校与其解除了尚有二年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张兰找学校理论,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即使在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的说法正确吗? 幻灯片6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其他通过劳动(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一)调整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家庭保姆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除外 现役军人 (二)排除适用 幻灯片7

劳动关系学 复习资料

劳动关系复习知识点 由于知识点比较细,所以会比较多,但都属于老师“重点范围”之内,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祝大家考个好成绩!!! 1、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即所谓个别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集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的关系,即所谓集体的或团体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组织、雇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即所谓产业关系或社会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 是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定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定劳动合同或无效劳动合同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3、关于劳动的定义 法学意义的劳动: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合法的、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隶属性的、有报酬的、职务性的劳动。家务劳动、义务劳动、非职业性的钟点工劳动、家教、家政劳动、暑期短工、学生实习等都不是法学意义上的劳动,不受劳动法调整。 4、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包括:雇员与雇员组织(工会)、雇主与雇主协会、政府 狭义只包括雇员(劳动者)和雇主(用人单位)两部分 5、雇员的范围 员工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蓝领工人、医务人员、办公人员、教师、警察、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在西方被认为是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低层管理者。因为低层管理者只负责监督和分配,而无权命令或奖惩下属,所以也属于员工的范围。员工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高层管理者不属于雇员。 6、雇主范围 雇主:也称为“管理方” 或“资方”,一般是指由于拥有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一般称产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7、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度 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有效服务的提供者。8、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合作:劳动关系双方要进行生产,就要共同合作,遵守一套经济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这些制度和规则既包括广义的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双方共同签订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甚至是一种非正式的心理契约形式。合作的表现形式:(1)沟通(2)共同协商(3)集体谈判 冲突:冲突的形式,对劳动者来说,有罢工、旷工、怠工、辞职等;对资方来说,有关闭工厂、惩罚、解雇等。 力量: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力量可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权力:代表他人做决策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权力主要集中在管理方。 9、合作的根源

原创 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

原创| 劳动关系确认之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析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因该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当用工关系没有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时,则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通常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等的民事法律。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劳动关系的部分内容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自由约定的,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相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当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都要求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确认为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关系的一大特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因此,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法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亦可成为用人单位主体。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法学随堂练习(华工网络教育)

1. 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2.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用人单位B.事业单位 C.企业D.团体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3.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4. 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5. 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6. 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A.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加班费用问题而发生的关系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C.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D.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处某建筑公司雇佣童工的关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C 问题解析: 7. 在我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是()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法人C.其他非法人组织D.企业法人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8. 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 A.领取矿山井下津贴B.签订集体合同 C.劳动争议仲裁D.劳动检查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A 问题解析: 9. 劳动标准制度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 A.高于B.低于 C.平行于D.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10.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A.一个B.一个或一个以上 C.仅限两个D.以上都不对 答题: A. B. C. D. (已提交) 参考答案:B 问题解析: 11. 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有()A.律师事务所文员B.现役军人C.农业劳动者D.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 答题: A. B. C. D. E. F. >> (已提交) 参考答案:BC 问题解析: 1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 B.劳动关系 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答题: A. B. C. D. E. F. >> (已提交) 参考答案:BC 问题解析: 13. 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A.农村农业劳动者B.家庭保姆 C.现役军人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北京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 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个人承包工程中雇员劳动关系的确认 个人承包工程,在现代建筑市场上已经司空见惯,因此在雇用相关人员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雇员与承包者、发包者关系问题上,争议较大。由于发生事故后,承包者个人因承受能力较差,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一般要求有资格的发包者承担用工责任,而发包者抗辩认为其与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厘清承包者或者发包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性质关系到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雇用的劳动者应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昭示着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已经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该法第94条规定的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据此,既然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纳入到《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那么,个人承包后雇用的人员劳动关系也即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资格招用劳动者。公民违法招用劳动者也是法律所要打击的对象,不能因为公民个人招用劳动者的行为违法,而直接要求雇用承担用工责任,一旦违法招用者的履行能力差,这对

劳动者来说不公平,也无法体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目的。为此,法律要求发包组织而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一级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发包组织发包时本来就应当关注承包人的用工资格问题,如果因为发包组织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没有对承包者的用工行为加以监督,造成的法律后果,无论在劳动法还是在侵权法上,其均免不了承担责任的可能。因此,明确被雇用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既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既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也体现法律对想回避法律科以义务的人的惩罚,既是平衡多方利益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救济的功能作用的体现。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这段表述表明,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不管是发包组织还是承包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都有单位来承担,如果承包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承包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承包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么由上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这种理解正是该法规立法应有之义。 从现实看,劳动者虽接受承包者的雇用从事其安排的工作,但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产生的利益为承包者和发包者所共有,一般来说,承包者所获得的利益要小于发包者,“利之所在,责之所在”,此种情况下让最大利益获得者承担与其获得利益相比极小的损失,符合社会公平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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