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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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探析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探析

2020年9月第5期(总第164期)中国林业经济CHINA FORESTRY ECONOMICSSept.2020No.5(Total164)财会金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探析王梦娴(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摘要:2019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通过分析,《暂行规定》未对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初始确认,且限定碳排放权只用于履行减排义务。

提出了应对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确认,按照投资和履行减排义务两种用途细分碳排放权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信息披露中增加年度数据比较,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信息需要请第三方出具鉴证报告,在企业年报中予以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919(2020)05-0109-03DOI:10.13691/23-1539/f.2020.05.031Accounting Analysis of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WANG Meng-xian(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210037,China)Abstract: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is still in its initial stage,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on2019.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evant contents and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interim provis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confirmation,measure⁃ment,accounting treatment,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statements,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accounting work of economic businesses not covered by the Inter⁃im Provisions.Key words:carbon emission trading;accounting;information disclosure在温室气体过量排放、温室效应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倡导节能环保成为每个国家的共识,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模式也应运而生。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

【摘要】文章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探析了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

文章首先对比了2016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分析了后者的主要变化及其后果。

进一步从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以及使用碳排放配额发生的成本是否计入线上或线下利润这两个视角,讨论了《暂行规定》与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的一致性问题。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231一、引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7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我国规范和引导碳排放交易及其管理体系的序幕(崔也光和周畅,2020)。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基于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李 娜(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业结构升级。

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以会计为重要基础的管理体系。

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尝试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以配合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9年底,财政部结合《征求意见稿》在试点地区的运行状况,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C OMMERCIALA CCOUNTING实务与操作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碳排放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为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应运而生。

我国自2011年开始试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为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碳排放权的确认《暂行规定》适用于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应将交易取得的配额单独确认为一项流动资产(“碳排放权资产”)。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1.无偿取得配额的确认。

关于企业无偿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免费取得的配额是政府把控企业碳排放量的一种手段,且该部分占比较大,如不加以确认,会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造成影响。

高建来、文晔(2015)认为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邸利芳、陈毓敏(2012)认为建立碳排放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

王钰(2011)认为政府无偿授予企业的配额属于政府补助,且配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取时,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

《暂行规定》对企业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不需要确认,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分配的配额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

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实际碳排放量与政府分配的配额相等时,企业不会得到任何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实现减排、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分配的配额时,企业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未消耗的配额,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此时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二,简化会计核算。

碳排放配额机制是为了监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政府分配的配额是企业可排放的限度,是用来衡量企业能否实现节能减排的一个尺度。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

关于碳资产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研究摘要:在当前碳达峰与碳中和引发各个企业广泛讨论的背景下,我国的碳产业从零开始不断发展,关于碳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也在发展过程中的持续建立。

而碳排放权在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与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中,包括碳资产的价值确认、交易处理、税务处理等方面都需要各企业不断完善,找到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业务处理方式。

本文对2019年财政部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条例进行了解读,并对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的碳资产的管理进行了解分析。

一、碳资产相关背景广义的碳资产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或自愿碳排放交易活动下,所被允许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活动机制下的气体只纳入了二氧化碳,所以也可称为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的市场交易体系是通过将各个重点排放企业所有的碳排放权资产化,也就是说这些资产化的权利成为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通过节能减排与加快生产技术上的更新,可以在源头上对碳排放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推动社会低碳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通过技术创新而达到节能减排效果好以及技术更新快的重点排放企业,这些节省下来的碳排放的配额也会相应的变为他们的资产,按照资产进行出售后,也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而技术创新手段不到位,节能减排效果不好而导致超额排放的企业,则需要通过在碳交易市场购买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并受到一定的处罚。

二、碳资产相关识别与计量基础(一)碳资产的识别、确认碳排放权主要涉及政府配额的部分以及减排碳排放权的部分。

《暂行规定》条例中,对于当前阶段碳排放权的获取和履约主要使用历史成本和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以体现控制碳排放的企业承受的成本,而没有采用公允价值、重估或减值机制,账面价值在期末也不再根据碳排放权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当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符合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需求,相关企业的交易案例还比较少、交易市场的的活跃程度也不高,这样的做法简化了相关排放企业的会计计量过程。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19.12.30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点击阅读原文,获知详情),就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 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概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致同解读根据发改委《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核算原则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外购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增加“1489010100碳排放权资产-外购”“1489010200碳排放权资产-核证减排”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经核证减排量(CCERs)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按量、价进行明细核算;增加“5301240000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4200710032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交易损益。

(三)碳排放权配额的会计处理1.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借:碳排放权资产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冲减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3.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所售配额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营业外收入4.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5.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或无偿等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取得、使用和自愿注销相关的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四)经核证减排量(CCERs)的会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CDM项目产生的CCERs。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可以结合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和计量属性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初始分配时政府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暂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象征性账务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后,如果存在剩余,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

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则可以直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助”;如果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自身需要,需要从外部购买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例如:某市政府于201×年初给某企业进行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发放,该企业获得三年碳排放权配额数量为5,000个单位。

第一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1,500个单位,第二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2,500个单位,第三年,该企业预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还要消耗1,500个单位。

因此,该企业在第三年从市场上以8欧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

则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时,暂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进行象征性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进行登记,记载相应的数量及其发生的变化。

第一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二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三年,由于排放超标需要购入配额时: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4000贷:银行存款4000消耗结束,首先应将政府分配的剩余10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抵消,然后再将购入的配额抵消,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碳排放权4000贷:累计摊销――碳排放权4000假设如果该企业三年结束时,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还有500个单位的剩余,当时市场价格是每单位配额的价格为8欧元,且暂时不打算售出。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

会计视角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思考作者:赵瑾璇王珊珊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24年第01期一、引言在碳中和成为全球趋势的背景下,经济向低碳、环保、节约、可持续转型成为必然趋势,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将绿色金融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抓手。

在我国,绿色金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

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的基础之一。

低碳绿色转型投资为绿色金融创造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绿色转型也因改变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给金融系统带来转型风险。

应对相关的金融风险,需要以公允、可比的环境信息为基础,因而环境信息披露被看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作为重要的资金中介,金融业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间环境信息互联互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绿色金融。

金融领域环境信息披露应主要围绕推动可持续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展开。

环境信息披露源于传统财务报告的局限性,但仍以财务重要性为基础。

财务报告的基本前提是货币计量,针对环境信息并未形成规范系统的会计准则,环境信息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涉及社会、环境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报告应运而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于2021年11月在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

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了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 S1和IFRS S2),以提供一套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信息全球披露标准框架。

二、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一)国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1. 主要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

自《京都议定书》出台,国际上多家机构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逐渐形成几种主要的披露框架(见表1),后五个框架统称为“五大组织联盟”。

上述框架内容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相互借鉴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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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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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源自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 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 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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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 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 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 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 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 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 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 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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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本年度
上年度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单位:吨)(单位:元)(单位: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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