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浅谈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Discussions on the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emission rights

摘要: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进行探讨。

Abstract:The market of emission trading have been developed since 1997, and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cognize and measure the emission rights in accounting should be solved right now. The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emission rights.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

Key words: accounting recognition; measurement; emission rights; discussion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需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行(J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机制进行减排,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就促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产生,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纷纷成立,国际碳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从长远看,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将继续延续,各国会为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国际碳交易市场将继续稳步增长。

一、碳排放权交易提出的新的会计问题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不断发展,需要相关的企业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这就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会计问题:

1、碳排放权是否应确认为资产?如应当确认为资产,应当确认为何种资产?确认时点和终止确认的时点应当是什么?

2、对于无偿分配取得和有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3、如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应当按照何种方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波动,是否应当确认为损益?

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问题进行探讨。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符合资产的定义,毫无疑问是一种资产,但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业内存在不同的看法: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FRIC3中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2、国内一些会计工作者认同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有一些会计工作

者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金融资产(王艳李亚培2008)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对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不能够一概而论,我们可以根据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不同的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

1.、如政府对于企业规定了排放限额,并且将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那么该排放配额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资产的,在初始取得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为了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限额,如企业需要从外部购买部分碳排放权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那么该部分外购的碳排放权同样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也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3、如企业使用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准备结转至下一年度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并非为了在近期销售,仍然应当作为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准备在近期对外销售,由于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且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内销售,具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4、如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自身使用,而只是为了在近期销售,应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5、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拥有的配额,如果不足的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时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在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其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三、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资产归属,则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1、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限额,虽然企业的取得成本为零,其初始计量价值也为零,在资产负债表内无须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无偿取得的限额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作为表外信息进行披露。

2、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不同的目的,本文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不同情况下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程序:

1、1月1日,政府无偿分配给某电厂5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以200万元的价格将2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偿分配给该电厂,该2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时在交易所的价格为600万元。

对于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企业无须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有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应按照取得成本2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由于企业同时拥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应当在无偿排放的配额使用完毕后,开始对有偿分配的碳排放权进行摊销。

2、经测量,该电厂1月实际排放二氧化碳7万吨。

该电厂在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内的实际碳排放量,应当不进行摊销。

3、至8月底,该电厂累计实际排放二氧化碳52万吨

由于8月该电厂实际碳排放量已经开始使用有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因此应当对2万吨碳排放量按照每万吨10万元进行摊销。

借:碳排放权费用20万元

贷: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摊销20万元

4、9月,该电厂认为其全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90万元,无偿分配的50万吨配额和有偿分配的20万吨的配额将不足,在碳排放权交易所中以每万吨3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0万吨的碳排放权。

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620万元

贷:银行存款620万元

5、10月,碳排放权在交易所得价格上升到32万元/万吨。该电厂预期至12月碳排放权的价格将上升到35万元/万吨,因此以32万元/万吨的价格购买了10万吨的排放权并准备在12月末销售。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外购准备在近期销售的碳排放权,应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320万元

贷:银行存款320万元

6、11月末,碳排放权在交易所的价格上升到33万元/吨。

对于持有准备在近期出售的碳排放权,应当将其价值波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1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万元

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一系列会计问题,值得国内会计工作者进一步探讨、完善。

参考文献:

[1] 郝玲涂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初解[J].新理财.2008年,第8期:第70-72页

[2] 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第122-123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8-32页、第95-100页

