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佚名【期刊名称】《上海财税》【年(卷),期】2003(000)004【摘要】一、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对于短期贷款,是否也应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答: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

当金融企业的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该笔贷款原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

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二、问: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顺序如何?如何确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基数?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相应分配。

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从事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

实现的净利润在作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再分配给股东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总页数】1页(P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相关文献】1.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J], 无2.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J], 无3.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J], 无4.金融企业实施新会计制度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J], 程昭荣5.《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国有金融企业采购无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4•【文号】银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41号各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6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6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6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6号现公布《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5日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报文件(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审查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送申请。

申报文件包括基本类、主体资格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用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1.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2.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4.证券公司及股权管理事务负责人承诺书,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

(三)主体资格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具体如下:1.背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财会字[1999]4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9年11月26日财会字[1999]4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

如下表:┏━━━━┯━━━━━━━━━━━┯━━━━━━┯━━━━┯━━━━━┓┃│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投资者开┃┃│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1 │││││││││┃┠────┼──┼──┼──┼──┼───┼──┼────┼──┼──┨┃营业部2 │││││││││┃┠────┼──┼──┼──┼──┼───┼──┼────┼──┼──┨┃营业部n │││││││││┃┠────┼──┼──┼──┼──┼───┼──┼────┼──┼──┨┃合计│││││││││┃┗━━━━┷━━┷━━┷━━┷━━┷━━━┷━━┷━━━━┷━━┷━━┛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27日财会[2001]4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予印发。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7•【文号】证监会计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了提高证券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证券行业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起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事宜(一)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已上市公司除遵循上述要求外,尚需执行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机构部、风险办备案。

该调节表暂不列入公开披露范围。

(三)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关于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一)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地进行,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为过渡期,其间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并报告新旧会计准则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及影响数。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

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

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

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四、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全面梳理所管理的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至20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的合同,并将该类交易合同交由会计核算部门,核实相关账务处理。

对此前未按经济实质计为回购业务的交易,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1号
【发布日期】 2004-1-5
【生效日期】 2004-1-5
【失效日期】 2008-4-24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号2004年1月5日)
为促使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好地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在2004年度全面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建议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报告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2003年度没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同时报送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口径编制的备考报表。

2003年没有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2004年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对于2004年度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编制年度报告的公司,仍应提供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拟定或责成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拟定(或修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确保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或进行内控评价时,应充分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计提充分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适当的会计处理。

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公司应当完善已核销项目的备查账表,公司负责人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公司所作的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判断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四、公司应切实加强对表外业务的核算和披露,对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应充分披露。

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日常核算与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表外披露。

对具体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经判断确属存在保本或承诺收益等情况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表内进行揭示。

五、公司可根据所处环境的变化,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对其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对变更的性质、理由及影响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说明。

公司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六、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业务资料,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审计质量而依法实施的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公司审计委托时应考虑自身的经验和胜任能力,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

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表示明确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的大小,以确定重要性水平,决定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

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对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委托关联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给予适当关注。

八、对于有意隐瞒真相,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的公司,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追加审计并由该证券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也可以直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追加审计。

对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人员,我会将在其诚信档案内作出记录,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于因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核销不良资产导致公司2004年度的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不到我会现行监管要求及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可依据《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备考报表计算的指标参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