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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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
(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原告王世敏系知青子女,200年根据政策将户
籍从安徽省迁回上海,在沪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 何宝莲,原告父母于1990年离婚,随其父亲,王 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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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原告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经审核, 认定王属于在校就读的知青子女,生 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救 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 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 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内的,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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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海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家庭 收入的核算:在校就读的知青女子抚养费的确定, 原则上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时,按不低于本 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算”,核定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为96元/月,至2002年8月。
王时敏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 川北路街道办事处等最低生活保障费
核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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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案件,涉及如何对 政府民政府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核定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的审理引发两个 问题,即规范性文件滞后性及当事人在行 政赔偿问题上王时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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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由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为290元/月,原告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参 照相关文件规定,变更标准内容为26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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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提起 复议,同时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一并列 为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 虹府复决字(200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返回和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 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小马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小马,女,22岁,汉族,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住北京市XX区X乡XX村X 号。

【原告】代理人:张赞宁,男,27岁,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郭莲辉,男,30岁,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男,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和XXX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XXX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行政诉讼教育案例(2篇)

行政诉讼教育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案由:土地征收纠纷案情: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某市人民政府就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法定程序?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审理过程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组织了证人出庭作证。

3.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被告参加庭审,并听取了被告的答辩意见。

四、判决结果1.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进行公示;(2)未依法听取居民意见;(3)未依法进行听证。

2.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征收原告土地的决定;(2)被告重新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调取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这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3. 本案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案,提醒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同时,也提高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六、启示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3.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情简介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2)学位字001号《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

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华中科技大学。

2003年5月12日,第三人颁发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告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原告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007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强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原告,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_(1)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10年11月11日地点: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蓓是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于海燕;审判员:倪昊,朱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孔德婷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方蓓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安徽省芜湖市审判长:住址?原告:芜湖市人民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叶芳芳,芜湖市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平等公正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近年来,李某在自用土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通行。

原告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其违章建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是否合法?2. 李某是否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3. 李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和用途。

”李某在自用土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李某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李某的违章建筑已经构成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

3. 李某应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违章建筑侵犯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通行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违法,依法应予拆除。

同时,李某的违章建筑给原告造成了采光、通风和通行方面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2. 李某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体现了法律平等公正的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之“名律师PK名教授”模拟法庭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刘建):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记录、录音、录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斥责,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现在有请双方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君政不服东州市东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俱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审判长(马宏俊):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君政不服被告东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俊、吴平、刘飞,人民陪审员王锋、张太凌组成合议庭,由马宏俊担任审判长,本案书记员刘建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君政):原告王君政,男,38岁,回族,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东州分所律师,驻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北纬路1号,身份证号码230202*********,完毕。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原告(王君政):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吕良彪):代理人吕良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人(王宇):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长(马宏俊):请把你们的委托代理书、律师证件以及出庭函向本庭提交。

被告,请向本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址。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模拟法庭行政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稿(修)女大学生杀人案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

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

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

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

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

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

本案证人现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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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本(一审) 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原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省市审判长:住址?原告: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被告?被告: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铁审判长:住所地?被告:市人民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被告:没有审判长:通过以上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被告:同意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准许证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晶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晶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证人:晶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市幸福小区51号审判员: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对所知事实如实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证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证人:2003年8月20日被告代理人:检测结果是什么?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被告代理人: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证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证人:是依据《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副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0年原告代理人: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体检不合格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证人:我院是依据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晶,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代理人: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波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证人:波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省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审判员: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对所知事实如实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有。

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6年原告代理人: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证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证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

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证人:是的。

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证人:不认识。

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证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告代理人: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证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被告代理人: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证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波,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

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被告方的证据有:1、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2、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3、证人晶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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