碳排放会计处理

目录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进展与分析 (1) (一)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1) (二)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分析 (1) (三)对两种减排机制会计模式差异的评价 (2) 二、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优化选择 (2) (一)权威准则的缺乏和实务处理的多样化 (2) (二)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优化选择 (4) 1.碳排放权的确认 (4) 2.碳排放权的计量 (4) 3.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实例 (4) 三、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分析 (6)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6) 1.排放配额的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6) 2.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6) (二)碳排放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经济后果 (7) 四、提升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7)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7) (二)科学划分报告边界与营运边界 (7) (三)将主流财务报告中融入碳排放的信息披露 (8)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英文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优化选择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内容提要】由于CO2大量排放,不仅使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更加严峻,而且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影响及会计处理难题。近年来,国际会计学界、相关机构及协会纷纷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并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本文介绍了当前国际研究机构及相关研究者就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处理、规范所作的努力和最新研究成就,同时对国外实务中存在的主要处理方式做了归纳评价,从而为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排放权总量模式基准模式会计处理经济后果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机构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1997年12月通过的《京 都议定书》则是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里程碑,针对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 的排放,即“后京都”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 到期后的后续方案,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其中,我 国第一次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CO2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除此之外,其他国家也纷纷公开发布了其减排承诺或方案。 由上可见,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自然灾害的频发,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 注的核心。逐渐引起了会计学界对京都协定书框架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碳排放与交易等特定 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的重视。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4次会议公报的发布和哥 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使得碳会计问题的研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理论进展与分析 (一)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国际上认为,虽然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5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 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 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分析 以碳减排为目的的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cap-and-trade trading scheme)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baseline-and-credit trading system)。在总量管 制与交易模式下,监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通常 1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排污权会计处理问题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现实,提出排污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视市场的活跃程度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排污权的使用期内,依据企业实际排污量对取得的排污权摊销;并视排污权的取得方式确定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的内容。 关键词:排污权会计处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目前,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涉及到排污权交易行为,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采取行政与法律手段。但由于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全社会污染物总量的排放。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建议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难题。然而,我国排污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当前排污权会计处理仍存在缺陷,因此对排污权会计的研究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企业若没有用完分配给他们的排污权,可把剩下的排污权出售给需要更多排污权的企业。即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排污权,买方将购得的排污权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减排目标。 一、排污权的确认和计量 1.排污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及其资产归属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及通过将排污权的特征与资产特征比较分析,可看到排污权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排污权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主体经许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排污权的交易对象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排污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一定的环境资源,企业在有效期内能够自由地使用、购买及出售排污权,所以,排污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此外,排污权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同企业的其他资源一样共同为企业使用而获得预期的未来赢利。如果企业没有用完分配给它的排污权,即企业将剩余的排污权用以出售,那么这时的排污权与企业持有的以供出售的存货就没有区别了。因此,排污权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该资源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最后,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可自由买卖,如果交易市场是活跃的,排污权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取得的;如果交易市场不活跃,那可以用历史成本来计量。因此,排污权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排污权应确认为资产。再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我国的排污权大部分用于污染物排放,在交易市场上的流动性较小,所以,应视为无形资产处理。 2.排污权的计量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案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

