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税法

第一章一、名词解释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法:从狭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的总称。
从广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构制定或承认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税法属于法律范畴。
但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税收是内容,税法是形式,没有税收就没有税法,没有税法,税收也无法实现。
税务关系包含: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经济分配关系;2、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程序关系;3、税收权限关系。
税收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针对某特定的税务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新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制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税收部门规章:是指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根据法律、新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关于税收方面规范性决定或命令的总称。
WTO原则:wto原则是wto各成员国立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是指我国与相关主权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关于税收方面的书面协议或协定。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即税法的约束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税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的有效时间,包括税法的生效、终止和有无嗍及力的问题税收管辖权方面,各国一般遵循下列三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这种原则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住时间标准。
关于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1、非自然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即以非自然人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2、非自然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非自然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以非自然人的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
最新的税法

最新的税法摘要最新的税法对于个人和公司所需遵守的税务规定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修改。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最新的税法的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1.新增税率等级根据最新的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进行了调整。
原先的7个等级增加到8个等级,同时调整了各个等级的税率。
对于年收入较高的个人,税率相应增加;而对于年收入较低的个人,税率则相应降低。
2.税前扣除政策调整最新的税法也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
个人享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扣除额度进行了适当提高,有助于减轻个人税务负担。
二、增值税1.增值税率调整最新的税法对增值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至13%,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领域;而适用于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增值税税率从6%下调至3%。
2.免税政策变化最新的税法对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新政策规定,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进一步促进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1.税率适度降低最新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度降低。
一般企业的税率由原先的25%下调至20%,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2.优惠政策引入最新的税法中引入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
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抵扣等优惠政策。
四、财产税最新的税法对财产税方面没有明确的调整。
财产税仍然按照原有的税率和规定执行,不过可能在未来会考虑对财产税进行适度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结论通过对最新的税法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新的税法对于纳税人来说都有一定的好处,降低了税务负担、提高了个人和企业的盈利能力。
财产税方面虽然暂时未能看到明显的调整,但在未来也可能有所变化。
纳税人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税法是一门关于税务法规和政策的学科,主要研究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下面是税法重点知识点的总结。
一、税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所有人都应当依法纳税,税法不得任意歧视纳税人。
2.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税收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
3.纳税人自主申报原则: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定期限、税种、税率和计税方法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
4.事实推定原则: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不足情况下,可以根据类似情况的事实做出推定,但纳税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推翻推定。
5.信用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信任纳税人的申报和陈述,但也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
6.法定程序原则:税务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程序,确保纳税人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
7.税收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纳税人的税务信息。
二、税收主体1.中央税收: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征收政策的税收。
2.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包括地方税和地方附加税。
4.纳税人:享有纳税义务和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代理纳税人: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三、税种1.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2.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
4.营业税: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
5.印花税:适用于各种证券、合同和其他文件的交易。
6.房产税:适用于个人和企业的房地产。
7.车船税:适用于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
8.资源税: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四、纳税义务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纳税缴款:纳税人应按期限将纳税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3.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纳税人在申报表中应真实、完整地申报相关信息,不得虚报、漏报。
4.受托纳税人:受托纳税人应按约定代缴纳税款,并按期向委托人报告纳税情况。
5.税务代理: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其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税法知识整理

税法知识整理一、税收与税法1.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的内涵(1)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
(3)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3.税法的内涵: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税法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和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1.概念: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纳税人、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区分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
在不存在转嫁或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
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1.税收与税法的区别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分配关系。
而税法是调整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者本质上不同,但二者又相互依存。
如果没有税收分配活动,那么就没有税法;如果没有税收法律,税收分配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所以其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
2.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3.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同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法立法权,因此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
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再次,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
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法基础知识培训
○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
四、税收征 管一般程序
3、发票管理
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 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 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 额度。也可以理解为规范性。
一、税收概述
三.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 占用税、契税、烟叶税。
三、重要税种 介绍
1、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
三、重要税种介绍
一.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生产为主) 2. 年应税销售额80万(批发零售为主) 3. 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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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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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税收概述
1
重要税种介 绍
2
税收优惠
3
税收征管一 般程序
4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概念
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 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 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谈谈对税法的认识
谈谈对税法的认识一、税法的概念和作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对人民征收和管理税收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税法是财政管理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种分类:包括消费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2.按照立法机关分类:包括国家层面的税法和地方性质的地方性税法;3.按照内容分类:包括基本原则、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征收管理等方面。
三、纳税人的义务1.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必须及时向国家申报自己应该缴纳的各种税款;2.缴纳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3.保证义务:纳税人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四、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1.提高个人起征点: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2.建立税前扣除制度:对于一些个人支出,如教育、医疗等,应该建立税前扣除制度;3.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通过增加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五、企业所得税改革1.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2.加强对跨境贸易的管理:通过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贸易的避税行为,保障国家利益;3.优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分类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类型企业征收不同的企业所得税。
六、深化增值税改革1.推进营改增:将原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轻了纳税人负担;2.优化增值税率结构:通过调整不同行业的增值率结构,促进经济发展;3.建立增值税退税机制:对于出口型企业,建立增值税退税机制,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七、税收征管体制改革1.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机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建立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等方式,方便纳税人;3.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逃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国家财政利益。
八、结语综上所述,税法是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2024版《税法》中国税制PPT课件
• 推进绿色税收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绿色税收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
07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CHAPTER
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
0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所得额的不同,
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 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的提高等。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 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如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 期定额征收等。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 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征收措施,如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等。
滞纳金与罚款
税收优惠和减免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等, 可以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或减免。
车船税制度
1 2 3
征税对象和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包括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计税依据和税率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船的吨位或功率。税率则 根据车船的种类和吨位或功率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信息化建设
税法基础知识重点
税法基础知识重点一、税法的概念与特征1.税法的概念(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税法的特征(1)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税法的另一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3.税法的本质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的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2.扣缴义务人(1)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支付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税目、税基1.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2.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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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区别税收——税法——税制: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
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这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新增)税收相当于一种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
在这种等价交换中,税收体系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和平等。
(新增)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已经不仅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法的目标税法的目标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2.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3.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4.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56条的两个明确: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税法的原则税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四项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税收法律关系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P45)【归纳与提示2】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1.交通运输服务,包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6个问题】(1)陆路包括地上、地下运送客货,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3)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4)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5)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邮政业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注意】(1)邮政业有行业主体: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2)邮政汇兑不等于邮政储蓄。
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储蓄业务属于营业税金融业的范围。
3.电信业(新增)P40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提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P45)4.部分现代服务包括七项:(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注意辨析】(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但软件开发服务、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而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等等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但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提示】在承包、承租纳税人的规定上,原增值税业务单位与“营改增”单位存在差异:传统业务的纳税人承包承租:在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