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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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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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管理适用法律法规(2篇)

参公管理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参公管理是指在我国行政体制中,针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

参公管理既不同于公务员管理,也不同于事业单位管理,它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管理方式。

参公管理的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参公管理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参公管理的适用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公务员的定义、分类、职务、级别、考核、奖惩、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公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定义、分类、职务、级别、考核、奖惩、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公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相关配套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外,参公管理还应当遵循以下相关配套法规:(1)关于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方面的规定,如《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等;(2)关于公务员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惩规定》等;(3)关于公务员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规定,如《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公务员退休规定》等;(4)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规定,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参公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参公管理人员的定义和分类参公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符合参公管理条件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参公管理人员可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其他参公管理人员。

参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参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公单位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公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第三条参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参公单位应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2. 负责人员招聘、调配、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3. 负责办理工作人员的退休、辞职、辞退等手续;4. 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5. 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

#### 第三章招聘与调配第六条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资格审查;3. 笔试、面试;4. 体检;5. 公示与录用。

第八条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宪法和法律;3. 具有良好的品行;4. 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1. 工作实绩;2. 工作态度;3. 工作能力;4. 工作作风;5. 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四条参公单位应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培训形式包括:1. 在职培训;2. 短期培训;3. 研修培训;4. 委派培训。

参公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参公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参公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参公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勤人员。

第三条参公工勤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参公工勤人员的范围第四条参公工勤人员是指在本地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工勤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参公工勤人员的范围包括:(一)从事后勤保障、维修、保洁、绿化等工勤服务的人员;(二)从事设备维护、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三)其他从事工勤服务的人员。

三、参公工勤人员的录用第六条参公工勤人员的录用应当遵循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七条参公工勤人员的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考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进行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四、参公工勤人员的考核第八条参公工勤人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九条参公工勤人员的考核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二)组织实施考核;(三)汇总考核结果;(四)反馈考核结果。

五、参公工勤人员的晋升第十条参公工勤人员的晋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和岗位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参公工勤人员的晋升程序:(一)制定晋升方案;(二)组织实施晋升;(三)公示晋升结果。

六、参公工勤人员的待遇第十二条参公工勤人员的待遇应当与公务员待遇相一致,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

第十三条参公工勤人员的待遇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

七、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公管理单位法律规定(3篇)

参公管理单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参公管理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参公管理单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二、参公管理单位的性质和特点1. 性质参公管理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其职能主要是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

2. 特点(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招聘、考核、晋升、退休等人事管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

(2)财政保障:参公管理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3)专业性:参公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比例较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

(4)独立性:参公管理单位在业务上相对独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三、参公管理单位的法律规定1. 人员招聘(1)招聘条件:参公管理单位招聘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等。

(2)招聘程序:参公管理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

(3)试用期:参公管理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度。

2. 考核(1)考核内容:参公管理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2)考核方式:参公管理单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式。

(3)考核结果:参公管理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3. 晋升(1)晋升条件: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具备相应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2)晋升程序: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

(3)晋升方式: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可以采取考试、考核、竞聘等方式。

4. 退休(1)退休条件: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 工作年限满30年;3.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

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参公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单位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

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

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

下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仅供参考!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

全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

全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聘用人员任免调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聘用人员任免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的乡科级以下公务员(参公人员)和后勤服务聘用控制数人员、参公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

乡科级领导职务及乡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不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人员调配基本原则:(一)坚持编制允许、岗位空缺、合理配置的原则。

坚持严格实施以编控人、空岗聘用的原则,空编、空岗单位可优先考虑人员调配,满编满岗单位按先出后进的原则调配,超编超岗单位不得调进人员;坚持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和内部的合理配置。

(二)坚持基层为主、逆向从紧的原则。

人员调配工作应坚持合理流动、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调配标准;严格控制人员从乡(镇)调入县城,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财政差额(或全额)拨款单位,以及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调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三)坚持合理安排,交流回避的原则。

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坚持公开公平、择优选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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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职业发展空间。

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非常希望纳入参公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规定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报批;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批。

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批。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

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报批材料。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1.职位设置。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

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xx〕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2.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但人员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以及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为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①资格审查。

拟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②考试考察。

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笔试);对笔试入围人员,要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

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一律用16K纸),其中,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③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④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三)人员选配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xx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三)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稳慎推进参照管理工作,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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