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准则指南第六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解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本准则改变了以上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基于以上规定,A企业2006年1月购入土地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每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60万元(8000÷50),该摊销额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3年间累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45.6万元(160×0.33+160×0.33+160×0.25)。2009年1月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20万元(8000-160×3)。 案例分析 原账务处理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3年间未进行无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Management 经管空间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6296127.html, 2012年12月 061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 天津财经大学 于潇健 摘 要:温室气体减排是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企业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参与温室气体减排。2011年在全国五市两省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路。尽管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参与到CDM项目中,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也在探索中,但是对于企业在减排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权的会计角度研究却并未跟上步伐。本文分CDM机制下和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两种情况,探讨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与碳信息披露问题。 关键词:企业碳排放权 会计确认与计量 碳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2(c)-061-02 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划分原则。为帮助发达国家企业实现减排,1997年《京都议定书》建立起三种灵活履约机制: 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非议定书规定的具有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但是我国通过三大履约机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参与到了温室气体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企业提供减排技术或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实现减排,该减排量经过联合国下设机构核证可以转让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企业,以帮助其完成减排义务。 1 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受发展阶段的制约,不同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三种履约机制并行的运行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CDM 项目市场,该市场实际上是欧盟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附属市场。201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从政策层面来看,政府着力推进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我国目前所处的CDM 交易时期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本文分别就目前CDM 机制时期和全国性减排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论述。1.1 CDM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在CDM 项目中,我国企业只从事单向交易,即将经核证的碳排放量出售给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企业。 CDM 项目中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比较合适,一方面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满足: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碳排放权是企业通过减排产生的一种资源;没有实物形态;为企业拥有并控制;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或者交换,具有可辨认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取得成本能够可靠获得。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另一方面,一个CDM 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取得经核证的碳排放权共 需7个步骤:项目设计与描述、审批、审查登记、融资、监测、核证、签发。项目是否能获得经核证的碳排放权是不确定的,这就与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十分相似--前期投入的成本最终能否转化为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是从碳排放权的的产生过程来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都是合理的。 根据前述,CDM 机制下企业碳排放权具有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特点,其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也应按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按照前述完成CDM 项目的7个步骤,对于前期不能资本化的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费用性支出—碳排放权”中,待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将能予以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碳排放权”中。项目得到核证后,将“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碳排放权”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后续计量中,由于该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中停留很短时间便出售给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因此其减值的可能性不大,一般不需要确认减值。最终出售时,根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出售CERs 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国家和企业,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分成比例。另外,企业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国际税费”;即2%~3%的减排量作为执行理事会的行政费用,2%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合约》下的适应性基金,所以出售时按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和其他应付款等。 1.2 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后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或早或晚都将担负起强制减排责任,因此建立起全国性交易市场是必然趋势。全国性市场成立后,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将不同于CDM 机制下,我们必须理论先行,研究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后的企业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 国际上对区域市场条件下的排放权会计确认做了探索性的研究。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于1993年针对二氧化硫排放发布排污权会计规范文件,建议将排放权确认为存货;2003年FASB 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发布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的排放权会计处理基准草案(EITF03-14),也认为排放权应确认为存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基于欧盟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排污权交易制定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 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摘要]近年来,我国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GDM)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 场交易活动。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碳市场创造了众多碳减排额,从而获得了额外的收入。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未作详细说明。文章初步探讨了基于CDM项目的原始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会计;CDM项目 一、基于CDM项目的原始碳排放权概述 (一)碳排放权交易 因为有了《京都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碳排放权交易也就是碳减排购买协议,合同一方通过支付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额,用于减缓二氧化碳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且标。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我国由于主体交易市场尚不具备而进展缓慢: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此类典型的交易为CDM项目交易。执行CDM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核证减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权交易。随后与核证碳减排量挂钩的碳期货、碳期权等碳排放权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也相继面市,形成了与碳一级交易市场挂钩的相关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本文仅就前者进行探讨。 (二)CDM项目 《京都协议书》构架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碳减排”贸易机制(ET)。其中CDM机制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CDM项目的碳减排交易。据统计,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2 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 1.9亿吨,约占全球的58%以上,居世界首位。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能够成功注册一个CDM项目,就意味着能够通过出售减排量而获得额外的收入。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并且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的签发等主要步骤。由此可见,CDM项目通常投资回收期较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估计、风险较高等特点,这都给参与CDM项目的中国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会计核算难题。 二、基于CIB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确以与初始计量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入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销。 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说明本期话题,笔者先举一案例,然后以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案例 2004年1月,A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 年,对支付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了无形资产。2008年1月初,A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一厂房,同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全部转入了在建工程。至2009年12月末,厂房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建造成本500万元,A公司将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在建工程余额全部结转了固定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曹越2014.02 知识点概览 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 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 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 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 1.营业税

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浅谈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Discussions on the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emission rights 摘要: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进行探讨。 Abstract:The market of emission trading have been developed since 1997, and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cognize and measure the emission rights in accounting should be solved right now. The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emission rights.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 Key words: accounting recognition; measurement; emission rights; discussion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需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行(J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机制进行减排,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就促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产生,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纷纷成立,国际碳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从长远看,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将继续延续,各国会为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国际碳交易市场将继续稳步增长。 一、碳排放权交易提出的新的会计问题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不断发展,需要相关的企业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这就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会计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持续的雾霾天让人们关注生态环境。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 排放权交易就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环境制度。排放权交易必然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获取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排污权资产在取得时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排污权的公允价值与免费获得排污权,或者作为政策优惠以低于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的排污权成本的差额应视同政府环境监管机构为推行排污权交易而给予企业的补助,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支出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 企业得到由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放权证,按当时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 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入排放权,以成交时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现金 公司在市场上购买附加的排污指标,按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排放权 贷:现金 使用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计算排污量,并由此确认相应的环境负债。如负债期限不超过会计年度就计入其他应付款,否则列入长期应付款。环境负债计量应以本会计期间的排污量为准,计算未来需为本期排污量支付相应配额排污权的公允价值金额。由于环境污染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故在确认环境负债的同时,应将相同的环境负债金额确认为对应的管理费用或单列环境费用。如果污染的产生来自于非正常的生产操作,如人为事故等,其对应金额应确认为损失。 公司实际排污、使用排放配额指标时,按与其对应排放权指标的市场价值,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成本或费用——环境成本或费用 贷: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 后续计量与会计处理 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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